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宏專欄:關於「媒體自由」 我們與歐盟的距離

羅世宏 2024年03月29日 07:00:00
歐盟關於媒體自由的理念、價值與決心令人羨慕。(美聯社)

歐盟關於媒體自由的理念、價值與決心令人羨慕。(美聯社)

新聞自由名列前茅的歐盟諸國,捍衛新聞自由不打嘴砲,除了向來維持體質強健的公共廣電媒體,也普遍支持包括商業及非營利媒體在內的多元與自由媒體系統,以實際政策與行動正視新聞業面臨的各種挑戰與威脅。日昨,歐洲理事會正式通過《歐洲媒體自由法》(European Media Freedom Act,簡稱EMFA),完成了費時兩年多的立法程序。這是歐盟首部針對媒體自由的立法,樹立了它在屏障媒體自由的又一個新里程碑。

 

以公共政策與資源支持新聞媒體

 

歐洲記者協會稱這項法案是他們等待了三十年的重大立法,呼籲立即實施與積極落實。無國界記者組織也對這項法案完成立法表達雀躍之情,期許各國切實執行。從2022年1月歐盟發佈《歐洲媒體自由法》(EMFA)的公開諮詢文件,到2024年3月由歐盟理事會通過該法,反映出歐盟對媒體自由的價值理念,不止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消極解釋(freedom from …),而是以公共政策與資源支持新聞媒體的積極自由(freedom to …)。

 

EMFA的立法意旨在於媒體自由和多元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強調具有獨立性的「媒體服務」(independent media services)在跨境和數位環境中的重要性,應該積極保護記者採訪自由和人身安全,確保優質媒體服務的獨立性與能見度,促使公民獲取多元與自由資訊的權利。該法保障的「媒體服務」,包括電視和廣播節目、隨選視聽媒體服務、Podcast、紙質或網路新聞出版物。

 

這部前所未有的《歐洲媒體自由法》特別強化對媒體編輯獨立性的保護,以確保媒體服務提供者能夠在歐盟的內部市場中自由運作。

 

為了保障媒體服務獨立於不當的政治或商業力量影響,該法針對媒體、各成員國政府及數位平台施行若干明確的法遵要求。

 

針對媒體,該法特別要求「媒體服務提供者」(media service providers)必須公開揭露有關其所有權結構、政府公部門廣告收入及數位廣告收入的詳實資訊,以增強媒體所有權與資金來源的透明度。

 

針對歐盟各成員國政府,該法要求各國政府應建立公開公平透明的政府廣告資源分配機制,要求評估媒體市場集中度對媒體多元化和編輯獨立性的影響,並且要求保障與維持各國公共服務媒體(即公共廣電媒體)的獨立性,明確建議歐盟諸國應確保公共服務媒體擁有充足穩定經費,並以透明、公開和非歧視的方式任命公媒董事長與董事會成員。同樣地,該法也禁止歐盟諸國任意以國安之名針對媒體、記者及其家人使用間諜或監控軟體,以保護他們的安全和隱私。

 

要求數位平台優先處理媒體服務提供者提出的申訴

 

在涉及數位平台與新聞業的關係上,該法在《數位服務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確保來自於那些遵循法律、自律與共管規範的媒體服務提供者之線上內容不會被超大型數位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s)或影音分享平台(video-sharing platforms)任意中止、刪除或降低能見度(降觸及)。根據該法規定,具有一定專業性與獨立性、且符合自律/共管標準的媒體服務提供者將被賦予某種「特權」,亦即大型數位平臺在移除被認為違反平台政策的媒體內容時,必須至少在二十四小時前告知原因,而且媒體有權提出回應意見。此外,數位平台必須優先處理媒體服務提供者提出的任何申訴。

 

《歐洲媒體自由法》禁止歐盟諸國任意以國安之名針對媒體、記者及其家人使用間諜或監控軟體,以保護他們的安全和隱私。(美聯社)

 

該法也責成超大型數位平台應與公民社會組織及「符合自律與共管規範」媒體服務提供者之間,建立彼此平等協商的夥伴關係。但所謂「符合自律與共管規範」的媒體服務提供者到底是哪些呢?該法特別建議數位平台可參照「新聞信任倡議」(Journalism Trust Initiative,簡稱JTI)或類似標準來判斷,而且受認可的公民團體或事實查核組織有權向數位平台舉報任何不實宣稱符合自律與共管規範的媒體服務提供者。

 

此外,該法也規定將把現行的「歐洲視聽媒體服務監管機構組織」(European Regulators Group for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簡稱ERGA),轉型改組為「歐盟媒體服務委員會」(European Board for Media Services),負責提供技術專業知識與最佳實務作法,確保所有成員國一致實施相關指令與法規(特別是《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及《歐洲媒體自由法》),並就其職權範圍內的視聽媒體服務相關事宜協助各成員國。

 

整體而言,這次歐盟通過的首部《歐洲媒體自由法》不僅保護新聞媒體免於不當的政治與商業操控,也將促進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之間更公平、透明的合作關係,確保媒體內容的編輯獨立性和多元性,以及數位廣告分潤與協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這將有助於優質新聞媒體的生存發展,創造一個更加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數位媒體環境,保障公眾接收到的媒體內容是根據編輯自由生產的,而非受到不當操縱與未經查證的虛假資訊,從而有助於民主社會的公共決策和公民參與。

 

台灣應認真謙卑地向歐盟學習

 

走筆至此,真的很羨慕歐盟關於媒體自由的理念、價值與決心。特別是此時此刻,不僅適逢《數位服務法》的全面實施(超大型數位平台與超大型搜尋引擎已提前於2023年8月適用該法)、《數位市場法》於本月(2024年3月)生效,而且完成了劃時代的《歐洲媒體自由法》的立法工程。更別說歐盟也在近期完成了有關人工智慧AI立法,保護記者與媒體免於權勢人物濫訴的指令(the Anti-SLAPP Directive),以及制定了適用於整個歐盟的政治廣告規範。這些有助於自由多元優質新聞媒體生存發展的歐盟立法、框架與指令,已經把世界其他地方遠遠拋在後面。

 

台灣的媒體自由虛有其表,本地優質媒體與記者處境艱難,不實資訊侵擾與政商操控媒體幾乎成為常態,而且平台邏輯更減損了優質新聞媒體的生存機會與影響力。因此,真正想要捍衛媒體自由,台灣各界不應再打嘴炮,而應該認真謙卑地向歐盟學習。但問題在於,台灣真的想要跟進並迎頭趕上歐盟的這些進步立法嗎?真正有決心想要增強民主韌性,捍衛得之不易但其實相當脆弱的媒體自由了嗎?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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