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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人權監委」將改變監察院

主筆室 2019年12月16日 07:02:00
透過人權監委的設計,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也賦予監察院時代新意,也將是監察院轉型的重要契機。(資料照片)

透過人權監委的設計,讓國家人權委員會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也賦予監察院時代新意,也將是監察院轉型的重要契機。(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明訂將於明年中旬提名的29席監察委員中,必須有七席「人權監委」,再與監察院長及其指定的兩席「一般監委」,共組總數達十席委員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這是台灣人權法制的重要一步,而在無法過修憲改變現行《憲法》考試、監察兩院執掌的前提下,透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也將監察院逐步轉型為人權院,為監察院注入新意。

 

台灣社會對於「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已經超過20年,自從2009年將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內國法化後,二次兩公約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都積極督促台灣盡速成立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不過對於這委員會該設在哪裡,卻始終莫衷一是。

 

若要符合兩公約的審查結論意見,一個獨立於現行三權(五權)的獨立國家人權機構是最好的作法,不過這涉及修憲,幾不可行;另個考慮是在總統府下設立獨立的人權機構,但這將傷害該機構的獨立色彩,也衍生總統擴權的疑慮;於是,職司官箴、監督行政部門與公務人員是否違法瀆職的監察院,就成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最好落腳處。事實上,根據監察院自行統計之結果,其四成的調查案件本就涉及人權議題,與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掌若合符節。

 

但監察院如何納入一個「完全符合巴黎原則揭示條件的國家人權機關」?亦有三項方案:甲案比照審計部,在監察院下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乙案是將監察院轉型成為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丙案是在監察院設置院級獨立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由特定監委兼任人權委員。但甲案的層級過低,無法監督院級以上機關的人權問題;乙案只讓監委兼差人權議題,難符合巴黎原則的要求。最後,在前立委,也是現行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提出主要修法版本,明訂未來總統提名監察委員時,必須依:「對人權議題及保護有專門研究或貢獻,聲譽卓著者;或具與促進及保障人權有關的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著有聲望者」的提名條款,提名七席「人權監委」,與現行的監院職掌分開運作。

 

這樣的設計維繫了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獨立功能,也摒除了可能產生的違憲疑慮,但最大的問題在於監察院的功能分拆為二,如何平和運作不生扞格,成為明年提名的監察院長與新任監委最大的考驗。

 

現行的五權憲法是孫中山「獨見而創獲」的怪異制度,它仿造中國古代的御史大夫,設立了一個平行於現代三權分立的監察權,宣稱要防堵國會專制,施行起來卻直接造成國會無能。監察院本身也因為這半調子的職權,選擇性地認事用法,淪為黨派鬥爭的工具。更慘的是,其組織職掌就規定於《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廢除無門,改革無路,成為憲政盲腸。

 

較諸於北歐各國監察使,我國的監察院不但具有《憲法》的高度,組織人事與資源也都相對豐富。在加入人權監委設計後,勢將轉型監察院的功能,監委不再是執政者黨同伐異的「血滴子」,監察院卻有機會帶領台灣走向人權立國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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