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發生學生打老師,警察進入校園帶走學生的事件,引發各界對於教育與法治界限的熱烈討論。(示意圖,取自Pixels)
台中市發生學生打老師,老師向派出所報案,警察進入校園帶走學生的事件,引發各界對於教育與法治界限的熱烈討論。
1、台中市長盧秀燕第一時間譴責學校,譴責老師。認為學校老師沒有善盡師道,好好糾正學生錯誤,卸責給警察,是教育的「最差示範」。
2、全教會聲援老師。認為老師也是人,被學生打了,找警察,乃是人之常情,「難道老師就該被打嗎?」這是「法之公義」。
這個事件,凸顯了台灣社會不分族群、不分類屬、不分政黨、不分意識形態「追求公平」的社會氛圍,著實讓周邊國家,甚至連歐美國家都要為之羨慕讚歎。
但是,在細微處思索,台灣一昧「追求公平」的氛圍,會不會引發「自由、自由,天下幾多罪惡假汝之名以行」的正義陷阱中?
自由固然必須以「不違反他人自由為前提」,而不能無限上綱。公義故為法律的最高準則,殺人犯與思想犯,不也應以「尺有所長,寸有所短」來個案審查,而不是法律之前不分輕重的「人人槍斃」嗎?
教育與法律的界限,茲舉前台大校長傅斯年在1949年台大和台師大發生「四六事件」對學校共產黨員的處理態度作為參考。傅斯年為了教育,可以不惜得罪當時的法律執行者國民黨。傅斯年在政治立場上固然跟國民黨一致,曾不止一次地喊出了「讓布爾什維克滾出臺大!」的響亮口號。但他同時認為,當局不能肆意進入校園在師生中搜查,更堅決反對隨意指責他人為共產黨。當年西南聯大爆發學潮,鬧出人命,他在致俞大綵的信中謂西南聯大學潮「地方當局荒謬絕倫,李宗黃該殺,邱清泉該殺」等便是他堅持教育,對抗法律的主張與原則。
傅斯年擔任台大校長時,台灣的警備總部發現台大校園內有「思想有問題」的師生,準備進校園抓人,傅斯年堅持「特勤警察」不准進入校園。他說,學校是教育機構,目的就是教導「人事不明」的學生。學生不懂、或犯錯、或違反法律乃是天經地義之事(entitled to be wrong)。學校的責任就是讓「不懂、或犯錯、或違反法律」的莘莘學子,能夠在學校的「諄諄教誨」之下能懂人事、學到東西、知錯能改,不再犯錯。而不是把「有問題的學生」交付警備總部,卸責了事。事隔75年,我們對傅斯年教育勇士的記憶形象就是:「如果警察要在學校帶走學生,必須踩過我的屍體(over my dead body)」。
如傅斯年一般的台中市長盧秀燕者,堅持教育理念,勇者勇也,但如果今天傅斯年和法國大革命時說出「假汝之名以行」的羅蘭夫人仍然在世,我們要問:「那麼教育與法律的界限在哪裡呢?」負責教育的老師也是人,被學生打了,老師的法律保護在哪裡呢?
老師的法律權益,正如任何一般人的法律權益一樣,應由法院來維繫。譬如全教總會對老師權益的聲援,甚至提供法律資源的援助實屬必要。然而,當面對法院時,那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老師與學生,全教總會與家長,並沒有誰高誰低,誰是老師,誰是學生的問題,也沒有老師該不該「諄諄教誨」學生,學生該不該「尊師重道,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的師生立場了。一言以蔽之,如果傅斯年在世,就會說:「無論學生多麼無理,有什麼天大的問題,老師當然有權利可告,但請到法院去告;在學校,老師就是不能打學生,學校行政主管也不能叫警察(警總)進入校園抓人」。
對於全教總會對老師的聲援,作為老師的我們,實應對其感恩戴德、雙手按贊。老師過去受到政府社會的不公平待遇實在太多了,譬如教授治校制度的不落實,公私立教師的待遇不同,少子化之後學校糟蹋專業地強迫教師去招生,以維繫其「商業模式」的「永續經營」,台灣的教育淪為商業,學校教育變成警察辦案... 那些「學校不學校,教育不教育」的亂象不一而足。對於社會大眾一昧「追求公平」卻忘記了「傳道、授業、解惑」才是教育的最高目標。摯情永憶之餘,對於全教總會我們還是期待能夠百尺竿頭,更進一步的在維護教育的前提下聲援老師。
至於台中市長盧秀燕,我們只能說,就學學當年傅斯年把宋子文、孔祥熙趕下台的勇氣,摸摸鼻子,承認自己是個「盧大砲」吧。歷史最後總還是會還「大砲們」個公道的。
※作者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社會學博士、中國文化大學前學務長、中國文化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