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為什麼被逮捕?

一起讀判決 2024年09月02日 00:20:00
柯文哲遭逮捕的的過程,引發不同的爭議。(陳愷巨攝)

柯文哲遭逮捕的的過程,引發不同的爭議。(陳愷巨攝)

柯文哲為什麼被逮捕?

 

昨天上午7點多,檢察官和廉政官拿搜索票到柯文哲家裡搜索,經過幾個小時搜索後,柯文哲步出家門,上車前往廉政署接受詢問。

 

到了凌晨12點30分,柯文哲移到台北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複訊。

 

凌晨2點左右,柯文哲表示拒絕接受夜間疲勞訊問,並準備離開,檢察官此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逮捕柯文哲。

 

柯文哲律師接著聲請提審,然後整個程序就停留在這裡。

 

以下,我們來談談這個場景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第一,柯文哲是怎麼到廉政署的?

 

一個人到司法機關接受偵訊,主要可以分成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行到場,另外一個是強制到場。

 

自行到場的情況,像是收到警局的通知書、地檢署的傳票,或本案的情況,廉政署在搜索後問柯文哲,是否同意隨同到廉政署說明,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並沒有拘束柯文哲的人身自由。

 

至於強制到場的情況,包括拘提、逮捕這兩種。

 

柯文哲是自己同意到廉政署的,人身自由並沒有被拘束。理論上,柯文哲可以決定是否前往、何時自行離開,他完全是自由的。

 

第二,檢察官可否夜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100-3條本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除非有例外情形,像是柯文哲明示同意、有急迫情形等。

 

有些媒體報導說柯文哲有拒絕夜間訊問的權利,但要請注意的是這個條文的主詞是司法警察,不是檢察官,檢察官沒有包含在內。

 

當柯文哲在廉政署接受詢問時,其實已經到了晚上,當時廉政官一定會問柯文哲,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訊問,經柯文哲同意後繼續進行。

 

但是當柯文哲到檢察官前的時候,即便已經是夜間,也沒有這個條文的適用,檢察官可以夜間訊問。

 

那柯文哲一定要接受嗎?不一定,因為我們前面提到,柯文哲是完全自由的狀態,他可以隨時離開,不管是白天或夜間,他離開不需要什麼理由。

比較有趣的是,檢察官沒有夜間禁止訊問的規定,但法官反而有。

10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當法官受理羈押聲請時,應即時訊問,如果問到深夜(11點以後),被告方可以請求隔天再問,法院沒有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如果11點以後才送到法院,那法院就要在隔天才能問。

 

第三,所以柯文哲為什麼被逮捕?

 

柯文哲可以隨時離開,但這只是理論上,檢察官手上還有兩種權力可以行使。

 

前面提到,強制到場的情況,包括拘提、逮捕。

 

拘提是檢察官開拘票,法定的事由是逃亡、串證之虞,如果當時柯文哲拒絕前往,檢察官可能馬上開立拘票,強制柯文哲到地檢署,柯文哲就失去人身自由。

 

另外一種情況則是逮捕,逮捕有兩種,一種是現行犯逮捕,像是酒駕被抓到的情況,警察會當場逮捕,柯文哲不屬於這種,另外一種則是羈押前的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自行到場的情況),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當一個人是自行到場,沒有被強制拘束的情況,如果檢察官要聲請羈押,必須要先逮捕限制人身自由後,再送去給法院進行羈押審查程序。

 

昨天,因為柯文哲打算離開,檢察官認為有急迫必要性,可以做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依照媒體的報導以及柯文哲律師受訪,柯文哲是被當庭逮捕,也就是「聲請羈押前的逮補」。

 

第四,聲請提審之後會怎樣?

 

提審,是針對人民被逮補、拘禁時,可以請求法官即時進入審查的權利。

 

柯文哲原本都是自由之身,直到被檢察官逮捕後,就進入可以聲請提審的階段,由法院介入審查檢察官的逮補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依照提審法第5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當律師向北院聲請提審後,台北地院就要在24小時內向台北地檢署發出提審票,把柯文哲提到法院來,進行調查。

 

如果法院認為逮捕違法,就會釋放柯文哲;反之,如果認為檢察官逮捕合法,就會把柯文哲送回台北地檢署繼續調查。

 

那麼,檢察官是以「聲請羈押前逮捕」作為理由逮補柯文哲,是不是之後一定要羈押?雖然法條沒有明文,但檢察官調查後如果認為可以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替代方案,應該還是可以用替代方案。

 

第五,憲法不是有保障24小時,現在是不是超過了?

 

柯文哲是昨天早上7點被搜索的,在偵查機關掌握中到現在已經超過24小時,依照憲法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不過,請注意的是,憲法24小時的起算點是被逮捕拘禁,嚴格講起來,柯文哲到今天凌晨2點才被逮捕。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93-1條規定了許多種情況,應該不計算時間的規定,像是等律師、提審等,不算入24小時,這些都要從24小時外加出去。

 

※本文經授權,摘自《一起讀判決》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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