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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四個堅持」下台灣法律地位的國際法解讀

郭銘松 2023年03月03日 07:00:00
從國際法角度對於四項堅持最大程度的解讀,四項堅持僅止於有關台灣人民自決論的最新進化版。(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從國際法角度對於四項堅持最大程度的解讀,四項堅持僅止於有關台灣人民自決論的最新進化版。(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媒體報導副總統兼民進黨主席賴清德考慮要把蔡英文總統的「四個堅持」納入民進黨黨綱,消息一出,再度引起各界對於「四個堅持」的重視與討論。蔡英文總統於2021年10月10日出席中華民國中樞暨各界慶祝110年國慶大會時,以「共識化分歧,團結守台灣」為題發表演說,強調凝聚團結共識,約定四個堅持,相關發言節錄如下:

 

「 所以,我們必須彼此約定,永遠要堅持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堅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堅持主權不容侵犯併吞,堅持中華民國台灣的前途,必須要遵循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 」

 

本文擬從國際法的角度逐一分析蔡英文總統的四個堅持,但在進入正式分析之前,有個關鍵問題必須先回答:亦即這四個堅持的時間效力問題。前段引文用了「永遠」一詞,但這究竟意味 “indefinitely” 還是 “permanently”? 不無疑問。前者暗示了這四個堅持在未來有變更的可能性,後者則是永久性的宣稱。就國家地位 (Statehood) 的國際法角度來看,後者才有意義。值得注意該國慶演說的英文版本迴避了這個問題,「永遠堅持」被翻譯為 “enduring commitment”,時間面向的法律意涵被刻意淡化了,「永遠」成了相關堅持宣示主體意志的修辭。

 

(一)有關第一個堅持「永遠堅持自由民主的憲政體制」的分析

 

第一個堅持比較沒有問題,除了有關誰是堅持的主體,以及這個堅持所指涉的對象不明之外。

 

不過進一步解析,第一個堅持的前面一句話是「我們必須彼此約定」,這似乎包含了社會契約(「約定」)的成分,但構築這個社會契約的主體是誰?從前段有關「…… 我們就要團結起來,為世世代代的台灣人,守住主權,守住民主自由的生活方式 」,以及第四個堅持提到「全體台灣人民」,整體來看,第一個堅持預設前提的社會契約主體指向的是全體台灣人民。

 

(二)有關第二個堅持「堅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分析

 

第二個堅持就有點疑問。所謂的「互不隸屬」,只說明了涉及的關係雙方彼此之間的地位沒有從屬關係、位階高低的問題,並不必然意味著彼此之間沒有關係。第二個堅持「互不隸屬」說法,有可能是屋頂理論下的兩中模式(一國兩府、或兩個中國,如同統一前的兩德)?從台灣的觀點出發,也可能是1926 (Balfour Declaration) 至1931年 (Statute of Westminster) 之間,大英帝國下不列顛與自治領(dominions,即 加、澳、紐與南非聯邦的特別關係 (inter se)?因為中華民國現行體制下,憲法以及法律還是堅持法律上的領土 (de jure territory) 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政府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的中國大陸;但該中華民國憲法下的「中華民國政府」透過第二個堅持的政治宣示(類似 Balfour Declaration),表示其與行使大陸地區統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沒有上下間的從屬關係。此外,沒有彼此隸屬、上下從屬關係,意味彼此交往應對等相待,但不必然得出彼此的對等關係就是建構在兩個主權國家依主權平等原則(sovereign equality)所建構的國際 (inter-state) 關係,前述大英帝國下的非主權間特殊關係 (inter se) 的例子可以參照。

 

「互不隸屬」只說明了涉及的關係雙方彼此之間的地位沒有從屬關係、位階高低的問題,並不必然意味著彼此之間沒有關係。(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英文譯本對於「 互不隸屬 」的翻譯用語是 “should not be subordinate to each other”,如此說法就更顯曖昧。這似乎意味著目前實然 (is; fact) 狀態下,兩中彼此之間是否互不隸屬並不明確,也就是現狀是否忠實反映了前述第二堅持的法律意涵有所疑問。所以英文翻譯版本對於「互不隸屬」用了應然狀態 (ought; norm) 的用語 “should”。值得注意的是,”should” 是相對於法律義務的政治或道德義務的應然用語,這樣的措辭是否暗示不排除未來兩中彼此關係的安排可以前述所提到的1926至1931年的英屬自治領模式為範本?

 

(三)有關第三個堅持「堅持主權不容侵犯併吞」的分析

 

第三個堅持最大的問題是主權主體不明:究竟是誰的主權不容併吞?第三個堅持究竟是連結第二個堅持中所提到的「中華民國」?還是連結第四個堅持裡的「中華民國台灣」?抑或同樣是第四個堅持中所提到的居住於中華民國台灣的「全體台灣人民」?

 

只有前兩者,才有可能是獨立國家的表現 :「中華民國台灣」將指向所謂的華獨;「中華民國」則是否必然指向主權國家則不無疑問,請參照有關第二個堅持的分析。如果第三個堅持中不容併吞的主權主體指的是第三者「居住於中華民國台灣的全體台灣人民」,則這只是民族自決權的重申,不是主權國家的宣稱。

 

(四)有關第四個堅持「堅持中華民國臺灣的前途,必須遵循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 」的分析

 

第四個堅持最為可疑。「中華民國台灣」與前面所指的「中華民國」關係究竟為何?

 

在一般法律解釋原則下 (“Statutory Language Not to be Construed as 'Mere Surplusage'”),「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台灣」兩者所指涉對象並不相同。這意味著,即令堅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不相隸屬(第二個堅持)是基於前者主權不容併吞(第三個堅持)所立基的主權平等關係,也仍未回答究竟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第一個堅持)下的「中華民國台灣」,是否為「中華民國」主權的一部份,所以才有居住中華民國台灣的「全體台灣人民」的意志 (the will of the Taiwanese people as expressed by in a plebiscite?) ──相對於「中華民國」這個主權主體──是決定「中華民國台灣」前途(指向未來)依據的第四個堅持。這保持了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核心元素,意謂著民族自決原則是終局解決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唯一出路。

 

即使英文版本將「中華民國台灣」翻譯為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在前述法律解釋原則下,也無法明確得出「中華民國」與「中華民國台灣」為同義詞的結論。然而,「中華民國台灣」在譯為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的情況下,變成了台灣 (Taiwan) 現行的治理當局,而第四個堅持原文中有關依國際法民族自決原則決定台灣法律主權地位的意涵也被沖淡了:民族自決原則的對象窄化為台灣目前統治當局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的未來,這可能僅指是有關其憲法體制的變遷,與台灣國際法地位或主權無涉。

 

(五)結論

 

換句話說,蔡英文總統的「四個堅持」看不出來是台灣目前的統治當局(administering power,中華民國台灣政府 (Republic of China (Taiwan))對於「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無論其國名為何)的國際法宣稱。從國際法角度對於四項堅持最大程度的解讀,四項堅持僅止於有關台灣人民自決論的最新進化版,這也或許解釋了為何蔡英文總統的四個堅持被認為是化解美國有關台灣下一任政府可能推動法理台獨疑慮的良方,但同時也被認為是削弱了民進黨黨綱中有關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但國號為中華民國的既有立場。

 

※作者為英國華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主授憲法與國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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