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豪專欄】蘇炳坤的無罪判決—還是司法心理學

黃致豪 2018年08月09日 07:02:00
高等法院宣判蘇炳坤無罪,蘇炳坤步出高院,落淚表示自己一直都是清白的。(攝影:王怡蓁)

高等法院宣判蘇炳坤無罪,蘇炳坤步出高院,落淚表示自己一直都是清白的。(攝影:王怡蓁)

冤案再審喜訊接二連三,我幾乎有一種台灣的刑事司法界此去得以步入人人正視科學法則與程序正義時代的錯覺。

       

繼林金貴先生在2018年8月7日取得再審無罪判決後,蘇炳坤先生在隔天的8月8日,也在台灣高等法院的再審中迎來無罪判決。蘇先生在1986年(民國75年)因為被疑涉入新竹市的金瑞珍銀樓強劫故意殺人未遂案,遭到檢察官起訴。本案雖然除了共同被告郭姓男子的指證外,並沒有合理的物證可以指向蘇炳坤,但最後他仍被判處十五年徒刑確定。也因此開啟了蘇炳坤三十餘年的冤罪人生。

 

高院的新聞稿特別指出:「造造成本件司法冤案之主要原因有三:一、案發當時警察機關為追求儘速破案,便宜行事,對郭O雄不當取供,導致郭O雄為不實之供述。二、檢察官未善盡偵查主體職責,對警察機關移送之案卷資料,照單全收,率為起訴。三、無罪推定原則未能真正落實。」

 

誠哉斯言。這正是司法心理學中肯證偏誤(confirmation bias;也稱確認偏誤)效應的概念;而高院此一新聞稿所指出的現象,正是在刑事司法上相當常見,我個人名之為肯證偏誤連鎖(chain of confirmation biases)的可怕現象。

 

無論是科學界或司法界,其實我們做的都是針對某個構築出來的特定假說進行「蒐集證據—測試假說—形成結論」的歷程。同樣是研究方法論,雖然有一路蒐集證據,看足夠證據指向何方再決定形成初步結論的探索模式(data exploration model),也有上述先建構假說之後,隨之進行證據蒐集與測試再提出結論的假說測試模式(hypothesis-testing model),但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優劣之分。最大的差距,或許在於:從事假說測試的研究者,在蒐集證據與測試假說的歷程,必須心心念念提醒自己萬萬不可落入肯證偏誤的陷阱。

 

從蘇建和到蘇炳坤,還有多少冤案埋藏在黑數當中,沒人看見?(圖片摘自冤獄平反協會臉書)

 

肯證偏誤是一種極其容易影響人類決策的認知偏誤(cognitive bias),意思是:一旦我們對於某事物形成定見、立場甚至信念,那麼後續的認知活動與行為都會朝向確認既存定見的方向進行,而下意識甚至刻意的忽略與我們立場相左的客觀事實或證據(Meissner & Kassin, 2004)。講白了,正是類似「先射箭再畫靶」的自我迎合行為。

 

這樣的偏誤普遍存在人類決策的歷程當中,極其容易影響我們對證據的解讀而令我們不自知。在司法程序中,無論是普遍受到執法人員歡迎的測謊(同上註),或者對於各式鑑識科學物證的偏執解讀(尤其對於已知的被告特別偏執而不利;Kassin, Dror, & Kukucka, 2013),都有極為嚴重的肯證偏誤問題存在。

 

比起單一肯證偏誤更加棘手的,則是司法程序所形塑可供肯證偏誤在警方—檢方—法院審級之間接續成長茁壯的環境。這也就是肯證偏誤的連鎖:警方因為業務壓力、正義激情或者其他誘因而必須「不擇手段」破案,盡可能的讓「已鎖定」的嫌犯成為被告(「反正檢察官會還被告清白」);檢方因為與警方的互生利害關係、自身的案件壓力以及與第一線偵查的距離等,而遺忘了自己有維護人權、節制非法偵查的客觀義務(「被告若沒問題警方哪找來這些證據?」「反正法院會保障被告」);審判法院則因審檢的養成體系與共生關係,而難以本於無罪推定與法定證據原則去嚴格檢視公訴的案件(「要是被告無罪,檢警哪裡蒐集這些證據還提起公訴?」)。

 

到頭來,原本應該嚴審細觀證明被告有罪證據的刑事司法程序,卻變成了一個三不管地帶人人漏接被告的快速定罪流程(fast track to conviction)。

 

無論是台灣、日本或韓國,日劇「99.9%」,韓劇「正義辯護人」「殺人回憶」,甚至英美法德等地許多的冤案,所訴說的不都正是同樣的故事?同樣的偏誤?同樣的肯證偏誤連鎖?

 

從蘇建和到蘇炳坤,我在意的不僅僅有多少冤案受到救援,更是還有多少冤案埋藏在黑數當中,沒人看見。想要正本清源的減少冤案,哪裡能只靠佛心的法官檢察官義務律師不斷賣肝、逆流而上,冒著得罪同僚的罵名,去扛起司法原本應該做到卻徹底失靈的程序責任?

 

冤案有多難,司法心理學在台灣就有多重要。但願林金貴與蘇炳坤的平反,幾十年的人生,換來的不會只是台灣刑事司法看似進步的錯覺,而是更多人的覺醒。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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