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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蝸藤對專欄 :思考MeToo之三——實名、真實、真誠嚴肅三控訴原則

黎蝸藤 2023年06月10日 06:15:00
MeToo控訴一定要實名、真實、真誠嚴肅。這樣才可以給公眾更大的信心,合理化非常時期的「輿論定罪」。(美聯社)

MeToo控訴一定要實名、真實、真誠嚴肅。這樣才可以給公眾更大的信心,合理化非常時期的「輿論定罪」。(美聯社)

現在台灣MeToo的大勢一片火紅,但也開始出現「反撲」的輿論。有人開始控訴「第一宗MeToo冤案」。事實上,從MeToo第一天開始,有關MeToo會變成「獵巫」、「誣告」、「污名化」工具的質疑就不絕於耳。

 

根據研究,超過九成MeToo例子都是真實的;但從另一面說,就是還有幾個百分點的MeToo不能成立。俗話說,「時代的一粒灰,落在個人頭上,就是一座大山」。

 

我在討論MeToo第一篇文章中,已總結出一個MeToo與法律之間關係的框架。即MeToo是一個為推動實現早已被確立但一直被忽略的社會正義,而不得不「暫時地」、「有限地」背離完全的法律原則的一場運動。在這個框架下可以進一步討論,如何實現MeToo和法律間的平衡,以便最大程度地減少「時代的灰塵」。

 

我們既然要冒著「違反法律程序正義」所導致的「時代灰塵」的風險,就不得不對MeToo控訴方也有一些必不可少的要求。於是,本篇思考的重點,就是「MeToo控訴如何才值得相信」。這也是MeToo運動中的最具爭議的問題之一。

 

MeToo案中,受害者單方面的陳述,包括口述或發貼文,一般都是最重要的證據。但如果有其他證據的加持,就能大大加強其可信性。

 

最好的證據當然是當時的目擊證人、實物證據等。比如台灣某名嘴被控案中寫下道歉書,這就是鐵打的證據。如果沒有證人和實物,那麼若受害者在事發後有向別人提及,這也是很強的證據。比如美國總統川普被控三十年前強姦案,重要證據就是受害者當時就向朋友訴說過。還有環境證據,比如受害者能記起事發現場的環境特徵,特別是臥室之類的特徵。最後,很多加害者都是慣犯,如果多人MeToo,可信性就大大增強。

 

以台灣最近案例,在某中國民運人士被控性侵未遂案中,控訴人出示了當時給其助理的短信紀錄,也出示了他在其房子裡的拍攝的照片。後來還有人控訴其是「慣犯」。這樣一來,這個MeToo案的可信性,至少在「輿論定罪」的層次,已經相當足夠了。

 

然而,很多MeToo案都沒有以上證據。往往,受害者單方面的陳述是唯一證據。於是,公眾輿論憑什麼相信那些看來「口說無憑」的單方面陳述,或者說,這些控訴如何才能獲得公眾的信賴。這不僅對MeToo者個人重要,還對持續推動整個MeToo運動重要。

 

筆者認為,MeToo控訴應遵從三個原則:實名、真實、真誠嚴肅。

 

第一是實名,「無實名,不MeToo」

 

實名是MeToo的最最關鍵的核心。MeToo本來就是以受害者用真名在網上說出自己受害經歷為特徵的運動。沒有實名,就沒有讓人在法外「輿論定罪」中相信你的理由。這裡的實名,還不是光指在網上有個ID,而是要確定真的是本尊,這樣才有足夠的加持。

 

確實有受害者因種種理由不願或無法實名。或許退而求其次,當時的親眼目睹的人幫助發聲。但由於非常多MeToo案例都沒有第三者,這並非都可行。而且,由目擊者說出來,和由受害者說出來,其可信程度就要打個折扣。此外,我們除了嘗試鼓勵他們之外,沒有其他辦法。

 

試想,為了MeToo,社會要暫時放棄對法治的部分堅持,實在不能失去底線,冒著讓MeToo成為流言蜚語的中傷溫床的風險。

 

「不實名」有不少變種。這裡舉兩個在這次台灣MeToo大潮中的例子。

 

有人「代替受害者發言」,而這個發言者本身也不具備公信力。比如,有一名W女士首先發帖MeToo控訴Z先生,引起廣泛注意。此後,W女士就發表帖子說「公布姓名之後,我的私訊基本上就響個不停,五位一下子變成二位數」。然後媒體的報導就說十多人控訴Z先生。有理由相信,這個「十多人」就是從W女士這裡「兩位數」推導出來的。然而,這十多人是誰,她們有什麼事件,公眾一概不知,甚至這個數字是否準確,大家也不清楚。W女士還在跟帖裡貼出一則匿名訊息,裏面控訴自己被性騷擾。然而,訊息中既沒有Z先生的名稱,W女士也沒有明確說是針對Z先生的,但已被廣泛認為是Z先生所為。這對被控人顯然非常不公平。

 

代替別人揣測加害者。比如,房慧真控訴王健壯的MeToo帖子,一開始就把另一位MeToo控訴者的事,指責是王健壯所為。直到該控訴者其後澄清另有其人,她才加上註腳。但這已對王健壯構成名譽上的傷害,因為很多人已經以為他就是「兇手」,後來必須大大加標題「不是王健壯」去澄清。王健壯的回應中怒斥房慧真移花接木,「將這個案子栽到我頭上」。儘管房慧真可能真的只是猜錯了,並非有意栽贓,但王健壯的憤怒理由完全充足。

 

由這個例子也可以看出,在實名指控中,最好能夠也把加害者的名字說出來,以免有人無辜中槍。比如,有V女士MeToo控訴一個音樂人,說了一些特徵,卻沒有說出其名字,於是很多根本無關的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滋擾。當然,筆者完全明白,並非每個受害者都有勇氣說出加害者的真名,但我們還是應該鼓勵他們這樣做。

 

第二,真實

 

真實是MeToo運動的靈魂。不真實的「說出來」,就有可能變成誣告。控訴真實不但對該控訴者的可信性重要,對整個MeToo運動也一樣重要。

 

很簡單的邏輯,我們相信「說出來」,就是先預設它是真實的。如果控訴者的控訴不真實,那麼其他人不但會質疑這個控訴者,有反對MeToo的人,更會趁機質疑甚至污名化MeToo運動,是不是一個「獵巫」、「誹謗」、「誣告」的工具。這必將大大損害整個MeToo運動。

 

當然,很多MeToo事件都發生在多年前,要準確每一個細節,這是不可能的。不少質疑MeToo的人士往往捉住一些無關重要的記憶錯失,去質疑這個事件。筆者絕不苛刻「不完美的控訴者」。筆者認為,一些細節上的缺失,與一些故意誇大以鼓動輿論的寫作,公眾還是可以分清的。

 

去年在推特的簡體字華人社群發生過一件轟動的名人MeToo事件。Y女士在網上控告她時任丈夫G先生婚內性侵自己,要求G先生道歉和滿足她其他條件,否則將會去信要對其不利。Y女士還舉出了很多G先生和家人「重男輕女」和「家暴虐待」自己的事例。一開始,幾乎所有輿論都站在Y女士一方。然而,Y女士的可信度開始被質疑的缺口,就出現在一個過分誇大的描述上。Y女士說自己抱著女兒摔下了一整層樓,G先生卻只顧著打電話,這還不是一副重男輕女冷漠妻子的渣男形象?

 

然而,有網民發現,原來當時G先生社交傳媒上紀錄過這件事,Y女士只是離地面只有兩級台階處踩空摔下去;還讚揚Y女士真是一個好媽媽。對同一件事的描述的巨大差異,以該事例在整個事件在公眾輿論傳播中的重要鼓動作用,令人開始懷疑Y女士的可信度。輿論開始反轉,加上其他因素,Y女士變成輿論的反方。到最後,這個MeToo就不了了之了。中國女權者和MeToo運動的形象,在簡體中文推特圈也被打擊。

 

第三,文風要真誠嚴肅

 

MeToo不是文學寫作,而是受害者的不堪回憶。它不需要高深的寫作技巧,卻要表達出一種真誠和嚴肅。不真誠不嚴肅的控訴風格,文學化的修飾技巧,反而影響了控訴的可信性。

 

再以房慧真的MeToo控訴文為例。房的寫法帶有很強的文學性,帶有諧謔色彩,一開始還有誤導信息。筆者都覺得是控訴文的大忌。

 

當然,房慧真的文章流傳很廣,筆者不能說它不成功。但它流傳這麼廣,靠的不是感染力,而是其聳動性。因為爆料的對象是媒體界大老王健壯。

 

整篇文章中,它都用一種調笑的風格描述,讓人感覺不到任何傷害。房慧真還說整個飯局,王都在作案,但她不加制止,反而像個第三者一樣觀察紀錄研究,給人感覺就是無所謂。事後還把此事當作「笑話」不斷地向人覆述。

 

房的文筆很好,該文以網文的標準,是可讀性頗高的文章。但這不是MeToo控訴文的目標。因為這種風格大大損害了文章的控訴力,你當這件事是個「笑話」,別人為什麼要同情你。

 

這不是僅僅和房的控訴有關,更重要的是,它更會影響整個MeToo運動是一個嚴肅的社會運動的基調。我們之所以支持付出「暫時性有限度地背離法治原則」的代價,就因為它所涉及的,是一個嚴肅的問題,是有關被害者的傷痛。

 

我們希望整個社會都能有這樣的共識,都能看到女性所受的傷害,我們就應該用一種真誠的嚴肅的基調去控訴。

 

房慧真用色戒的情節,去代替真實的描述。這種表達方式同樣令人感覺非常不真誠,而且也很容易誤導讀者。

 

筆者此前在撰文時提到這個案件,當時有資深編輯就告訴我,「房用了一個隱喻的方式指控王健壯,但其實她從頭到尾都沒有明白指控王的確用手肘觸碰她的胸部,事實上這其中的確存在著很模糊的空間。」

 

筆者再看也同意這點。這在MeToo控訴文中是需要避免的。控訴者應該告訴社會, 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向社會暗示什麼事,讓社會去猜測,去誤會。

 

王健壯反駁中指出:「用一個虛構作品虛構一個不可能的性騷擾,把《色,戒》裡面淫猥的形象移花接木到我身上。」這種指控非常有道理。

 

房的文章之所以是個錯誤示範,最嚴重的問題是,或許正因這種過於追求文學性風格,它遺漏了MeToo中的最重要因素——受害者的不情願,這時MeToo控訴中的重要缺失。

 

並非觸碰敏感部位就是性騷擾。被觸碰者的主觀感受和同意與否,非常重要。雞排妹被帥哥醫生拍屁股,她說「被打那下屁股覺得蠻爽的」。有傳媒界大姐說「我這老屁股也常被摸啊,又不會怎樣」。台灣的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其中「違反其意願」是必須條件的條件。

 

王健壯怒斥房的指控不可能,是虛構的,但按照文章所述,即便所說的事都是真的,此事不能算是性騷擾。因為,房慧真的控訴完全沒有「違反其意願」的要素。

 

判斷性侵性騷擾的關鍵元素就是如何判斷「同意」。這有兩個標準。以前的主流標準是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這要求被動的一方要明確說不,才能表達「不同意」。大概從2014年開始,yes means yes,說是才是是,成為規範。即要求被動的一方要明確說是,才表示「同意」。兩者的區別在,如果被動方即沒有說不,也沒有說是。那麼在no means no的規範下,她就是同意的,但在yes means yes規範下,就是「不同意」。

 

房慧真說事發在2013年7月。美國大約在2014年確立yes means yes的標準。在台灣,yes means yes確立得更晚,遲至2021年1月29日作成之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參見上報曾友俞的《說不就是不  但「性同意」的標準不該由司法說了算》)。也就是說,在2013年社會規範是要明確說「不」,才是表明態度違反其意願。當然這個「說不」不能狹義地理解為一定要說出來,其他諸如躲閃、阻隔、恐懼等也能說明「不情願」。

 

房文中描述:「易先生在車上對王佳芝做的事,在那場酒局發生在我身上。很佩服前輩能左右開弓,左手的肘彎沒有「冷落」我。我並沒有像個突然麻痺的小動物一樣驚駭萬分,而且我酒量很好,我要清醒地觀察,他還能怎麼弄,弄多久。說實話女記者這個職業,在各種採訪的場合是被性騷的重災區,前輩也成了我的田野觀察對象,他一定是個「慣犯」,在一桌子人中「表面上端坐」,能做到當眾性騷擾而不被他人察覺,手段十分純熟。前輩的肘彎持續伸來,直到酒局結束,我始終在心底憋笑,想著:哇!原來還有這種手法,前輩一定是看了《色,戒》。」

 

文中沒有看出,房做出任何說不、用手阻擋、拒絕、閃避等表達不情願的動作或言語,那麽即便被觸碰甚至持續觸碰,也不符合「違反其意願」的要件。如果是辯護律師,甚至可以說,推測房不拒絕的理由:她當時可能因爲要做田野觀察,所以允許了王的舉動。這不屬於「違反其意願」。

 

這裡再聲明一次,筆者沒有說「房沒有被性騷擾」,只是說「房的文章沒有把性騷擾的必須元素『不情願』說出來」。

 

綜上所述,MeToo控訴一定要實名、真實、真誠嚴肅。這樣才可以給公眾更大的信心,合理化非常時期的「輿論定罪」,給MeToo運動賦能,減少阻力,推動實現社會的範式轉移。

 

※作者為旅美學者

關鍵字: MeToo 色戒 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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