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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民主:區域整併、選制改革、地方創生與公投民主

蘇彥圖邱星崴 徐偉群 2023年03月27日 07:00:00
民進黨在邁向執政過程中,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大量引進原國民黨派系中人,複製恩庇侍從體制,而導致地方派系勢力成為地方選舉中永遠的執政黨。(張哲偉攝)

民進黨在邁向執政過程中,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大量引進原國民黨派系中人,複製恩庇侍從體制,而導致地方派系勢力成為地方選舉中永遠的執政黨。(張哲偉攝)

一、推動縣市區域整併,確保縣市平權,沒有人是二等公民

 

1967年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1979年高雄市升格,此後三十年台灣省管轄其餘19-21縣市。但是,在2010年(新北、台中、台南、高雄)及2014年(桃園)五都合併升格後,六都人口已達全國69.4%;加以1997年凍省,2018年7月省政府員額與預算歸零徹底虛級化後,全台3市11縣外加金馬實際上已「直轄」於中央;此時,再要求這16縣市716萬人口必須「矮直轄市一截」,做二等國民,已不再具正當性,而是嚴重違反平等原則。

 

經民連主張「沒有人該是二等國民」,應該讓六都以外的16縣市716萬人口全部升格為直轄市,提升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公務員素質與自治權限,符合公平正義,有助區域均衡發展與國土規劃合理化,更可打破僵局重新討論合理財政收支劃分。

 

又就中長期而言,一方面考慮到日治時期的「五州三廳」,應是台灣歷史形成過程中,與台灣整體幅員及各區域地理特色較符合的區域劃分;另一方面,參考歐洲國家以約數百萬人口,劃分為主權國家內第一級行政區之「大區」的國際趨勢,經民連主張,台灣應該是循序從「十都」,「五州」,最後整併為「七區」的治理。

 

具體來說,我們主張,應循序經三階段完成全國縣市區域整併,確保縣市及區域平權,沒有人是二等公民。初步提議,以下列三階段進行整併:

 

1、四都升格:整併新竹縣市,雲嘉三縣市,以及「基隆、宜蘭與東北角」,連同彰化縣,升格為四個各百萬以上人口的「都直轄市」;亦即,從現有的六都,增為十都;

 

2、五州平權:修改地方制度法,除「都直轄市」外,另設人口未達百萬的「州直轄市」;即,金馬澎、花東、屏東州、南投州、苗栗州等五個「州直轄市」;

 

3、七區治理:最終目標為,將十都五州整併為「台北、新北、基隆與宜蘭」、「桃竹苗」、「中彰投」、「雲嘉南」、「高屏」、「金馬澎」、「花東」等七大區。

 

二、地方議會選制改革,縣市議會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直轄市實施區自治

 

延續台灣公民陣線2020年第7號公民政綱主張,我們認為,從國民黨在「恩庇侍從體制」下,長期藉由地方派系勢力控制的人際及利益網絡,進行選舉動員,到民進黨在邁向執政過程中,在「實力至上」的勝選邏輯下,大量引進原國民黨派系中人,複製恩庇侍從體制,而導致地方派系勢力成為地方選舉中永遠的執政黨,此一局面必須徹底改變。

 

參考歐洲綠黨、海盜黨崛起的先例,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使標舉理念的新興政黨,得以匯聚整個行政區一定比例的政見認同而分配當選部分席次,無須與長年經營的地方派系進行「人際及利益網絡」的競逐,如此,強調理念的新興公民力量與各黨年輕人,將有較高的當選機會。

 

又政黨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將可強化政治課責,建立「選黨,選政見,選責任」的新地方政治。因此,我們主張:

 

1、推動縣市議會選制改革,議會應選議員半數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2、直轄市實施區自治,以公民連署取代參選保證金,大幅降低參政門檻,促進多元政治參與。

 

三、結合地方創生,賦予新興社群自治權力,以公私協力的夥伴關係促進地方多元發展

 

我國自2019年以來推動的地方創生,以模仿日本作法為指標,由公關顧問引進各種酷炫的手法。此一政策方向,忽略了日本與台灣地方問題的根本差異,導致將地方創生簡化地理解為「產業」,而根本忽略了「地方」。只著眼於產業的結果,將社會問題簡化為經濟問題,顛倒產業與社會的邏輯。事實上,沒有良好的社會體質,不可能會有良好的產業。如今,台灣偏鄉只剩下單一的夜市老街,即是社會惡化的結果。

 

地方創生不能只是創業,而是要創造生活的可能性。亦即,應該將地方創生視為一種社會工程。經民連主張,地方創生政策,需從重建地方的公共財,在醫療、交通、教育方面大力提振著手。政府應重建台灣地方創生資料庫,以更嚴謹的社會科學方法來統整地方資料,並且經由地方政府、在地團體共同審定,以此定為衡量地方創生方案的基準。其次,政府應在地方的醫療、教育、交通、能源等領域更有體系地開放公共職能,讓在地居民能投入公共體系,打造地方的支持系統。同時,也支持青年以團隊形式返鄉投入地方支持系統重建的工程,建立「創業」以外的返鄉路徑。讓地方創生政策能真正改善地方的醫療、教育、交通、能源問題,讓地方發展有穩固的土壤,達到真正的共榮共生。

 

地方創生不能只是創業,而是要創造生活的可能性。(圖片取自大家來選村里長臉書)

 

為推動上述的創生政策,經民連主張,地方自治組織的型態也應該一併鬆綁,除落實地方制度法已增訂之區域合作組織外,應進一步突破以地域空間為基礎的自治概念,納入多元型態的自治團體,例如商圈自治體、小型電力合作社、托育互助會等等,賦予在地居民依其需要經由民主程序,決定治理自己的組織與權限,以實現資源共享、資源互利,並鼓勵社區,民間組織,自治團體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以公私協力之方式合作,使地方治理展現活力。

 

四、全面修正公投法,強化公民參與審議過程,提升直接民主之品質,並避免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延續台灣公民陣線2020年第6號公民政綱,為完善公民投票制度,強化公民參與的審議過程,提升直接民主之品質,避免公民投票制度因遭濫用而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落實直接民主對代議政治的補充價值,經民連主張應推動公投法全文修正。修正內容包括:

 

1、明訂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事項不得公投,並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明訂主管機關對於有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疑義之提案應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違憲審查;聽證會程序中對提案提出違憲主張者亦有違憲審查聲請權;

 

2、強化行政訴訟規範,增訂利害關係人認為提案違反本法規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增訂行政法院應於六個月內作成裁判,且為避免過度影響提案人之權利,以求快速救濟,增訂其裁判期限;

 

3、明訂機關與黨團之對話與回應義務,並進行實質對話程序;選舉人得根據政府機關及立院各黨團之回應撤回連署或新加入連署。若因撤回而未達法定連署人數者,回應機關或黨團就公告之正式回應應為推動實現之必要措施;

 

4、增訂公告提案及連署人名冊規範,以利本人確認有無偽造情事,但為兼顧民主制度運作及個人資料保護,公告及公開內容以其姓名及戶籍地所在縣市為限;

 

5、增訂公投簡稱作為應提出事項,且主文、簡稱或理由書不得自相矛盾、語意不清或有誤導之虞;有違反者,投票權人得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作者建議,應取消公民投票與選舉不得同日舉行之規定。(攝影:陳愷巨)

 

6、延長提案及補正期間,強化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參與,其中提案階段主管機關審核期限由六十日延長為四個月,補正期間由三十日延長為二個月,並明文保障利害關係人聽證程序之參與權;

 

7、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其中公投案成立後至公民投票日之討論期間由至少九十日延長為六至十二個月;主管機關應於此段期間籌建資訊公開平台,並以公費,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時段,供正反意見支持代表進行發表會或辯論會至少十場,委任學術機構或公民團體舉辦公民審議會議,並補助提案人之領銜人及反對意見者舉辦社區說明會;

 

8、鬆綁公民投票日之規範,以延長公民投票前之討論期間並強化民主參與取代每兩年八月下旬特定公民投票日之規範,並取消公民投票與選舉不得同日舉行之規定;

 

9、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廣告經費上限與正反方廣告差距上限,且規定公投案所收受之經費準用政治獻金法。

 

10、明定重大政策公民投票案通過之法律效果以杜爭議,即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可能範圍內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並向立法院、直轄市、縣(市)議會為報告,報告時應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出席;行政機關並應執行該必要處置,且於二年內不得為牴觸公民投票結果之變更。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所研究員,經民連理事)、邱星崴(耕山農創創辦人、經民連智庫顧問)、徐偉群(經民連會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為台灣經濟民主連合智庫「民心向背,2024關鍵政策」座談第三場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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