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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黃斯偉、郭豫珍法官的「豬羊變色」突襲裁判

黃錦嵐 2022年11月26日 07:00:00
活在刑事訴訟舊制的法官依然後繼有人,怠惰粗疏、恣意率斷的離譜爭議審判,仍然比比皆是,令人不勝唏噓。(圖片摘自網路)

活在刑事訴訟舊制的法官依然後繼有人,怠惰粗疏、恣意率斷的離譜爭議審判,仍然比比皆是,令人不勝唏噓。(圖片摘自網路)

筆者大約3年前曾連續以「仍活在刑事訴訟舊制的法官」或「掉隊落伍的法官」為主題,連續評述過多篇「司法烏龍檔案」,時過境遷,近日再檢閱司法院公開的審判案例,赫然發現:昔年掉隊落伍的還是掉隊落伍,活在刑事訴訟舊制的依然後繼有人,怠惰粗疏、恣意率斷的離譜爭議審判,仍然比比皆是,令人不勝唏噓。

 

以下,筆者擬針對高院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郭豫珍所審判的林*銳公共危險等罪案(下稱〈林案〉)─111年度交上訴字第65判決,提出幾點評述,供司法院管考參考。

 

壹:案情摘要─違規闖紅燈自撞受傷者控告無照駕駛者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

 

〈林案〉是件街頭上常見的違規闖紅燈自撞致傷害的車禍案件。

 

被告林*銳於108年7月19日下午4時14分許,騎機車自新北市中正路245號旁的停車場出入口起駛,適另一機車騎士林*軒自中正路往板橋方向行駛至該處,為閃避林*銳的機車而向左偏移失控追撞在前方停等紅燈的自用小客車,林*軒因此人車倒地,頭、臉、左肩、膝等多處受撕裂傷或擦傷。

 

〈林案〉值得注意的是,三名關係人均有違規事由,告訴人林*軒是違規闖紅燈、被告林*銳是無照駕駛,至於被撞的小客車駕駛戴*勇也是違規停車。有爭議的是,究竟誰該負過失傷害責任?被告林*銳是否未盡注意義務?

 

案經林*軒提出告訴,警方依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罪嫌將林*銳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歷經檢察官兩度處分不起訴,均遭高檢署發回續查,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徐千雄乃於去年提起公訴,不過,新北地院於今年1月認定林*銳並無過失責任,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郭豫珍)於今年5月31日改判林*銳成立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罪,分別判刑3月及6月,並定應執行刑7月,得易科罰金。

 

〈林案〉是車禍小案,原本不受矚目,但因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在今年10月27日的撤銷發回更審判決書中(111年台上字第3936號),嚴詞指摘高院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郭豫珍)的草率離譜論證及突襲裁判,故而筆者乃予以揭發評述。

 

高院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郭豫珍)改判〈林案〉的草率離譜態樣,可分訴訟程序顯有突襲裁判之違法與曲解卷證、論證離譜兩大部分評述。

 

貳:掉隊落伍的審判程序,「豬羊變色」的突襲裁判

 

刑事訴訟法早於民國91年間即在第163條揭櫫調查證據是由當事人主導為原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瞭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情形,予以裁量是否補充介入調查,並應保持中立角色,避免突襲性裁判。形式上不利於被告之證據,檢察官未聲請調查者,如不調查顯有影響判決結果之虞,且有調查可能者,得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曉諭檢察官為證據調查之聲請,並踐行同法第163條第3項之規定,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

 

以上由當事人主導為原則的「新制」,時至今日,實施已逾20年,對職司刑事審判法官而言,按說早該「內化」為職司刑事審判法官熟得不能再熟的「舊制」兼「基本功」了,可是,綜觀高院審判長黃斯偉(受命法官郭豫珍)的審判程序,不知何故,竟然還是停留在20年前的「職權進行主義」作法,委實匪夷所思。

 

首先,本案被告林*銳自一審迄二審均未選任辯護律師,一審勘驗肇事路口監視器錄影之後,認定林*銳無過失責任,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受命法官郭豫珍竟然未進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即直接進行審理程序,開啟爾後「豬羊變色」,從「突襲調查」到「突襲裁判」改判被告有罪的第一步。

 

其次,審判長黃斯偉於審理期日,在調查證據程序結束,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林*銳,臨時依職權諭知播放行車紀錄器影片時,並未曉諭被告或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於依職權進行證據調查前,也未給予檢察官及被告陳述意見機會,判決時,又依憑勘驗結果,認定被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106條第5款之規定,應負肇事的過失責任,而改判被告過失致傷害及肇事逃逸兩罪,完全違反上述的273條及163條的法定程序,活脫脫的,踐行了從「突襲調查」到「突襲裁判」的「豬羊變色」改判被告有罪的過程。

 

參:被告有過失嗎?─就勘驗結果之解讀與認定而言,即顯有曲解偏頗之虞,且有恣意率斷之嫌

 

如前所述,本案有爭議的是,究竟誰該負過失傷害責任?被告林*銳是否未盡注意義務?而過失責任與注意義務的認定,關鍵在於肇事路口監視器錄影的勘驗結果。黃斯偉與郭豫珍的有罪論證之可議,關鍵亦在於對勘驗結果之解讀與論斷。

 

首先,就勘驗結果之解讀與論斷而言,即顯有曲解偏頗之虞,且有恣意率斷之嫌。

 

例如,勘驗結果顯示,本案告訴人林*軒發生撞擊自用小客車前,被告林*銳是騎機車,左腳放下機車,往前滑行之狀態。黃斯偉與郭豫珍竟然憑此認定,林*銳是貿然以橫越道路方式,垂直進入中正路車道擬穿越槽化線,而有未依規定迴轉之情事。

 

還有,黃斯偉與郭豫珍在理由欄中雖然敘明,被告林*銳一旦起駛進入中正路車道,並開始橫越道路,即屬開始迴轉,可是,並未具體說明所憑的依據及理由。

 

從以上的曲解偏頗的解讀與認定,可以發現黃斯偉與郭豫珍的採證論斷是如何的粗疏,如何的恣意率斷!

 

其次,再從告訴人與被告的供述,來看過失責任的歸屬,也可看出黃斯偉與郭豫珍的解讀與認定,亦顯有曲解偏頗之虞,且有恣意率斷之嫌。

 

例如,被告林*銳始終主張,「我起駛時,看左側有無來車,看到對方(即告訴人林*軒)車速很快闖紅燈行駛過來,我就緊急煞車讓對方,對方就用蛇行的方式閃過我,撞到另一台違規的汽車」、「我根本沒有跟告訴人發生擦撞;如果告訴人不闖紅燈,就不會發生本件交通事故。」

 

而告訴人林*軒於偵查中也坦承闖紅燈,為了閃避被告林*銳的機車,受到驚嚇,煞車不及而撞到自用小客車。

 

綜觀上述供述,黃斯偉與郭豫珍認定肇事的過失責任在於被告林庚銳,難道沒有曲解偏頗,且有恣意率斷之嫌嗎?

 

肆:「無可奈何的審判長」黃斯偉,與「經常不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郭豫珍

 

約略評述完判決的離譜態樣之後,以下將談談黃斯偉、郭豫珍其人其事。

 

評述之前,筆者擬先略談高院合議審判「形式化」或「空洞化」的影響裁判品質現象。

 

高院在調派法官事務分配時,經常會有一些資深法官(部分是免兼庭長,部分是審判品質有疑慮,升不上庭長或審判長),安排上較傷腦筋,因此,這些資深法官經常會自行尋找出路,有的是找同期的「收留照料」,有的找校友,有的找昔日同事友好,無人「收留照料」的,只好由院長安排,成為頻頻調庭,由各庭輪流「收留照料」的「流浪法官」,而新任庭長或審判長經常成了無可奈何的「收留照料者」。

 

正因為由此類資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其審判長經常處於無可奈何的境地,所謂的合議審判也經常流於「形式化」或「空洞化」,形成雖然名為合議審判,實質上卻是資深法官一人獨任審判,更慘的情況是,裁判書是由法官助理代筆的。

 

筆者之所以要提此一合議審「判式化」或「空洞化」現象,主要是認為,郭豫珍就是此類調庭頻頻,由各庭輪流「收留照料」的「流浪法官」,誰當她的庭長都「很累」或很無可奈何,黃斯偉與郭豫珍是政大同學,兩人年齡相仿(黃小郭一歲),郭是法訓所第28期結業,黃是34期結業,這種合議庭組合,黃斯偉對於郭豫珍草擬的裁判書稿有多少刪改置喙可能?值得懷疑。

 

據熟知高院法官生態的「司法內部人」透露,郭豫珍承辦案件「經常不進行準備程序」、「裁判書稿經常委由法官助理代筆」、「自從調升最高法院法官無望之後,她的判決書稿越寫越簡單了」、「誰當她的庭長都很無奈啊!」、「被司法耽誤的藝術家!」。

 

所謂「經常」究竟有多「經常」,筆者無法確認,司法院與高院若有興趣,或可查一查,但是,法官助理代筆的說法,卻是確有其事。

 

大約5年前,郭豫珍的庭長張惠立審閱郭豫珍草擬的裁判書稿,發現瑕疵太多,非大刀闊斧的改動不可,即很客氣的電請「學長」郭豫珍到辦公室研究,豈料,郭豫珍竟是命法官助理向張惠立報到,原來該份裁判草稿是助理代筆的。後來,因為類似情形一再發生,張惠立忍無可忍,乃報請院長「釋出」郭豫珍。

 

參照「司法內部人」對郭豫珍的評價,再觀察前述〈林案〉的怠惰粗疏離譜論證,司法院當可知悉,司法公信力積年不彰,裁判品質迭遭詬病,其來有自啊!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司法烏龍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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