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廣島領袖峰會提出「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一年之後

郭銘松 2024年06月17日 07:00:00
G7成員國間對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作為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對象的主張,仍未形成持續性的共識。(美聯社)

G7成員國間對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作為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對象的主張,仍未形成持續性的共識。(美聯社)

去年五月我投書上報,針對當時G7廣島峰會領袖公報中提出的「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 (the ‘peacefully established status of territories’) 此一概念以及其與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the principle of non-use of force) 的連結,探討此一新說法對於台海和平的影響(比較深入的分析評估請參見發表於 EJIL: Talk! 的英文短文)。我當時的看法是G7藉由提出「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嶄新概念,在不涉及承認或對台灣終局地位判定的情況下,「作為反對中國對台動武的法律鋪排『嘗試』」,至於其在國際法上的確切意義仍有待日後進一步的實踐與審慎觀察。不過,當時的台灣國家安全決策圈在同年七月間受訪時,不僅提到前述廣島公報中所提出的「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概念,更進一步認為此一說法「已在國際法上形塑意義,『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現實狀態,已經被國際社會相當程度的承認』」。

 

一年以後的今天,G7領袖於日前再次聚首於義大利東南海岸,並於六月十四日發表今年度的領袖公報;賴清德總統五月二十日就職之後也再次對外重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那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現實狀態」是否真能藉由2023年G7領袖峰會公報中「已在國際法上形塑意義」的「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概念,主張該項現實狀態「已經被國際社會相當程度的承認」?「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在去年廣島峰會後的發展演變,對這個問題提供了相關的線索。

 

「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在G7的地位變遷

 

首先,「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概念在去年五月的G7廣島領袖峰會公報以及更早的外長會議公報提出之後,也在去年十一月日本東京的G7外長會議後的聯合聲明中再次被肯認。然而這項被台灣國安決策圈解讀為「已在國際法上形塑意義」的說法,已悄悄地從今年G7會議的相關聲明中消失。不僅在四月份的G7外長主要公報中,已不復見「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的字眼,在六月十四日的領袖峰會公報中,有關重申領土完整的國際法原則與反對武力使用或其他單方片面行動改變領土地位的立場僅出現在有關烏克蘭、巴勒斯坦、利比亞與印太區域中東海與南海局勢的聲明段落;在前言中所列出的基本主張,也僅間接提及聯合國憲章以及「國際和平與安全」(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不再重申對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不受單方片面行動改變的立場。

 

從這樣的結果來看,顯然G7成員國間對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作為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對象的主張,仍未形成持續性的共識。從去年與今年目前G7相關會議的聲明對比來看,有關「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作為國際法中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對象立場的差異,應是反映去年與今年不同輪值主席國的態度。

 

日本與美國的立場

 

雖然「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不復見於今年度的G7的各項會議聲明,但並不代表此項概念已自國際法的討論中消失。

 

首先,去年G7的輪值主席國日本在去年聯合國各種場合中的相關發言,即數度重申「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不可以使用武力或其他單方片面行動加以改變,包括去年四月廣島G7外長會議不久後,日本駐聯合國常任代表於安理會中有關如何透過有效多邊機制捍衛聯合國憲章原則的發言,以及日本首相於同年十一月出席安理會就同一議題的發言。

 

美、日兩國明確傳遞對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不得以使用武力方式加以變更的國際法基本確信,代表其正式法律立場。(取自拜登社群平台X帳號)

 

更重要的是,日本除了在聯合國安理會有關國際和平安全的討論中提出「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概念,並表達其不得以包括使用武力在內的單方片面行動加以改變的外交政策立場,更明白地將其作為日本對於相關議題在國際法的正式法律主張。最明顯的例子是日本對於有關以色列對巴勒斯坦佔領區政策的法律效果聲請諮詢意見案 (advisory opinion),所表示的法律立場。

 

在海牙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 於今年二月就去年聯合國大會所提出的前述聲請諮詢意見案開庭時,日本所提出的法律意見,明白援引去年四月的G7廣島外長會議公報 (para 15) 與五月的領袖會議公報 (para 11),作為其有關國際法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範圍立場的部分論據。在口頭陳述中,日本代表對於禁止使用武力原則適用範圍的立場,也再度直接引述去年四月G7廣島外長會議公報,主張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以及該原則所衍生的禁止以武力取得領土主權原則,進一步適用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而不限於國與國的關係 (p 47 at para 9 )。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委任人陳述的日本政府立場,似乎認為禁止以武力取得領土主權原則的焦點是放在 “title”,也就是任何國家無法透過武力取得 territorial title;若使用武力國對於系爭以和平方式確立的既有領土已有 title,則其以武力取得對該領土的實質控制,則可能規避了前述原則的規範,雖然這樣的領土還是有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適用。

 

除了G7去年的輪值主席國日本外,更值得注意的是,美國代表也在前述海牙國際法院諮詢意見案的口頭陳述中,正式援引去年五月G7廣島領袖峰會公報中「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的概念作為部分論據,主張美國反對以武力取得領土的國際法立場 (p 56 at para 32 & n 108)。

 

以上美、日兩國在G7框架以外的國際組織管道,正式援引「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概念作為其有關國際法對於武力使用禁止原則與領土取得立場的論據基礎,有其重大意義,特別是兩國在海牙國際法院前述正式法律程序的發言。雖然海牙國際法案的諮詢意見程序 (advisory proceedings) 並無嚴格程序意義下的當事人,但正因諮詢意見案以及法院最後的裁判意見是針對國際法上的原則性問題,它對於國際法實質規範內容的形塑也別具意義。因此,諮詢意見程序也就成為國際法院規約 (Statute of the ICJ) 的締約國(相當於所有聯合國會員國),表示其對於相關國際法議題的正式法律立場、從而參與創造、修正國際習慣法內容的重要場域。因此,美、日兩國前述在海牙國際法院的相關發言,代表「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不得以使用武力方式加以變更,明確傳遞了兩國政府對於相關領土爭議的國際法基本確信,代表其正式法律立場。

 

「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的未來可能性與對台灣的啟示

 

必須強調的是,美國與日本前述的法律立場,並不等同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概念及其衍伸的不得以使用武力方式加以變更的原則,已經取得國際習慣法上普遍性原則 (general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的規範地位。要將「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此一嶄新概念及其衍伸的相關規範精神進一步發展為國際習慣法上的普遍性原則,只有美國與日本的支持是不夠的;要具有國際法上的規範地位,此一概念及其相關內涵不僅需要G7成員國一致的支持與持續性的實踐,更要能說服影響力日增的「全球南方」(Global South),包括理念不盡相同國家的廣泛支持。

 

理解了「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在G7作為其成員國間共識地位的變化,以及其部分成員國(日本與美國)在此一對於台灣國際法上權利地位有重大影響的嶄新法律概念之基本立場,並清楚掌握這兩者間的差異、以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態度,才能在環繞台灣的國際法律戰濃霧中,認清「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的未來可能性與侷限,並藉此擬訂台灣對外的法律主張與相關策略。至於「和平確立的既有領土地位」對於台灣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影響,以及能否支持「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的現實狀態,已經被國際社會相當程度的承認」的推論,則已超出本文範圍,需要更細膩的法律判讀

 

作者國華威大法律系 Reader in Law,主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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