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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制與審判決策(系列三)

黃致豪 2018年09月15日 00:00:00
我們的小小前導實驗,似乎推翻了「在台灣的國民參審制下,職業法官無法透過語言以及/或者非語言的方式,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結果」此一假說。(圖片擷取自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Youtube)

我們的小小前導實驗,似乎推翻了「在台灣的國民參審制下,職業法官無法透過語言以及/或者非語言的方式,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結果」此一假說。(圖片擷取自司法院國民法官制度簡介Youtube)

為了討論在即將推行的國民參審制度設計下,職業法官是否絕無可能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決策,我們決定模擬國民參審歷程,實際招募國民法官,以官民同審的方式,針對重大刑案進行審判與評議。

 

這種實驗模擬的性質還不屬於正式實驗;目的主要是為了初步探究日後是否有對於這個主題進行一系列相關研究,以及正式進行實驗設計的價值。因此這次實驗的本質屬於前導型的小實驗(pilot experiment)。

 

本次前導實驗的假說是:職業法官無法透過語言及/或非語言(verbal and/or non-verbal)方式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決策結論。我們的預測是:職業法官能夠透過語言及/或非語言的方式,對國民法官的評議決策結論造成影響;也就是假說(也可以說是政府的官方立場)可以被推翻。

 

在實驗參與者部分:我們以隨機方式招募共六名已成年人,其身分均為大學在學生;在未經刻意挑選的狀況下,募集到男性女性各三名。這六個人均未曾就讀於法律系所,或有任何的司法實務執業經驗;也就是基本上合於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條例草案之資格限制。

 

在審判的案件資料方面,為了盡可能符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條例草案適用案件,必須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的刑事重罪案件設定,本次實驗所使用的模擬案件相關資料,案由為加重強制性交罪(對14歲以下男女/心智障礙之人)。模擬案例資料使用某一個已經法院判決確定的教職員遭控強制性交輕度智能障礙幼女案背景資訊。並且遵照個資法規範,將之全面簡化改寫為模擬案件紀錄;其中所有個資與可得辨識任何個人之情節與資訊,均已改寫或刪去。

 

 

案件資料中所包含的相關證據包含以下四項,均與實際相類似案件當中所可能呈現在國民法官眼前的證據類型相同:

 

(甲)學校性平會成員依照程序進行內部調查並詢問被害人的紀錄;

(乙)檢方與警方對被害人(在社工陪同之下)的詢/訊問筆錄,其中包含了偵訊娃娃(anatomically correct doll)的使用並據此進行指證與輔助等情節;(丙)婦產專科驗傷報告:報告內容主要指出被害人「外陰部有輕微紅腫發炎,處女膜無異狀。無其他傷痕」;

(丁)精神專科醫師對被害人進行鑑定後所提出的的司法精神鑑定報告。該鑑定指出:被害人「有輕度智能障礙。臨床觀察被害人有恐懼、焦慮、注意力不集中症狀;經確診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

 

依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條例草案,原訂應由六名國民法官加上三名職業法官共同針對被告是否犯下被提起公訴的罪名進行評議;經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九人當中必須至少六人,且其中必須包含至少一名以上法官)判決有罪,才能得到終局有罪判決;否則即應認定為無罪。

 

但本次實驗因人力因素以及原定支援的一名法官臨時無法到場,因此最終僅由一名現任職業法官與一名已具備申請轉任法官資格的資深律師等二人共同擔任職業法官,分別任本案審判長(職業法官)與受命法官(資深律師)。

 

有鑒於職業法官的人數變動,因此在實驗設計與執行上,我們決定將有罪的門檻調整成比起原定法定門檻更加嚴格,亦即:在評議人數為兩名職業法官加上六名國民法官的前提下,仍然必須得到六票以上認定有罪(其中至少一票有罪仍必須來自職業法官)。換言之,整體有罪門檻6/8較原本法定的2/3更高出8%左右(75%-66.67%=8.33%),才能得到有罪判決,否則即為無罪。

 

全程評議活動依照法律草案設計採取隔離評議,以使審理的職業與國民法官可以不受任何外界干擾同處一室。參與的國民法官在事前有經過告知且均同意在評議過程會有外部人員透過電腦進行觀察與就觀察所得進行必要的紀錄,以供本前導實驗之用。

 

評議活動全程設定為75分鐘左右;其中包括:15分鐘的評議前指示(pre-deliberation instructions;涵蓋了有關本案公訴與答辯要旨,刑事訴訟、國民法官職權與評議流程簡介,刑事司法與被告權利基本原則,基本證據法則如無罪推定、證據裁判、舉證責任與超越合理懷疑的有罪心證決策門檻,以及本案公訴罪名的構成要件說明等);25分鐘的案件證據資料(共約18頁證據資料,包含了上述甲~丁等四項)審閱時間;30分鐘共計三階段的評議活動(詳下說明);以及5分鐘的最終評議投票。

 

每回合評議均依照條例草案以及司法院設定的實務流程,由國民法官先行發言,次由職業法官發言。這樣設計的主要意旨在於避免國民法官受到搶先發言的職業法官意見影響;也就是盡可能的控制實驗的內部變因。

 

這三階段評議下來,我們觀察到:多數意見從第一次評議的無罪判決結論(六票無罪,二票有罪),在職業法官的操弄下,漸漸改變為第三次評議的有罪結論(六票有罪,二票有罪)。最後,確定了本案被告有罪的命運。

 

換句話說,我們的小小前導實驗,似乎推翻了「在台灣的國民參審制下,職業法官無法透過語言以及/或者非語言的方式,影響國民法官的評議結果」此一假說。

 

我們是怎麼做到的?評議的過程,又出現了哪些有趣的互動與意見變化呢?(系列未完)

 

※作者為執業律師/美國NITA訴訟專家師資/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現為臺大心理學研究所博士生

 

【延伸閱讀】

●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制(系列一)

●黃致豪專欄:官民同審的未來-國民法官制與審判決策(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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