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農業部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未依法行政

施妤青 2024年05月05日 00:00:00
現行法律未無明文規範下,農業部在2023年訂定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卻在第7條偷渡「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方法於法規命令。圖為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現行法律未無明文規範下,農業部在2023年訂定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卻在第7條偷渡「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方法於法規命令。圖為農業部代理部長陳駿季。(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了行政機關對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和任意擴張。惟在現行法律未無明文規範下,農業部在2023年訂定的「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卻在第7條偷渡「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方法於法規命令,倘作為向人民收費計價之依據,逕而納入國有土地租金甚至背離規費法,此「母法空白,行政恣意」亂象,急需乘載民意的立法委員們嚴加審議法律案、踐行憲政職責。

 

根據林業保育署公開發表的生態系統服務之評估中提及,生態系統服務即為人類從生態系中獲得的利益,雖然有關的學術詞彙論述相當詳盡,然而也承認生態系服務價值光是單價及估算方法的選擇不同,即產生備受爭議的不同結果。

 

此外,生態系統服務種類相當繁雜,如:大氣調節、氣候調節、水源調節等,各自選擇不同方法計算價值,或許確保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惠益分享,確實為自然資源永續利用與保育最佳的策略,然而行政機關在欠缺可依據之母法下,暗渡陳倉訂定法規命令,甚至立法理由僅簡要說明:「森林管理組之掌理事項。」此作為對外有拘束人民效力的法規範而言,縱使是可達成目的之絕佳的策略方法,卻是名不正言不順的行政恣意。

 

參酌2023年通過的氣候變遷因應法,明文規定關於碳費、碳稅及碳交易的徵收,國家對於管理溫室氣體排放之規費徵收於法有據,反觀農業部逕行「生態系服務價值」,倘若未來進一步計算其價值徵收規費,既無可遵循之法源基礎,即未經過法律授權之特別公課徵收,此舉等同挑戰憲法之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

 

呼籲立法院應謹慎關注此議題,踐行立法、修法甚至廢除過時法律等憲政職責,所謂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是根據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和資源經濟學的研究成果,非行政主管機關可貿然作成法規命令,進而向人民計價收費之根據,應經過嚴格考察與通盤檢視,且儘速進行審議明文規範於母法,以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落實依法行政。

 

※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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