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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瑞仁:最高檢應成立公訴組

陳瑞仁 2016年10月17日 00:02:00
徐自強案無罪定獻的最後一次審判,最高法院並未舉行言詞辯論引起諸多爭議。(照片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徐自強案無罪定獻的最後一次審判,最高法院並未舉行言詞辯論引起諸多爭議。(照片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網站)

徐自強案無罪定獻的最後一次審判,最高法院並未舉行言詞辯論,致該案所涉若干重大法律爭議未獲澄清,引發社會各界再次討論最高法院開庭之必要性。此事非僅涉及院方,檢方亦應積極準備「言詞辯論常態化」時代的來臨。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庭代理聯邦政府出庭者(含刑事與民事案件),係美國司法部「訴訟副部長」(U. S. Solicitor General)及其辦公室檢察官團隊,堪稱為「美國聯邦最高公訴組」,其設置與運作方式可供我國參考。

 

訴訟副部長在司法部排行老四,與司法部長同樣是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在美國司法界有極其崇高的地位。他是內閣閣員中惟一法定資格有「精通法律」(learned in law)這個條件的人(甚至連擔任聯邦大法官也沒規定這個條件)。也由於其官位之能力重於黨性,他也常是內閣閣員中惟一非執政黨員之人。訴訟副部長所提出的法律見解備受聯邦大法官尊重,只要是其提起的上訴案件,聯邦最高法院通常會許可受理(其他案件平均許可率僅1%)。甚至很多聯邦政府不是當事人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在決定是否受理上訴時,也會主動徵詢訴訟副部長的意見,制度上稱為Call for the Views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訴訟副部長更是在所有訴訟代理人中,惟一在聯邦最高法院建築物內有專屬辦公室之人,所以他常被稱為美國的「第十位大法官」(The Tenth Justice)。

 

聯邦最高公訴組在副司法部長之下設置四名「代理副部長」,其中一名政務官,三名事務官,底下再設十七名之「副部長助理」及其他行政人員。其運作基本上有做「出庭」與「撰狀」的分工(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也都會載明是那位檢察官(律師)出庭辯論,那位檢察官(律師)提出準備書狀),所有書類都會上網公告供公眾與學術界閱覽。

 

聯邦最高公訴組除為聯邦政府出庭外,有時會協同州政府的訴訟代理人出庭,亦經常依聲請或依職權以「法院之友」(amicus curiae)之方式參加訴訟,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每年約八十件的言詞辯論案件中,大約有三分之二可以看到聯邦最高公訴組的影子。

 

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實無庸等待司法國事會議決議或立法院修法,即可指定一名主任檢察官與三至五名檢察官(含現職與調辦事)成立公訴組,平日鑽研重要新興法律問題,並協助一二審檢察官撰寫法律意見書。遇有最高法院言詞辨論之具體個案時,再採任務編組方式,從一二審檢察官挑選對系爭法律問題素有專精者三至五名,共組辯論團隊,精益求精,並定期公告公訴組之所有書類,定能為我國法律審做出非凡貢獻,並贏得我國「第十六位大法官」之封號。

 

附錄: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 (陳瑞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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