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國際部主任黃介正說美國所稱「國際水域」在國際海洋法站不住腳云云,實情恐怕正好相反。(圖片取自美國第七艦隊官網)
17世紀荷蘭為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壟斷海權,由當時學者格勞秀斯(Hugo Grotius)以〈海洋自由論〉一書主張公海自由。數百年來,公海航行自由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管理海洋制度的基礎原則。美軍巡弋世界各地的法律根據,就是公海的航行自由原則。
1958年,屬〈海洋法公約〉之一的〈公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定義領海與內海以外的全部海域為「公海」;而現行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是基於舊的公約,對海洋的管理演化出一組更複雜的權利義務體制。
概略說,1982年〈公約〉對領海基線以外的各種距離海域,分別給予不同的權利並課以義務:對領海、群島海域,賦予各國「無害通過」的權利;對鄰接區則賦予沿岸國為防止與懲治領土與領海內的犯罪得行使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權力;對專屬經濟區,給予水體與底土生物和自然資源、研究等權利;對大陸棚,給予開發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等權利;對海峽,給予各國機船艦享有過境通行權利;對公海,則給予航行的自由。
近日,國民黨國際部主任黃介正受訪時稱:國民黨不接受中國國防部稱台灣海峽為中國「內海」,但中國的說法並無違法;美國所稱「國際水域」在國際海洋法站不住腳云云。實情恐正好反過來。
美軍為了作業所需,訂定〈海軍指揮官的行動法律手冊〉(The Commander’s Handbook on the Law of Naval Operations)。成為爭議焦點的「國際海域」(international waters),是其中1.6節所定義的內容,包括領海以外的「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公海」的全部海域。「國際海域」雖非現行海洋法體系用語,卻有從17世紀以來幾百年的邏輯支撐,前身是1958年〈公海公約〉定義的「公海」。
1982年〈公約〉只有內水(internal waters)沒有內海,內水是領海基線內向陸地的水域,開口小於24海里的海灣即為是內水。中共稱台灣海峽中國「內海」(internal sea),不僅非現行海洋法用語,且絕非法律解釋的問題,而是一種法外濫權。即便北京自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省,都不能亂畫、亂連領海基線。
北京想逕自主張台灣海峽是中國內海,必須從福州畫到基隆,從汕頭畫到墾丁,甚至也可從三貂角畫到鴨綠江,那就是天下大亂了。
對在南海廣大海域恣意畫出九段線、十一段線,並據以瘋狂造島與軍事化的中共來說,胡亂拼湊名詞,偷換一個字來恣意曲解國際法,是其迷惑全球視聽的大外宣基本技倆。連參贊機要的學者都似是而非不察了,一般人更是難有免疫力。
※作者為獨立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