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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長榮航罷工落幕 勞政資均沒佔上風

古楨彥 2019年07月19日 00:00:00
這次罷工事件,挑戰了以往強調家父長式的長榮航空公司管理風格。(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這次罷工事件,挑戰了以往強調家父長式的長榮航空公司管理風格。(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7月6日晚上,長榮航空與工會在勞動部長許明春和桃園市長鄭文燦見證下,達成共識簽訂團體協約,內容涵蓋八項協議,這些簽訂團體協約內容對勞政資有哪些影響衝擊呢?

 

就工會而言:新訂團體協約中有三項談及工會罷工權問題,分別是工會三年不能罷工,國內航線不能罷工以及如果此次罷工言行合乎法律,公司會尊重。這意味著長榮航工會力量會逐漸式微,身為一個勞動者,擁有三項基本權利(團結權、協商權與爭議權),倘若爭議權無法行使,這樣個別勞動者還需要加入工會嗎?

 

不管長榮航空公司發生什麼惡劣變化,工會都不能罷工,這等於是讓工會無力自保。前述勞動三權中最基本是團結權,沒有工會,就不易與雇主進行集體協商和集體罷工。還有新協議有談到罷工言行若合乎法律的話,公司會尊重。但問題是,罷工用語十分模糊,由誰來判定?

 

就政府而言:此次空服員罷工能落幕,有賴交通部和勞動部聯手運作,特別是交通部長林佳龍先生以航權和航線要脅發言,迫使強硬長榮資方願退一小步和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其實,國家在勞資爭議的角色是有義務對於勞資爭議當事人採取中立之行為,尤其是不得經由公權力措施單方給予爭議當事人之限制或特權,藉此將爭議行為的過程做導引到特定方向之影響。

 

這是基於國家是為提升工會協商力量和維護公眾生活安定目的為考量。在這種情況下,國家視強制仲裁當做是爭議權行使之代替,避免勞工(包括公共部門勞工)因爭議權未受法律保護致未能以平等地位與資方自治議定勞動條件。

 

就資方而言:此次長榮航空服員罷工事件造成勞勞爭議(即長榮航空地勤人員和空服員互嗆產生心結),短時間內很難團結一心,公司管理階層必須想好方式化解。比較嚴重的事是勞資爭議,以往強調家父長式的長榮航空公司管理風格,被這次罷工事件挑戰了過去要求員工服從公司命令的文化。

 

從此次長榮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工會戰鬥力僅能展現和資方進行較長對峙時間,但碰到本為其工會會員謀取原始八大訴求權益的實質內容,卻一再退讓,這樣會使工會成員或還沒成為工會會員認為到底要不要加入工會?加入公會一起參與罷工活動值不值得?有賴工會幹部及領導者深思,在團體協約完成簽訂後工會的未來要何去何從。

 

※作者為萬能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助理教授

關鍵字: 長榮 罷工 工會 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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