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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台港司法協議與陳嫌來台受審同樣重要

末雨聲 2019年10月23日 00:00:00
只要港府願意對話,做出負責任安排,台港司法部門絕對可以用最快速度協商一切細節,並在台港司法部門的監視護送下引渡來台受審。(取自香港有線新聞)

只要港府願意對話,做出負責任安排,台港司法部門絕對可以用最快速度協商一切細節,並在台港司法部門的監視護送下引渡來台受審。(取自香港有線新聞)

之前轟動港台的陳姓犯罪嫌疑人,涉嫌來台旅遊時在台灣殺人棄屍並潛逃回香港。由於自台灣認為陳嫌涉有重嫌之後,台灣士林地檢署就已經發布全球通緝令要求陳嫌應盡速引渡來台受審。但因為港府始終回絕台灣政府之要求,遲至今年九月才有意願讓陳嫌自主來台「投案」。但港府此時的舉動,即便排除其政治動機,在法律使用上亦有高度爭議。若不謹慎處理此事,陳嫌來台受審不成,將使台港的司法正義都成憾事。
 

由於目前香港特區政府所宣稱的投案並非正式的法律用語,特別台港兩地屬於國際關係而非國內關係,若要適用人反遣送規定,就應該要簽署相關司法引渡協議,確保該事件不可成為唯一特例,未來若有人犯再逃往香港才能繩之以法引渡來台。然而策動陳嫌來台投案的相關人士屬於北京政協委員,添增此事的複雜度,我們都希望台港兩邊的司法官員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判,就人犯的引渡細則做清楚規劃,而非倉皇行事的讓陳嫌突然登機的方式來台受審,這樣不符合法律規範,亦增加我國實務處理此案的困難。
 

我們必須重申,陳嫌假若經港府同意就登機來台,也必須取得台灣入境單位的許可他才能核發登機證。因此絕無所謂可以突然臨時入台,然後忽然被台灣移民署扣留而後交由法務部檢察官羈押的可能。正常程序都必須是兩邊司法官員取得同意之後才能入境,畢竟台灣的法律有明確規範,任何有案在身的外國人入台都必須受到嚴格檢視審查,甚至大部分情況都會逕行驅逐出境。那更何況陳嫌是台港兩地都犯罪的嫌犯,在香港也因為盜用已故女友信用卡刷卡遭到判刑,屬於有前科的犯罪者更難有突然入境台灣的可能。
 

因此,我們還是希望香港政府勿再從旁門左道來解決此案,不管是二月的送中條例或是現在所謂的自主投案,都不屬於正常引渡規則所規範的原則。尤其是香港明明和30多國簽有司法協定,台灣的護照入境香港亦都屬於香港特區所承認的,和來台灣無法和香港就此案簽訂司法協定之說呢?
 

我們都同意此案人命關天,不能讓人犯在外逍遙,但是正因為人犯所犯之罪讓人髮指,我國司法部門處理此事才須格外謹慎。若一旦該嫌用偷偷摸摸的方式潛入台灣,然後在無人知曉的情形下「自主投案」,真能確保在中間的真空期間他會乖乖接受原先港府宣稱的安排嗎?若中間又再度滋事,後果豈不是難以收拾!
 

我們還是希望香港特區政府改回到正道,只要港府願意對話,做出負責任安排,台港司法部門絕對可以用最快速度協商一切細節,並在台港司法部門的監視護送下引渡來台受審,讓受害者在天之靈得以安息。再次呼籲台灣相關人等勿在嚴肅的司法案件上添加政治柴火,也希望香港政府拿出最大誠意盡速談妥細節,以最快速度引渡陳嫌來台受審!

 

※作者為政治工作者,兩岸關係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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