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專欄:「風」險應該由勞資與政府三方一起分攤

丁允恭 2024年11月04日 07:00:00
「颱風假」是對於未來時點「未實現風險」的防杜,所以我們從事後的危險是否真實發生,來檢討颱風假放得對還是錯,其實是沒有意義的爭論。(美聯社)

「颱風假」是對於未來時點「未實現風險」的防杜,所以我們從事後的危險是否真實發生,來檢討颱風假放得對還是錯,其實是沒有意義的爭論。(美聯社)

台灣經歷了幾年風調雨順、颱風過門而不入,今年則是頻頻侵門踏戶,而且個個風強雨悍,處處災情四起,甚至造成傷亡。隨著颱風而來的,是民眾關心的颱風假問題。今年的颱風假,也超過過去的紀錄,有的城市甚至一次連放四天。這造成了一些爭議,尤其是資方代表紛紛表示不滿,表示有的日子無風無雨,卻也放了颱風假,實在是「放錯了」。

 

其實地方政府所援引作為放颱風假的依據,是「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但仔細看一下法條,就會發現,其實這根本不是規範一般產業的法源,它所適用的對象,是「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也就是說,基本上只是地方政府決定自己的僱員(公教人員)的內部人事法令,這也是為什麼每次停班停課訊息大家要以人事行政局的公布為準。一般勞工得以放颱風假,除了社會慣例以外,是勞動部(從勞委會時代)曲曲折折透過函釋與行政規則,來讓停班停課的射程及於社會大眾。但老實說,其實「颱風假」並沒有堅實完整的法律基礎,在勞動法令中也沒有相關的規範,對民間企業其實也沒有真正的強制力,所以我們可以看到颱風天還是有便利商店等產業的勉力營業,甚至包括了原本颱風天還要續辦下去的劉德華演唱會。

 

而地方政府也不是可以恣意決定放假的,除了部份特殊情況,基本上也是要依據上述辦法中的規定,要氣象預報達到一定的風雨程度才能宣布停班停課。於是乎地方政府的官員們往往蹲在災防中心裡、眼巴巴地等著氣象署每兩個小時出一份的預報,直到了最高風力達到七級以上,才有了膽氣一鎚定音,把颱風假給他放下去。

 

其實「颱風假」,究其本質,是對於未來時點「未實現風險」的防杜,所以我們從事後的危險是否真實發生,來檢討颱風假放得對還是錯,等於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其實是沒有意義的爭論。而因為幾次False Alarm,就要把颱風停止班課的相關規定一把砍掉,也是超過比例原則的因噎廢食,畢竟我們也看到颱風常常還是造成了具體的損害,甚至傷人性命。如果真的要談改進,重點在於,事前的風險評估基礎是否可以更為精準?是不是要合理檢討停班課的門檻規定,增加更多的考量要素?

 

另一方面,講到風險的防杜,那也就關係到風險的分攤,特別是勞方與資方之間比例的拉鋸。站在資方的立場,愈寬鬆的颱風假決定,就愈將整年度的實質工時縮減,提升了資方的損害,等於是讓資方分攤了較高的風險。然而這個我們應該從更全面的角度來看,台灣的平均工時其實在全世界位列前茅,不說與歐美各國相比較,甚至比鄰近的日韓中都來得高,從這個角度來看,台灣的資方很有容忍工時縮減風險的空間啊!太過錙銖計較,不免顯得小氣,也跟近年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精神相違背,畢竟社會責任,總是要從對自己的勞工開始做起。

 

而且,真的要細較起來,其實颱風假的風險分攤還有進一步爭論的空間。根據勞委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固然敲定了勞工因為天然災害未出勤、不能視為曠工,這讓一般勞工有了颱風假的適用,但另一方面同一份函釋卻也明白說了資方「亦可不發給工資」。這份函釋,這成為了部份企業把颱風假變成了「無薪假」的根據。雖然之後勞委會又發布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裡面也只是說颱風假雇主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只能說是道德勸說、說說而已。這樣的風險分攤真的足夠公平嗎?

 

畢竟,颱風停班停課也並非可課責勞工的事,而且資方要求下只要勞工同意出勤也並不違法;相對的,如果在颱風天雇主基於缺乏利益的考量不讓勞工出勤,但勞工主動要去打卡上班,硬要雇主受領勞務給付,這是有辦法的嗎?顯然是不行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勞方明顯比起資方被動許多,颱風天全不給薪的規定顯然也是利益失衡的。從這一點來看,或許勞動部應該重新函釋,讓颱風假裡勞工可以至少領得半薪,或是至少事後可以補請有薪的特休替代,這樣讓勞資雙方對半平分風險,似乎比較公平一些。

 

※作者為作家,曾參與政治工作與社會運動

 

 

關鍵字: 颱風假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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