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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殃及司法審判

黃錦嵐 2019年11月02日 00:02:00
2年前修正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竟出現「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的烏龍事件,導致2年來一、二審法院審判電信或網路詐欺案時,出現「提供帳戶幫助詐欺行為是否也應一併成立洗錢罪?」的法律爭議。(資料照片)

2年前修正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竟出現「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的烏龍事件,導致2年來一、二審法院審判電信或網路詐欺案時,出現「提供帳戶幫助詐欺行為是否也應一併成立洗錢罪?」的法律爭議。(資料照片)

司法審判常出現見解兩歧爭議,其中原因,若非法官適用法律見仁見智,即是立法技術太差(或疏漏),實務上,罕見「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的案例。可是,2年前修正施行的洗錢防制法,竟出現「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的烏龍事件,導致2年來一、二審法院審判電信或網路詐欺案時,出現「提供帳戶幫助詐欺行為是否也應一併成立洗錢罪?」的法律爭議,不止一、二審各法院都出現「肯定說」與「否定說」的爭議,連高院舉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也引用「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採「否定說」見解。

 

這件審判兩歧爭議,其實,在去年11月間,法務部即發現:原來爭議的淵藪是立法院法律系統誤刊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的修正理由,但因立法院的法律系統未及時更正,致使此一影響司法審判公信至鉅的審判兩歧亂象,在擾亂一、二審審判近2年,迄立法院更正誤刊立法理由之後,才漸漸平息。

 

壹:審判兩歧的根源及現象

 

先說審判兩歧亂象的根源。行政院為了打擊近幾年十分猖獗的涉及兩岸電信詐欺集團案,特提案修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將「提供或販賣帳戶之行為」也納入洗錢罪的規範,並在第2條第2款的立法說明中,明確載明該款的洗錢類型包括:「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廠商提供跨境交易使用之帳戶作為兩岸詐欺集團處理不法贓款使用」。

 

可是,上述條文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通過,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後,大約自107年初起,審判兩歧亂象即發生了,包括北、中、南各地方法院針對「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詐財之行為,除了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外,是否還應成立洗錢罪?」的法律爭議,有的判決認為應併論洗錢罪─即「肯定說」,有的認為不應併論洗錢罪─即「否定說」,迄108年,諸多案件上訴到高本院、台中高分院、台南高分院、花蓮高分院,「肯定說」與「否定說」的審判兩歧亂象依然存在,甚至,兩歧亂象不止出現在不同法院之間,也出現同一法院的不同庭之間,例如,在高本院及台南高分院內,都出現不同庭間的「院內互打」亂象。

 

如果,連最高法院的「程序駁回」判決也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今年7月間維持高院2件持「否定說」的判決定讞,也成了立法院誤刊修法理由的「受災戶」!

 

依立法院修正通過的立法理由,「否定說」顯然是誤判。可是,在近2年期間,為何會有這麼多一、二審法院的法官會誤判?甚至,在高院於107年11月23日舉辦的法律座談會上,與會法官、庭長共76人,竟有37人持「否定說」,比持「肯定說」的26人,還多了11人之多!

 

貳:審判兩歧爭議的淵藪竟是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

 

說立法院是近2年一、二審審判電信詐欺案的審判兩歧亂象之淵藪,其依據有2,其一,是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致司法院秘書長函,另一,是法務部於108年6月10日致司法院秘書長函。

 

前一函文很明確指出:「目前有部分法院因立法院法律系統將上開立法院委員柯建銘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第3點內容誤刊為本法第2條之立法理由,誤認立法院業已刪改行政院提案版本之立法理由,而排除單純「提供帳戶」行為在洗錢防制之適用,仍以刑法幫助詐欺罪判決,顯與本法修法意旨有違,應有釐清、更正之必要。」

 

儘管前一函文法務部於107年11月9日致送司法院秘書長,但因立法院的法律系統並未及時更正,致使高院在一週後舉辦的法律座談會上,持「肯定說」與「否定說」的立論依據,各吹各的調,出現堪稱「司法大笑話」的戲劇性變化。

 

因為,持「肯定說」的立論依據,是從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得的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法理由;持「否定說」的立論依據,卻是立法院最終公告的修法理由,也就是未經更正的誤刊立法理由。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否定說」指摘「肯定說」只是援引行政院修正提案之草案版本,但立法院所公告的修法理由中,並無一語提及販賣帳戶者當然應受洗錢防制法規範,「肯定說」引用的立法主張似有誤會。「否定說」的論述,因此贏得多數與會法官、庭長的支持,成了研討結論。

 

立法院是近兩年一、二審審判電信詐欺案的審判兩歧亂象之淵藪。(資料照片)

 

很顯然的,這些持「否定說」見解的法官、庭長的基本態度是:寧願相信立法院公告的修法理由,也不相信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所刊載的修法理由。這些法官、庭長大概做夢都想不到權責機關─立法院公告的修法理由也會如此的粗疏草率搞烏龍吧!

 

法務部眼見不止審判兩歧亂象依舊,而且,高院還根據錯誤的修法理由作成「否定說」的法律座談研討結論,此一結論雖然沒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審判實務上卻有實質指導效果,這不是亂上加亂嗎?為了避免審判亂象擴大,無法有效打擊電信集團詐欺及洗錢犯罪,才有了後一函文出現。

 

後一函文,是法務部先於今年5月7日致函立法院秘書長,建請更正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修法理由,立法院秘書長於今年5月13日回函法務部說明:「為求立法意旨周妥適用,業依貴(法務)部所提建議文字修正」,細繹立法院說明的文意,似乎並無承認誤載之意。法務部再於今年6月10日致函司法院秘書長轉函各級法院,歷經幾番誤會與周折,此一擾亂一、二審審判近2年、影響司法審判公信至鉅的法律爭議,終於漸漸平息。

 

參:粗疏草率、急就章、即興式的立法弊端

 

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大法庭受理審判的法律爭議案:「詐欺集團的車手,除了應論加重詐欺罪之外,是否併處強制工作3年?」,在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眼中,不論是持「肯定說」或「否定說」,甚至是丙說,都是典型急就章、即興式的立法疏漏產物。至於本文所揭露的「立法院誤刊立法理由所衍生的審判兩歧亂象」,筆者認為,這也是粗疏草率、立法品質低落的產物,作為國家立法機關,法律條文及其理由,都應該是經過立委千錘百鍊的,一經立法或修法,都具有拘束全國人民的人身自由或財產權利的效力,即使一字之誤都不應該發生,遑論誤刊修法理由!試想:一顆螺絲鬆了,可能造成一架飛機墜機或一列火車出軌,一個修法案的修法理由誤刊了,即擾亂全國司法審判近2年,所造成的司法威信傷害有多大啊!

 

很顯然的,這是根本不應該發生的立法弊端,遍佈全國的歷審法官、庭長,在依法審判時,竟然還要分心去詳查所依之法是否有誤載、漏載,真是難他們了。

 

肆:餘論─提供或販賣帳戶之行為成立洗錢重罪,是否情輕法重?

 

評述完立法院搞烏龍之後,筆者心中有一點疑惑,不吐不快,即:「提供或販賣帳戶之行為成立洗錢重罪,是否情輕法重?」。筆者認為,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的人,若非年輕識淺,即是貪圖小利的老弱,整體而言,幾乎都是知識、社經地位低下的社會弱勢,法官若採「否定說」,可視情節輕重依幫助詐欺罪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法官若採「肯定說」依洗錢罪審判,因洗錢罪是最重本刑7年的重罪,即使法官從輕量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只要判有罪,就非坐牢不可,有這麼嚴重嗎?其中難道沒有情輕法重情形?

 

因此,筆者合理懷疑,這些堅持「否定說」的法官、庭長,其法律確信,很有可能也認為此一立法有「情輕法重」、「罪刑不相當」之弊,當然,這是潛藏在法官心中的「潛規則」,並非本文評述範圍。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立法理由 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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