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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專欄:思考MeToo之二──主觀感受不能成為輿論定罪唯一基礎

黎蝸藤 2023年06月09日 07:00:00
在Me Too中,「主觀感受」和個人的分寸界線,既模糊,又多樣,可塑性還非常強,每個人之間更可能彼此衝突。(維基百科)

在Me Too中,「主觀感受」和個人的分寸界線,既模糊,又多樣,可塑性還非常強,每個人之間更可能彼此衝突。(維基百科)

台灣MeToo轟轟烈烈,正向廣度和深度兩個方向發展。對於向廣度發展,即揭露出更多的MeToo實例,筆者是絕對支持的。

 

然而向深度發展,即泛化「性騷擾」,過於强調主觀感受而輕視客觀事實,越來越傾向把主觀感受上的被冒犯和不舒服,拔高到性騷擾的程度,進行「輿論定罪」。對這點,筆者卻不乏擔憂。

 

數學物理有準確的定義定理公式,但從筆者第一天學習更高級的系統開始,就知道三個詞:複雜性(complexity)、多樣性(variety)、例外(exception)。

 

社會是最複雜的系統之一,人的個性、感情、知識結構、認知能力和個人經歷,人和人之間的關係,也都充滿這些複雜性、多樣性和例外。隨之而來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對同一句話、同一件事、同一個情境的理解,經常可能出現差別。

 

在香港國安法第一案「光時」案中,控辯雙方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這個口號進行精彩的論戰。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作爲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他指出,對一句話的意思常有不同的理解,講者想表達的意思,可能與聽者所理解的,完全不同;這個聽者和那個聽者的理解,也可能有很大差別。他說:「意義是複雜的,如果它是簡單的,我可以只跟你說一句話,你就會明白我的意思,但不是這麼一回事……如字詞只有唯一的意思,世上就不會有創意寫作、溝通不良和誤解」。

 

這個證詞之所以給我印象很深刻,是因爲語言和文字是人類溝通中表達力最强最清晰的方式。可是,如果連語言都廣泛存在溝通不良和誤解,那麽意義相對沒有那麽明確的其他溝通方式,諸如動作、眼神、手勢、情景之類,所會引起的溝通不良和誤解,就可想而知地更多了。

 

這兩天一個臉書上的真實對話很有意思(筆者有截圖但不必貼出來)。某從事媒體業的L女士,在吐槽自己和近期紅人曾某的以前編輯作業方式時,順道也抱怨另一位劉先生與自己的互動。這裏引述一下L女士的帖子(裏面的真名經過處理隱去):

 

「我經歷過另一種界線不明曖昧互動,一樣也是不熟的男子對我莫名吐露過往私人感情。數年前J先生來訪阿姆斯特丹,作為朋友的朋友,我好意招待,不知怎麼弄成聊天聊到半夜看他在路上對我哭自己過往的情傷,我也是個干我屁事的傻眼。J先生隱約暗示不想自己回家、或後來在我表明身體不舒服不想見面時,對我說他很會按摩,在我看來都是蠻荒謬的言行。我是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上鉤,講出來破梗,希望大家好好思考社會與身體的互動界線。」

 

但J先生隨即貼出當時的聊天記錄,原來是該位L女士先向這個「不熟的男子」邀約第二天到自己家喝咖啡,但第二天L女士睡到傍晚,J先生趕不及赴約。然後L女士說自己「頭頸超痛,頸肩肌肉太緊」,J先生這樣才提出「時間來不及,不然我可以提供按摩服務」(當然最終沒有按摩,J先生根本沒去)。貼圖上前後對話沒有看出當時L女士有什麽不滿的反應。J先生還提到,此前他們線上線下的互動中,並非只有他單方面在訴説情傷。

 

L女士隨即在臉書上反駁:「按摩的重點是分寸界線問題,我不知道別人怎麼看,但通常不熟的人說欸我不是很舒服,對方會回說那好好休息喔,按摩不會被提出來噎蠻突兀的,你會幫朋友按摩頸肩,跟我有什麼關係?無論意圖為何,我是覺得不很恰當。」

 

有網友看不過眼,評論了一下:「我覺得我看到的是一面倒的霸凌ㄟ!跟不熟的人問要不要喝咖啡、講自己頸肩肌肉太緊然後怪別人說自己會按摩是越界?」

 

這個例子之所以很有代表性,是因爲幾輪交鋒後,雙方對事實基本取得共識,但詮釋上依然存在巨大差別。它充分地展示了,人類認知的多樣性、語言的模糊性,以及所謂「分寸界綫」的不確定性會有多嚴重。

 

L女士認爲,自己可以向一個「不熟的男子」抱怨自己身體上的不適,但同時,劉男士雖然只是假設性地提議可以幫忙按摩,就已超越了自己的界線。她還暗示,劉男士心懷不軌,想讓自己「上鉤」。

 

相反,J男士卻很可能認爲,L女士和自己沒有那麽不熟(因爲線上線下都聊過天),L女士向自己抱怨身體不適,已帶有一定的私人性,同時,他覺得向朋友提供按摩服務,並不是那麽不恰當的事(因為他也會幫其他朋友按摩)。這些都在他認為的界線之內。

 

當然,如果換一個更保守和敏感的男士,甚至很可能就會覺得這位女士冒犯了自己,正如那位「多嘴的網友」所言,也借用L女士的邏輯:「明明沒有那麽熟,你身體不適關我什麽事,我幹嘛要聽你說你身體不適」?

 

每個人的主觀感受(和界線)不但差別很大,而且主觀感受還很容易被一種定見所塑造。

 

正如中國古書《列子》中有句成語叫「疑鄰盜斧」,某人不見了斧頭,懷疑是鄰居偷的,於是鄰居做什麼都像偷斧頭。後來自己斧頭找到了,於是鄰居做什麼都不像偷斧頭了。

 

Me Too中,越來越傾向把主觀感受上的被冒犯和不舒服,上綱到性騷擾程度,進行「輿論定罪」。這點不乏令人擔憂。(維基百科)

 

我們也可以看到,對同一個事件,當時的主觀感受也可能被後來另外採用的一種定見所「重構」,變成另一種主觀感受。在這次Me Too中也有這樣的案例:本來可能只是覺得是交談上不愉快的經歷,但被「對方是性騷慣犯」這個思考模式一套,就變成「我好險沒有成為性騷受害者」,於是所有的細節,都被重新賦予另一種含義了。

 

當然,在這裡要重申,主觀感受是非常個人的東西。筆者在這裡絕對沒有認為「你的主觀感受是錯的」,也沒有認為「你的界線不對」。只是嘗試說明:

 

第一、你的主觀感受和界線可能與他人不同;

 

第二,你的主觀感受未必就是對某個事件的最準確的詮釋;

 

第三,你認為別人冒犯了你的界線,但別人並不一定這麼了解,甚至可能反過來你正在冒犯別人界線。

 

由此可見,主觀感受和個人的分寸界線,既模糊,又多樣,可塑性還非常強,每個人之間更可能彼此衝突。正因如此,嘗試用一種單一的主觀感受,作爲一條區分黑白的界線,這既不可能,也不合適,還很危險。

 

性騷擾一定是感到冒犯和不舒服的,但感到冒犯和不舒服,不一定是性騷擾。感到冒犯和不舒服,與性騷擾之間存在巨大的距離。

 

最根本的區別是主觀感受和客觀認定的分別。感到冒犯和不舒服,都是主觀感受。「我感到不舒服,就真的是不舒服」。然而,「我感到被性騷擾,卻不一定是性騷擾」。

 

另一個區別是,兩者的被控訴方,所承受的壓力差天共地。你說「A君讓你不舒服」,大家可能只是安慰兩聲,來句「抱抱」,罵兩句。但你說「A君性騷擾」,加上搭乘Me Too大潮的「輿論定罪」,A君就有口難辯,掉入十八層深淵,甚至社會死亡。

 

不需多解釋,如果依賴主觀感受作為唯一的「輿論定罪」基礎,顯而易見有非常嚴重的後果。試想,若「我感到被性騷擾了,就是被性騷擾了」成為常規,整個社會的代價有多大。

 

筆者在前篇論述過,Me Too的本質,是和「完全的」法治精神相牴觸的。這點有人可能持不同意見。

 

比如,青年政治工作者苗博雅認為「基於言論自由原則,受害者有權陳述受害經驗,被指控的人有權為自己辯駁,旁觀者有權作出自己的評論和判斷。在法庭之內,法院的裁判不應該被輿論主導,法官應該根據法律審判。而在法庭之外,社會大眾可以基於雙方提出的證據和說法,做出自己的判斷。」

 

這三句話中,筆者完全同意前兩句。第三句「法庭之外」的論述就非常「離地」。在平時或許可以,但在Me Too運動這種特殊環境中,我們可以看見,「輿論定罪」通常都單一地依賴Me Too控訴者的「說出來」,而被控方的反駁聲音幾乎都在萬民唾罵中被淹沒。

 

苗博雅還認為「無罪推定的意思是,在法律上若無法證明一個人有罪,那國家就不能在法律上定罪,不能施加刑罰。」所以,Me Too沒有和「無罪推定」的原則違背。

 

要從法律上說,確實如此。然而,在實踐中,依賴「有罪推定」甚至「不容分辩」的「輿論定罪」就足以重創被控者。即便他真是無辜的,也早已被打倒。其代價甚至比法庭判決更嚴重。

 

有鑑於此,筆者認為,主觀感受完全不適合作為「定罪」的唯一基礎。這裡的定罪,包括在法庭上的定罪,和現在Me Too所涉及的「輿論定罪」。也就是說,即便是「輿論定罪」也好,我們也必須用客觀的行為去定義「性騷擾」(和性侵),主觀感受當然也是有用的,但它不能「單獨地」作為「定罪」的唯一證據。

 

一些被普遍承認的行為包括:非經同意的不當身體接觸、開黃腔、展示黃色圖片等等。這些標準即可從法律條文中推敲出來,台灣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這三部法律;也從眾多的案例中得知,比如什麼行為被判性騷擾成立,甚至什麼行為可以被起訴為性騷擾。

 

這又要查法典又要查案例,聽起來很「離地」,誰會去查呢?

 

其實不然,因為它們中的絕大部分(如果不是所有的話)一早就是社會普遍認知的規範,你在學習生活聽新聞中自然而然就能得知。它絕不是什麼新的東西。

 

試想,最近爆出的眾多拍屁股、碰乳房的性騷擾,難道實施者就不知道不對嗎?無非是因為長期權力結構、行規陋習和法律程序障礙等種種原因,而漠視罔顧罷了。

 

Me Too之所以正義,就是把早已訂立規範的但因種種原因而長期無法實現的社會正義,把它糾正過來,實現起來罷了。這也正是筆者在上一篇強調,不能「定法外之罪」的原因。因為法律規定正是那些「早已訂立的規範」。

 

也只有在這種前提下,儘管Me Too的本質和「完全的」法治精神是牴觸的,但筆者還力挺Me Too,這是因為筆者相信,在「不得不為」的情況下,暫時性地犧牲法律程序的正義,去換取整體的社會正義,這種代價是值得的。但如果連「法律實質」都拋開了,那麼Me Too就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待續)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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