港人定居台灣,必須克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從李香蘭談「到港裔台灣人之路」(三之二)

賴中強 2022年06月09日 07:00:00
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圖右)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圖左)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圖片摘自網路)

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圖右)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圖左)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圖片摘自網路)

今年四月底,政府擬開放港人「就業定居」引發不同立場者激烈爭論。面對「一國兩制」破產,香港自治地位、有限民主、新聞自由與法治人權日益倒退惡化,台灣到底應更張開雙臂,接納更多香港人才與自由民主愛好者,還是應更小心謹慎,提防中國以香港為跳板對台灣施行滲透與法律戰?

 

四平八穩的回答會是:一如防疫,應在有序可控的管理機制下,加強國安審查,逐步放寬,承擔一定風險,並預留狀況惡化時之應變措施。但這是一個「脫離台灣現實脈絡」的「標準」答案,如果我不是從2008年以來長期與中國影響力搏鬥的台灣公民團體成員,深知其中風險,我的答案很可能會一樣四平八穩,一樣去脈絡化的「標準」。

 

筆者在《庇護單純化 緩解國安憂慮》一文中,主張香港反送中運動抗爭者,經行政院專案審查認定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時,台灣應給予「庇護居留」簽證,確保簽證有效期內,抗爭者可以自由在台灣就學、尋職、就業及生活,無須另行申請工作許可,也不因學業或工作中斷而喪失居留資格。但是,這不當然等於港人「定居」入籍台灣,取得台灣身分證與護照,成為台灣公民。

 

交戰國或衝突政權間,不存在雙重效忠的可能

   

九七主權移交後,香港人在國際法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且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條,除特殊例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亦為中國國民。討論港人定居入籍台灣,與討論港人歸化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澳洲、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最大不同,在於中國主張對台灣擁有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台灣間存在主權歸屬的衝突,但其他國家沒有。

 

九七主權移交後,香港人在國際法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之居民。(美聯社)

 

李香蘭的故事告訴我們,無論是否承認雙重國籍,在交戰國之間或衝突的兩個政權之間,是不存在國民雙重效忠的可能性的。效忠日本皇軍的川島芳子被判死刑,同樣效忠日本天皇的李香蘭卻無罪,只因川島芳子是中國籍,李香蘭是日本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正是因為體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分與中華民國台灣國民身分間存在國民忠誠義務的衝突,2003年10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增訂第9-1條規定如上。從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民國台灣護照,擁有中國大陸戶籍或定居台灣,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效忠中華民國台灣只可以是二擇一的關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與中華民國台灣國民間,沒有雙重效忠的可能性,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這是鞏固台灣民主共同體至關重要的一步,這個法案的推手,就是當年陸委會主委蔡英文。

 

前車之鑑,克里米亞與烏東俄羅斯護照

 

那香港呢,相對於外國人歸化我國須放棄外國籍,中國人定居台灣須註銷大陸戶籍,台灣政府官員說現行制度下「港人無論是取得居留或定居,都不用放棄香港居民的資格」。這樣做真的對嗎?香港居民身分與定居台灣的中華民國公民身分難道不存在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嗎?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與作為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這之間不存在義務衝突嗎?

 

首先,大量繼續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者在台灣定居,遇台海緊張時,中國可以保護中國國民為藉口對台出兵,正當化其軍事侵略行動,並要求各國不要介入。蘇聯併吞克里米亞,在烏克蘭東部及南部大量發給俄裔居民俄羅斯護照,再以保護國民名義出兵,已是前車之鑑。這絕對是一個無法等閒視之的國安危機。

 

大量繼續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分者在台灣定居,遇台海緊張時,中國可以保護中國國民為藉口對台出兵,正當化其軍事侵略行動。(美聯社)

 

值得注意的是,外界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無法放棄」的說法。然而,根據香港入境事務處於香港政府網站之說明:非中國籍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港後,若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將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至於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向入境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籍或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仍屬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都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港區國安法》讓台港雙重效忠,更不可能

   

202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實施,更讓香港永久居民的身分與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身分在法律上的矛盾,更為尖銳:

 

一、定居台灣的香港人,如涉犯刑法外患罪,可援引《港區國安法》主張其背叛台灣的行為係在履行香港居民的忠誠義務,如李香蘭必須忠於日本一樣,不受刑法外患罪處罰:

 

即便2019年台灣修正刑法外患罪第115-1條將「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比照外患罪的「外國」規範。定居台灣、取得台灣公民身分、甚至在台灣服公職的香港人,只要繼續保有香港居民身分,一旦觸犯台灣刑法外患罪的條文,從事與中國統戰部官員通謀促使台灣統治權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作,仍然可以抗辯其行為係在履行《港區國安法》第六條第一項「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此時,無論法院認為「香港居民身分與我國國民之忠誠義務衝突」是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叛國行為欠缺違法性;亦或是認為因忠誠義務衝突欠缺期待可能性,叛國行為不具可責性;形同定居台灣的香港人,擁有刑法外患罪的豁免權,這個待遇超過台灣現任總統的刑事豁免權。

 

二、定居台灣服兵役的香港人,於台海緊張甚或台港南海對峙時,有可能遭香港特區政府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起訴:

 

台灣兵役制度目前僅需服軍事訓練役四個月,但兵役法規定役男要到36歲才除役,年輕香港人定居台灣,很可能要服兵役。然而,《港區國安法》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一旦台海緊張甚或發生台港南海對峙時,在台灣服兵役的香港居民有可能遭香港特區政府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0條起訴。

 

三、定居台灣的香港人,將面臨遵守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與遵守《港區國安法》的兩難,並面臨將來日益增多的法律義務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規定:「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作者建議,應調整港人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美聯社)

 

行文至此,可以體會香港人的心情:

 

第一:《港區國安法》又不是香港人要的,香港人已經用力抗議《港區國安法》了,難道習近平犯的錯,要香港人來擔?

 

沒錯,香港人已展現了抵抗《港區國安法》的堅韌意志,但是,生效的法律擺在那裏,不能視若無睹,更不能稱習近平的心,給中國攻台正當化藉口。解決問題的方法應是,建議調整港人現階段在台運動目標,改為「爭取港人在台居留及長期居留」而非爭取定居公民權;如果港人將來思考後,真有心要成為台灣公民,成為真正的「港裔台灣人」,就必須克服國民忠誠義務衝突,取得台灣身分證前在公證人與移民官面前宣誓放棄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放棄香港護照,承諾如有觸犯台灣法律,絕對不以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抗辯,而這一切必須透過修正法律明確規範。

 

第二,台灣自己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不也是自由地區、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地區,區不區,國不國糾葛不清?

 

沒錯,台灣民主化過程中,歷任總統無論李登輝、陳水扁甚或到今天的蔡英文,都選擇與舊中華民國體制,甚至舊政治勢力,作某程度的妥協。請諒解,台灣的民主正在逐步掙脫舊中華民國體制的束縛,台灣社會正在努力走出中國認同的牽扯,邁向新而獨立的國家,但也正因此,台灣必須臨淵履薄地面對中國透過法律戰進行對台主權聲索,台灣必須進一步擺脫而非適應舊中華民國體制的安排。

 

明顯地,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身分,與做為中華民國台灣的國民身分間,存在國民忠誠義務衝突。所謂「香港人定居台灣不必放棄香港居民身分」,於九七主權移交後,已難延續,台灣自己必須先在法律制度上,找出如何克服港人定居台灣的國民忠誠義務衝突的方法,才可能鋪出一條「到港裔台灣人之路」。

 

※作者為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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