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秉成:因苦衷而折衷,因自棄而自欺──評113憲判8號

羅秉成 2024年10月17日 07:00:00
作者認為,久候的憲判8號不是盡頭的那道引路的光,反而是令人陷入一團不知出路何在的謎霧中。(圖片摘自司法院網站)

作者認為,久候的憲判8號不是盡頭的那道引路的光,反而是令人陷入一團不知出路何在的謎霧中。(圖片摘自司法院網站)

113憲判8號主文第一項就總結大法官多數意見對死刑的立場是採「嚴格限制條件合憲論」,創設「最嚴重犯罪類型」、「最嚴重犯罪情節」和「最嚴密正當法程序」等三個「最嚴」原則,來框限死刑的適用範圍。值得注意的是,這一項最核心關鍵的判決主文,12位大法官中只有7位大法官全部同意,僅僅是「弱多數」的判決,面對釋憲期間來自政治攻擊的干擾及民意壓力(特別來自網路社群媒體)的心理負擔,推測或許是大法官撐不住如此鉅大的反對廢死力量,以致於支持「死刑違憲論」的人數有難以過半的「苦衷」,而不得不退而求其次採取「限制的合憲論」加以「折衷」,因此判決理由有些地方難免「言不由衷」?!

 

以主文第一項持多數意見的七位大法官們的人權理念及法學素養應該不至於如此不濟,也不該只有詹森林大法官一份死刑違憲的意見書,但多數意見竟仍「自曝其短」,乃至甘冒「自欺」的駡名,「自棄」理念的堅持,良以有陷入「抗多數困境」的「苦衷」吧?!

 

憲判8號是帶有政治後果考量的妥協性判決,主文第一項死刑合憲的主要理由是:「…選擇死刑為其最重本刑…並期發揮刑罰之嚇阻功能,以減少犯罪」的立法功能「為我國多數人民之法感情所支持」,且「於我國歷史及社會脈絡下,得認公正應報及嚇阻侵害生命法益之重大犯罪,於目前仍為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詳參判決第67、68段)等語,明白向台灣「目前」的「多數民意」和「歷史社會脈絡」妥協,而對此難以服人的牽強理由,則另以提高死刑判決須合乎「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同時宣告多項死刑訴訟程序規定違憲(詳參判決主文第3、4、5、6項),試圖加以平衡調和死刑的嚴峻性。

 

如此不得已的妥協,見諸詹森林大法官提出的反對意見書就特別指出:「113憲判8雖在結論上肯認死刑合憲,但對科處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提出極盡嚴厲之要求。對於113憲判8未能宣告死刑違憲,本人當然無限遺憾;但對於本判決多數意見殫精竭慮、煞廢苦心,本席仍敬致最高敬意。」,詹大法官對多數意見的同情理解,恰可呼應他在本案言詞辯論時對法務部代表的尖銳提問:「廢除死刑違反多數民意,但大法官是否一定要跟民意妥協?」回頭看他這不僅是在問法務部代表,也是在問他的大法官同僚們,更是對台灣社會的深沈一問。

 

作者認為,以主文第一項持多數意見的七位大法官們的人權理念及法學素養,不該只有詹森林大法官(圖左一)一份死刑違憲的意見書。(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卡爾·巴柏(Karl Popper)認為死刑的不正當性在於「人的可謬性」(human fallibility)。禁止殺害無辜者的誡命,沒有任何妥協的餘地。死刑存在誤判的風險與事實,古今中外皆然,例不勝數,單以台灣近二十年來因死刑定讞後始發現冤錯,而經救援開啟再審改判無罪確定的就有七人之多(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江國慶、徐自強、鄭性澤、謝志宏等人),令人沈痛感傷不已的是其中有一人(江國慶)未及搶救而遭國家之手槍決枉死。

 

憲判8號雖然也注意到死刑冤案的問題(參判決第93段),因此特別創設提高死刑案件應受到「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例如死刑案件應採全程強制辯護、各級法院法官評議應採全部一致決等),以減少錯誤冤抑(參判決第95段)。

 

不過憲判8號試圖以提高或加嚴程序保障來平衡或合理化死刑合憲論,不但效果有限(實質廢死?),更無法達成絕對不容許國家冤殺任何一條無辜性命的保障人性尊嚴最高誡命。

 

死刑是剝奪人命的絕對刑罰,如果國家不可能擔保做到絕對正確,絕對不會誤判冤死,那麼死刑就沒有任何正當性可言,僅僅減少死刑冤案是遠遠不夠的。

 

再借用許玉秀教授所言:「每一個生命存在的絕對保障是文明的開始」,死刑存廢的正確提問應是:「作為統治者的國家可不可以殺人、殺死自己的國民?」,從黃榮堅教授此一提問就可以突顯憲判8號引用正當防衞、墮胎、安樂死等例支持生命權保障的例外(生命權保障非絕對說),並沒有真切地掌握住死刑釋憲的核心命題,乃至失之毫釐 ,差以千里矣!

 

前大法官許玉秀認為,每一個生命存在的絕對保障是文明的開始,死刑存廢的正確提問應是:「作為統治者的國家可不可以殺人、殺死自己的國民?」(本報資料照片)     

 

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Albie Sachs曾說就尊重生命這件事,「憲法不能降級」,他特別強調:「司法機構在制度設計上面本來就是以關照人性尊嚴為重,因此當可在此向上發揮作用」,這位長期關注台灣廢死運動的好朋友在憲判8號宣判前,為「死刑釋憲三國誌」的出版寄來祝福:「希望這本書再版的時候,在匈牙利、南非與立陶宛之外,也能包括台灣的章節,那麼,就能跨足第三大洲。」

 

很遺憾憲判8號的判決結果令人失望,特別是對比近年來大法官們頂住民意的壓力陸續作出禁止同婚違憲及通姦罪違憲的光榮判決,催生了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化的國家,對性平人權做出鉅大的貢獻,可惜大法官此次錯失亞洲第一個宣告死刑違憲的良機,久候的憲判8號不是盡頭的那道引路的光,反而是令人陷入一團不知出路何在的謎霧中。

 

廢死是為人性尊嚴和人權價值而戰的工作,只有堅持到底的責任,沒有任意放棄的權利,黃榮堅教授說的好:「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製造了人類社會底下生命文化的傷口。因此現代社會對死刑犯的救援,意義不在所謂搶救死刑犯的生命,而是在搶救生命的尊嚴,而且是在搶救我們每一個活著的人的生命尊嚴。」

 

這是所有投身台灣廢除死刑運動者該有的共同覺悟。

 

※作者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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