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宜倩:畢安生教授之死 凸顯法律體系的笨拙與殘酷

陳宜倩 2016年10月20日 00:05:00
法籍台大外文系退休教授畢安生在家墜樓身亡,他和他的同性伴侶曾敬超(小圖)的愛情故事近來被熱烈討論。(翻攝自李晏榕臉書)

法籍台大外文系退休教授畢安生在家墜樓身亡,他和他的同性伴侶曾敬超(小圖)的愛情故事近來被熱烈討論。(翻攝自李晏榕臉書)

台大外文系退休教師畢安生墜樓身亡,在社群網路中許多人們哀悼著這位來台多年並在此定居的法文教育者。也有很多人感到憤慨與不解,其同性伴侶於去年去世,他與他的情人伴侶在生前得不到這個無情國度法律認可,也許日後可重聚天堂。冷酷的法律體系,對於同居35年的同志伴侶,不予以肯認,不賦予任何法律上締結親密關係的機會,於是透過日常生活最理解彼此的人們在生命終了前,無權為摯愛選擇最適切的醫療方式,死後當然也無繼承權。

 

台灣其實在2016年1月6日公布了《病人自主權利法》,將在2019年1月正式施行。這對於台灣來說是個重大突破,傳統上若在無法取得病人明確意思時會首先尊重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之意見,通常是血親或配偶。而對於在法律上無法成為「配偶」之同性伴侶而言,這意味著最後為摯愛決定醫療方式是不可能的願望,同性伴侶只是法律上的陌生人。2019年開始當事人可以透過預先選定,依自己意願讓同性伴侶成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然而,《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下列之人,除意願人之繼承人外,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

一、意願人之受遺贈人。
二、意願人遺體或器官指定之受贈人。
三、其他因意願人死亡而獲得利益之人。

 

除非是繼承人,否則有以上三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醫療委任代理人。這個立法邏輯大概是因為考慮受遺贈人等之道德風險,因當事人的死亡會受有財產利益,由其來決定其善終權益恐會有衝突。聽來合理,然而仔細思索,在沒有《病人自主權利法》前,在2019年來臨之前,現在每一個人都可能面臨這樣的危險,因為(法定)繼承人通常就是配偶、親屬,而在當事人無法表達意見時,通常也是這同一群人享有為當事人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為什麼現在我們就可以承擔這樣的風險?因為異性戀配偶親屬之間有親情或愛情?而對這份情感我們深信不疑?為什麼這麼如此堅信「繼承人」(包括異性夫妻配偶,子女等依其法定繼承順位)對於當事人的情份不會被死亡發生的可能繼承財產利益所減損?為什麼繼承人不必在「繼承當事人財產」與「為當事人做醫療決定」中二選一?同性戀伴侶就得在「財產利益」與「醫療決定權」中二選一?同性戀配偶的情份就這麼輕易地受到挑戰與質疑?難道不是因為主流社會認為異性戀感情才是正常、自然、值得珍惜尊敬,難道不是因為異性戀主流社會對於同性戀伴侶情感的不理解,法律體系與規範內建如此深刻的異性戀男女二元規範?

 

在這個世界生活多麼不易,我們應當珍惜彼此。法律體系也許無法辨識人世間複雜的多樣多元情感形式,而顯得笨拙、不解風情甚至殘酷,但是起碼應實踐平等原則,不論在親密關係的組成,或者醫療自主決定權,重新檢視各項法規之立法理由與規範正當性與合理性,在這個世界生活多麼不易,我們應當珍惜彼此,法律理應創建讓人們得以繼續守護、珍惜彼此的各式各樣親密關係制度,無關性別與性傾向,希望法律別淪為鞏固既有性/別權力的工具。

 

※作者為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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