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傳真:香港本土派不應妖魔化「新移民」

李芄紫 2019年03月05日 00:00:00
從大陸移民到香港的單程證制度並非能輕易解決的問題,這既有法律的原因,也是普世價值的需要。(湯森路透)

從大陸移民到香港的單程證制度並非能輕易解決的問題,這既有法律的原因,也是普世價值的需要。(湯森路透)

香港最近由於流感泛濫,公立醫院人多為患被「逼爆」,香港「本土派」又再掀起針對新移民的爭議。他們認爲,新移民「攤薄」香港資源(比如使用醫療資源、獲取綜援福利、申請公屋等)、溝淡香港文化、認爲是中國「換血的陰謀」,意在「殖民」香港。

 

「新移民」的問題確實值得重視,但「本土派」妖魔化新移民是錯誤的。

 

在分析問題之前,要釐清何謂「新移民」的定義。在本土派眼中,所有1997年之後通過單程證計劃來到香港的大陸人都是「新移民」。據統計,在1997年回歸之後,單程證抵港的「新移民」共有100萬左右。但這個數據並不等於現在「新移民」在港的數量,因爲在這21年閒,有的死亡,有的移民到外地,有的又返回内地工作生活,因此具體數目不明。同時,本土派很少論證,「新移民」在香港生下的後代,屬於「香港人」還是「新移民」。

 

但在政府統計口徑中,「新移民」指的是抵港少於7年的移民,7年之後他們能拿永久居民身份證,就不被視爲新移民。政府的「新移民」定義中,除了通過單程證來港的新移民外,還包括以其他方式來港的移民(比如專才計劃、留學後在港工作、投資移民、海外港人子女回流、外籍人士等)。因此,這兩個定義不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而是有交集的關係。當然,假設通過其他方式來港大大少於單程證的前提下,大體上說,兩種定義依然能近似於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以下按照這個邏輯分析)。

 

爲了區別起見,以下本文用帶引號的「新移民」指代1997之後的單程證移民,不帶引號的新移民指代政府定義的新移民。

 

這兩種理解的不同,造就很多雞同鴨講的爭議。比如政府統計的新移民就醫或申請福利的數據,就和一些醫生的感受不同。出來一些醫生用「感覺代替統計」的謬誤之外,定義的不同也是重要原因。

 

單程證樣本。(維基百科)

 

「攤薄」程度缺乏統計口徑

 

本土派理解的「新移民」給香港帶來的「攤薄」程度有多嚴重呢?由於缺乏統計口徑,目前沒法清楚,但可想而知,必然大大超過政府的數據。用簡單比例,如果7年之内的新移民現時使用公立醫院是0.5~1%的話 更多何喜華〈從醫療亂象看人口政策的後果前因〉,那麽21年來的「新移民」就是其3倍,即1.5~3%。新移民佔用綜援的整體開支是4.1%的話,那麽3倍就是12%左右。

 

當然,考慮到在這些年間,「新移民」年齡上的自然變老等因素,以上比例可能會更高(假定老人使用醫療資源更高,申請綜援的機會也更高),考慮到死亡與移出的因素,又可能會降低,但在數量級上不會有很大差別。

 

本土派對「新移民」的攻擊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第一是「新移民」本身,第二是「新移民」拿福利。

 

香港通過單程證抵港的「新移民」有三個歷史和法律背景。

 

第一,香港在1979年開始實行單程證制度,港英與中國協商確定每天單程證赴港的配額,中國負責批出單程證。中國堅持單程證審批權在中國手中,是因為這才能彰顯「中國從未承認割讓香港的三個不平等條約」 以及「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立場。最開始,配額是每天75個,後來不斷上升,到1995年升到150個。這個數字至今23年沒有變過。

 

這更不提從香港開阜以來,兩地人員交流就非常頻密。香港戰後的人口增長大部分都得益於大陸移民。換言之,大陸到香港的移民一直存在,無非「本土派」人爲地劃一條界而已。老實說,爲什麽把這條界線設在1997,1997年前來香港就是香港人,之後就算是「新移民」?似乎從來沒有誰論證過。

 

第二,《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第十四條規定:「對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將按現在實行的辦法管理。」這裡的現行辦法就是指當時已經實行的單程證安排。中國擁有審批權,雙方確認配額。

 

《基本法》第22條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其中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人數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徵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確定。」這點規定,香港政府有權在配額問題上給意見,但必須由「中央政府主管部門」發起。至於「本土派」強調的「審批權」,則在《基本法》中只字不提。根據中國認爲,《基本法》是「授權法」的原則,香港沒有「剩餘權力」,於是「審批權」也自然在中央。(因此,所謂「收回單程證審批權」的表述是錯誤的,香港從不擁有審批權,沒有「收回」一說。)

 

《基本法》第159條規定,「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這裡的「基本方針政策」,就是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的方針政策。因此,嚴格説來,單程證制度,特別是「審批權」問題,是無法修改的。當然,在中國講法律不能絕對化,但總之修改的難度很大就是了。

 

第三,《基本法》第2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 第(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條文基本上沿用《中英聯合聲明》第十四條。

 

條款的本意是為了讓移居海外的中國籍香港人的子女都能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但由於條文(二)和(三)的行文,所有中國籍的香港居民,在中國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都自然而然地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不論子女是否已成年,也不論父母生育的時候是否已經在香港或是否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也不論是否婚生子女。

 

這就是1997年回歸時,居留權訴訟(吳嘉玲案)和人大常委第一次釋法的法律背景。終審法院在1999年1月判決他們即時擁有居留權,可以即時來港。這一下子讓香港多了大量居民,根據當時董建華政府的估計,有如此資格的人十年内共有167萬人。政府認爲無法承受,於是提請釋法。釋法認爲子女出生時,父母一方必須已經是永久性居民,一下子把數量減少到20萬左右。而且他們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才能來港。批准手續反映在單程證上。因此,很多單程證人士其實不是「非香港人」,而是「暫緩來港的香港人」(這些人需要領一份「居留權證明書」)。從1997到2017年6月的20年間,這類人士共有21萬人左右,至今尚未全部赴港。

 

家庭團聚是單程證的主要目的

 

除了這三個背景,單程證問題涉及的還有家庭團聚的問題。家庭團聚占單程證的主要目的,除了包括了以上說的1997年時已擁有香港人資格但「暫緩來港的香港人」之外,最大數量就是兩地婚姻。

 

由於現實的原因,很多香港男子北上與大陸女子成親(也有少量港女嫁内地男的情況)。在回歸後,這些婚姻在内地生育的子女,根據《基本法》已經享有香港人身份,只是需要通過單程證來港而已。而港人配偶基於人權,也必須批准赴港。以上情況佔了單程證的97%(以2018年第三季為例)。此外,父母到港照顧子女的類別,只佔2.5%。

 

反對單程證「新移民」,就是一部分港人反對另一部分港人的婚姻權利,這當然缺乏合理性。

 

可見,從大陸移民到香港的單程證制度並非能輕易解決的問題,這既有法律的原因,也是普世價值的需要。

 

「本土派」針對「新移民」的原因還在於「分攤福利」。

 

「新移民」當了替罪羊

 

根據合理性而言,又可以分爲兩個群類。已經獲得永久公民身份的移民「拿福利」實在是無可厚非的。他們(作爲一個整體)在香港工作交稅,和普通香港人一樣。如果說,香港人擁有的福利他們就不能拿,這放在哪裏都說不通。

 

值得爭議的還是尚未獲得永久居留權的新移民,是否應該拿福利。比如一來到就拿福利,是否應該。

 

在2013年前,不存在這個問題。新移民在獲得永久居民身份前,不能申請綜援等社會福利。相應地,香港本土派興起針對内地人的「蝗蟲論」從2009年就開始了,但開始針對的主要是雙非、旅客和水貨客,專門針對「新移民」恐怕還是在2013年之後的事。

 

這是因爲2013年11月,終審法院就「孔允明 訴 社會福利署署長」一案判決,裁定社署規定新來港人士要在本港居住滿七年才有權申領綜援的政策,違反《基本法》第三十六條賦予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於是新移民一抵港就可以領社會福利,這使問題的嚴重性一下子增加一倍左右(當時只有1997-2006年抵港「新移民」(共9年)可以領福利,現在一下子增加7年的移民數量)。

 

這種處理方法不乏爭議,但這是《基本法》和香港法院的裁決問題;而裁決的理由又是香港堅持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原則,看不到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能如何緩解。但顯而易見,現在「本土派」已經把矛頭從新移民轉向「新移民」,認爲1997年之後通過單程證來香港的人都是在搶香港資源,煽動民粹,這就已經喪失了其合理性。

 

近年「新移民」問題其實主要根植於港府人口政策的失敗,不幸是「新移民」當了替罪羊。以後有機會再繼續分析。

 

※作者為香港政治評論家

 

【延伸閱讀】

鄭立專欄:香港的新移民統計騙術

 

關鍵字: 香港 新移民 單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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