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藐視國會」辦吳釗燮 可能嗎?

廖國翔 2024年05月13日 07:00:00
藐視國會罪一旦三讀過關,將出現權力的嚴重傾斜,讓國會不再有理性討論的空間,讓官員陷於寒蟬效應而不再敢言。(攝影:陳愷巨)

藐視國會罪一旦三讀過關,將出現權力的嚴重傾斜,讓國會不再有理性討論的空間,讓官員陷於寒蟬效應而不再敢言。(攝影:陳愷巨)

現在藍白提出於立法院的草案中,藐視國會罪大致可以分成兩類,第一是國會調查權或其他立院職權相關的聽證程序中,官員或證人如果有拒絕出席、虛偽陳述或隱匿等,對於此類違反調查協力義務的處罰;第二則是對於立委行使質詢權時,官員如果隱匿、虛偽陳述或反質詢時會受罰。

 

聽證權必須與立法權之職權行使有重大關連

 

先論第一類在國會調查權脈絡下,違反調查協力義務的「藐視國會罪」,這是比較法中比較常見的立法例,於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中也肯認了國會調查權的存在,並肯認對於調查協力義務的違反,立法院得對違反協力義務者(包含人民),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採取「合理之強制手段」。應該注意的是,國會調查權並非無邊無際,釋字第585號中特別強調:「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

 

於此脈絡下,我們也可以討論國會聽證的界線,其實與國會調查權行使的界線相同,均必須與立法權之職權行使有重大關連之事項,始得為之。蓋所謂「聽證」,是指「有權決定機關於決定前的公開審理」,行政程序法上有聽證程序,像是都更等行政程序就有聽證的設計。那麼,立法院能不能在立院職權行使法中引入聽證程序?於立法選擇上並無不可,但必須是與立法院職權相關,才進行國會聽證,而非恣意創設各種國會聽證的項目。現行各黨團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中,均有「聽證」之設計,有在國會調查程序中的聽證、有與行使人事同意權相關之聽證,也有所謂立法聽證,如果確實與立法權之行使相關,則聽證程序之設置屬於立法形成自由,但若其實質內涵或實際行使聽證時逾越立法權之權限,則屬違憲。

 

抓去關不是「合理之強制手段」

 

接著要談的就是,立法院於國會調查權或其他聽證程序中能否採行強制措施?如前所述,於國會調查權之脈絡下,大法官肯認立法院對於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得施以強制措施,但該強制措施之手段已經被限定為「行政罰」,並不包含「刑罰」,因此如果是將違反調查協力義務者「抓去關三年」,則已非釋字585號解釋所肯認的「合理之強制手段」。至於國會調查權以外之聽證程序,能否採取強制措施則非過去大法官解釋所及,但若以相同邏輯與脈絡推論,如果是嚴格限定於「與立院職權行使有重大關連之事項」,則似非絕對不能對出席聽證程序之對象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負備詢義務者只有行政官員。從而,於現行憲法中恐怕無法支持一般人民有出席立法聽證之義務,遑論對於出席提供諮詢意見者開罰。(攝影:張哲偉)

 

然而,於諸如立法聽證或行使人事同意權之聽證程序,一般人民及尚未成為官員的被推薦人於憲法上並無「備詢義務」。憲法第67條第2項所稱:「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其所謂「備詢」於體系及目的解釋下,其實是「諮詢」之意,這也是目前立法院之運作模式,蓋於立法院負備詢義務者只有行政官員。從而,於現行憲法中恐怕無法支持一般人民有出席立法聽證之義務,遑論對於出席提供諮詢意見者開罰;­即便是行使人事同意程序中的被提名人,亦同。如果其拒絕出席或所提供之資料有隱匿不實,立法院大可不予同意該人事任命即可,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恐怕並非最小侵害手段而有違比例原則,更大大降低各種人才為國效力之意願,絕非國家之福。

 

此外,大眾及民意代表應該要清楚認知的是,立法院並非調查機關,調查弊案從來就不是立法委員的職權,國會調查權是輔助立法權,並非讓立法權取代原屬於司法權及監察權之調查權。若於質詢過程中發掘官員可能事涉違法或失職,則應向監察院檢舉或向檢調告發,因調查公務員之違法失職屬司法權及監察權之權力,豈為立法院以監督之名即可恣意擴權,或於立法院內私設刑堂?

 

目前多數人討論的「藐視國會罪」是上述第一類當中的違反調查協力義務之強制措施,為何會集中討論此態樣,原因無非是此類義務與裁罰可能跟私人或企業相關,比較容易訴諸民意或國際壓力。但其實此類問題相對沒那麼大,原因是大法官已經在解釋作了前述限縮。此外,釋字第585號解釋亦提及對於是否有調查協力義務有爭執者,可以提起確認訴訟,由行政法院於三個月內確認人民是否確實有此協力義務,而不是由立法院逕行決定,於正當法律程序上亦有一定保障。只要立法超出前開解釋意旨,就幾可確定違憲。

 

國際上無人採用的「藐視國會罪」類型

 

問題更大的是第二類,這是立法院自己創設出來的、國際上無人採用的先例,即對備詢官員答詢內容的裁罰。備詢原本負的是政治責任,卻被升高為刑事責任。爾後,立法院對於不喜歡、不聽話的官員,都可以在極其寬鬆的構成要件下,透過院會投票宣布那個官員藐視國會,並處以刑罰。這就是傅崑萁說的,要讓民進黨找不到人當官。舉陳耀祥日前於備詢過程中被決議移送監院為例,那個移送監察院只是假的政治動作,實則沒有效果,立法院也沒有將官員移送監察院職權與法律依據。但藐視國會罪通過後,立法院可以直接決議以藐視國會罪送辦,簡單粗暴解決不聽話的官員。

 

立院職權行使法將於本月表決,如果藍白會讓步,最有可能就是放掉第一類中與私人與企業相關者,或是將相關機制改得符合先前大法官解釋意旨,反正這個也不是他們在意的。藍白真正想要的是第二類,就是取得去惡搞行政官員的手段。現在還沒通過就已經天天用各種花式手段為難官員了,應該不難想見藐視國會罪通過後會是什麼情形,一定每次質詢都有官員被藐視國會,徐巧芯日前質詢吳釗燮時不也說了,「藐視國會罪通過後一定辦你」。這個不叫做制衡,更不是監督,而是權力的嚴重傾斜,讓國會不再有理性討論的空間,讓官員陷於寒蟬效應而不再敢言。

 

立法院是討論政策、監督政府施政的場域,如何透過質詢掌握立法或監督所需之必要資訊、或察覺可能的行政弊端,這要靠的是立委本身的知識能力以及質詢的功力,絕對不是透過施以刑罰或行政罰的手段,讓行政官員到立院備詢時成為立委作秀拍短影音的工具,以及動輒被藐視國會罪威脅而不敢忤逆立委,進而讓立委有更多機會可以對於行政機關之政策取得上下其手之空間。

 

但很遺憾的是,一般民眾對第一類都未必有感了,何況是與一般民眾可能更加遙遠的第二類,甚至很多未必了解憲政運作之人,還會直覺認為官員本來就該被立法院監督,加強監督手段沒什麼不好。所以藍白無論如何,一定會強推第二類針對備詢官員的藐視國會罪,屆時只能靠憲法訴訟解決。而另人擔憂的是,在野黨最近也不斷利用各種議題操作,攻擊司法違憲審查之公信力,即使憲法法庭作成最終裁決判斷,亦有高度可能被拿來政治操作,這些政治紛擾在未來四年間持續亂下去。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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