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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謝法官賜棒-簡評停車糾紛防衛過當 賠償200萬事件

王瀚興 2018年05月11日 07:00:00
大衛與巨人歌利亞體型相去不知凡幾?然其投石器正中腦門,巨人登時殞命,是以,重點在於被害人手握「凶器」,而非「體型差異」。(維基百科)

大衛與巨人歌利亞體型相去不知凡幾?然其投石器正中腦門,巨人登時殞命,是以,重點在於被害人手握「凶器」,而非「體型差異」。(維基百科)

日前高等法院就大賣場停車糾紛,認為被告體重與身高和持鋁棒的被害人相差懸殊,應有「適時奪棒」的可能,推倒被害人在地,使其喪失嗅覺,有重傷結果,因此判被告1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雙方並以200萬和解,輿論譁然,筆者就法學方法亦有淺見,與大家分享。

 

首查,法學方法論巨擘楊仁壽教授,在其《法學方法論之探索》提及:日本法學家末弘嚴太郎與其擔任法官的父親末弘嚴石,就法學方法有嚴重歧義,其父認為:接到案件,先依經驗所生之直覺,進而找尋法規支持,才能寫出合乎情理法的判決;反之,末弘教授以為,應該還是先討論法規,函攝事實,適用法律後,才應該有判決結果。其後,教授負笈美國,依照案例教學法,才深知其父的智慧,正如美國法官荷姆茲所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豈能削足適履,作出反於經驗的判決?

 

承前,今日高院認為被告防衛過當,可以奪棒云云,然筆者服役憲兵,只聽過奪槍與奪刀術(短刀、手槍),從沒聽過「奪棒術」;即便有《新唐書》曾記載,尉遲敬德有自李元吉奪槊(音:碩)三次之奇技,但一般人豈能與大唐猛將比擬?此其一。

 

再者,依照司法實務與葉昭渠法醫學講義,「防衛性傷害」多出現於被害人手掌,為了擋住刀械,會反射性阻擋而留下傷痕;試想,鋁棒打到人身,輕則受傷,重擊要害則恐死亡,且被告妻子事發時亦在身旁,推開被害人亦屬反射動作,間不容髮,被告豈有餘裕奪棒?此其二。

 

末以,《聖經》中,大衛與巨人歌利亞,體型相去,不知凡幾?然其投石器正中腦門,巨人登時殞命,是以,重點在於被害人手握「凶器」,而非「體型差異」,若奪棒不成,法官怎麼給遺孀交代?此其三。

 

凡此三者,比對前開楊教授所述,此案能夠自稱是合乎社會經驗法則,而非空想的邏輯?恐屬不易!

 

末查,三國演義有《孔明借箭》,當大功告成,孔明下令船內人高呼:「謝丞相賜箭」,啼笑皆非。然而,本案例對防衛者又是判刑、又因鉅額賠償才給與緩刑,等同宣示:持凶器者有恃無恐,防衛者待宰羔羊,狡獪者心中必定暗喜,高呼:「謝法官賜棒!」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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