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專欄:憲法不禁止大法官再任--敬答陳志祥法官

錢建榮 2016年10月25日 12:11:00
國民黨團認為提名許宗力是違憲的。(攝影:李昆翰)

國民黨團認為提名許宗力是違憲的。(攝影:李昆翰)

就在立法院對司法院大法官及並任正副院長行使同意權前夕,傳出基隆地方法院有23位法官「連署」,認為許宗力前大法官如再任大法官,有違憲之情。可謂基隆地院最資深法官的發起人陳志祥表示,簽名的法官包括自己在內有19人,其他有4位法官是口頭表示認同。   

 

先不論這其中是否有資淺法官因為不敢抗拒資深法官要求,而「被迫」贊同,或不好意思拒絕,以及即使連署簽名,卻不敢顯名負責的值得深思的司法現象。但不容否認的,大法官「再任」是否違憲的議題,在法官群體中的確並非沒有爭議及討論。   

 

陳法官固然是法官圈中少數具有憲法意識者,只是相較起來,許多向來對憲法不感興趣,總認為憲法與審判實務無關,平常表現得政治冷感的法官,突然間都發揮「憲法意識」,擔憂如容許大法官再任,是否會被政治操弄的「憲」「政」問題。而最喜歡也最謹守法律文義解釋的法官,也突然間不再拘泥於文義,非要將「連任」的文義,擴張解釋包括「再任」在内,認為這才是守護憲法精神的態度。雖不得不說這些討論讓人「驚豔」,只不過,怎麼不見法官將這些憲法意識或解釋態度,運用在平常諸多的個案裁判或司法(行政)作為上,以保障當事人權益,著實令人覺得美中不足。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主張不可以玩文字遊戲,非要將此處的「連任」文義,擴張包括「不是連任的之後再任」在內的人,該如何解釋當年修憲者所參考,同樣採任期制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四條,明定禁止「接續」或「以後」再被選任(anschließende oder spätere Wiederwahl),也就是文義上同時表明禁止「連任或再任」。如果連任可以包括再任在內,德國法就不須另外明定「或不得再任」。更別說所謂若容許隔一段期間後的再任,將會導致大法官為了日後能再次出任,會在任內迎合或屈從提名總統意志的說法,好像都忘了美、日兩國解釋憲法的最高法院法官可都是「終身職」,也就是當到死或退休為止。有誰敢說採終身職的美、日大法官,都是迎合或屈從執政者意志的人?更別說我國的職業法官可也都是終身職,不是任期制。這種疑慮若非想像力過於豐富,就是對於大法官沒有根據的過度不信任。

 

 

保障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政治干涉的作法,除了終身職保障外,另外一種就是採「任期制」,專業職位者採行任期制的意義,與民選首長採行任期制,重在防止絕對權力絕對腐敗的意義,截然不同,專業職務的任期制在保障「任期內」不致受到干涉而去職,所以是否禁止連任或間隔後的再任,其實非此類專業任期制所關心的。憲法本文對於大法官是否有任期並無明文規定,制憲者不排除採終身職的設計,當時大法官的任期明定在司法院組織法,白紙黑字規定「大法官任期九年」,就句點結束,也沒說可否連任,但當時卻沒有人解釋為只能做一任而不得連任,事實上,一連再連,當好幾屆大法官的實例不少。憲法增修條文顯然反對可以連任的任期制現象,明文規定「不得連任」,卻反被解讀成只能當一任?也難怪當初草擬這條憲法增修條文的國大代表彭錦鵬教授,也要跳出來說明他沒有要禁止再任的意思。

 

簡言之,修憲者既然僅禁止大法官「連任」,沒有如德國一樣同時禁止「再任」,這代表修憲者不願意過度限制或預測往後的政治情勢。以八年大法官任期而言,只要沒有連任,間隔一段期間後的再任,提名的總統絕對不會是同一人,國會也至少歷經兩屆改選,即使是修憲後的第一任,即只有四年任期的大法官,日後如要再任,行使同意權的國會也都更異,誰能預測哪個政黨會持續執政?相反的,若說修憲者考量過我國從九年任期改為更短的八年,更比德國的一任十二年為短,所以無意禁止優秀且青壯的大法官,在卸任一段期間後再回鍋擔任大法官,當不為過。非要違反修憲者的意思,或難認有法律漏洞的強加類推,將禁止「連任」擴張解釋為禁止「再任」,恐怕才是過度干涉修憲者當初保留再任空間的美意及權力謙抑。

 

有立委審查質詢時指出,當年楊仁壽大法官因為再任有爭議,放棄司法院長的提名,但當時楊大法官任期未滿就跑去接任公懲會委員長,其遺留的大法官缺額並未補提名他人,甚至其任期都沒屆滿,之後楊仁壽又要回來擔任並任司法院長的大法官,重新起算任期八年,這明顯是「實質上的連任」而違憲,自然不可。但許宗力大法官是卸任後,已有新提名大法官接任,五年後另有其他大法官任期屆滿,間隔五年之久「再任」大法官,這根本不可能是連任,當無可能違憲。至於包括陳志祥法官在內,許多人提出的質疑:卸任間隔五年,再任大法官如不算連任,間隔五日是否也不算連任?我的意見是,只間隔五日當然屬於連任,其他大法官任期還沒到一半,卸任大法官又來接任,這實質上仍然是連任。是否連任不是只看位置有無其他人接任,而是實質上以間隔期間是否過短,是否並非其他大法官任期屆滿而再任而定。

 

換言之,在我國採各別大法官任期分別計算的實務下,不排除有大法官中途因故離任,此時如任期經過甚短,再由已擔任過大法官者重新接任,其實質上仍屬連任,但是許宗力大法官間隔五年,以正常大法官的八年任期而言,已超過一半四年任期,又非有大法官中途離職,這怎麼解釋都不可能是連任!所以拿五天來類比五年,根本是「竹篙湊菜刀」。

 

2003年,許宗力、許玉秀與林子儀三位學界的優秀教授,均以四十多歲的年紀,經陳水扁總統提名為大法官,相較實務界出身的大法官,當時因為有必須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十年以上的限制,而實務界論資排輩的文化根深蒂固,根本不可能有青壯輩的下級審法官出任的可能,所以擔任大法官成為法官實務生涯的「終點站」,通常都是年高德卲超過六十歲年齡者,這也是實務法官常會以直覺認為大法官只能當一任的原因。從某方面言,這也是陳總統對於傳統大法官實務的「轉型正義」措施。三位大法官任內對於人權保障與機關權力分立的解釋表現,有目共睹。歷經陳水扁、馬英九及蔡英文總統,卸任五年至今,也僅甫過六十歲,再當一任大法官綽綽有餘,以他們豐富的釋憲經驗及學養,正是違憲審查與司改之路需要的領導人才,更是落實轉型正義的象徵。如今許宗力大法官願意再任大法官,實為國家之福,司法之幸,我們怎麼能不佩服當年修憲者不去限制再任的真知卓見,司法才能盼來如此高CP值的司法院長。

 

 

※作者為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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