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註記境管武漢台胞違法嗎

戴世瑛 2020年04月07日 00:00:00
第四批滯湖北台灣人自上海搭乘類包機返台,降落桃園機場,化學兵為民眾及民眾的行李進行消毒,並協助入境、安置等手續。(圖片由國防部提供)

第四批滯湖北台灣人自上海搭乘類包機返台,降落桃園機場,化學兵為民眾及民眾的行李進行消毒,並協助入境、安置等手續。(圖片由國防部提供)

針對大陸宣布解封,第三批包機時程未定,我當局繼續註記管制滯留武漢的台胞入境,不少人質疑雙重標準、欠缺法律明確授權、構成歧視待遇與侵害人權的違憲之虞。關於維持該處分的合法性,吾人試從另一法治原則角度析之:

   

為落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姑不論大陸疫情趨緩資訊的真實性,若按先前兩次包機的隔離檢疫結果,確診乘客僅有1人。且歷經兩個多月封城與當地採檢,滯留武漢國人至今並無染病紀錄。依據經驗法則,渠等罹患新冠肺炎機率甚微,入境傳染風險相對亦小。面對已提升至第三級的全球旅遊疫情,境外感染也大多數來自歐美,我卻唯獨對武漢一隅台胞,保留註記管制。對今後整體防疫,有何必要與助益,本應重新檢討。

     

其次,對來自境外疫區人員,現行防疫措施,從嚴到寬,有「集中隔離檢疫」、「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康管理」等可茲運用。如對武漢疫情有特殊疑慮,後續包機又難達成,基於人道考量,何不選擇考慮取消註記管制,先讓滯鄂台胞平等行使遷徙返鄉的自由權利,待入境後,再按名單個別護送檢疫所,實施最嚴的「集中隔離檢疫」?果此,雖不免有差別待遇,但既符合防疫優先原則,對台胞造成的不便與傷害,可同時降到最低程度。預料也不至違反其主觀意願,何樂不為?

   

蘇貞昌於立院答詢時固稱,堅持台胞包機係「保護他的健康」。但不容諱言,無論採包機或類包機模式,相較於開放自行返國,勢必耗費更多人、物力。也易使隨行機組與醫護人員涉險。對照前述或然率極低的台胞傳染,如此犧牲防疫資源,會不會「得不償失」?倘因此拖延或繞路接運,導致國人生命、身體法益受損,豈非「愛之適足以害之」?更遑論我方枉顧前例,未經協商而於對岸境內片面採行類包機,對兩岸關係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綜上,藉防疫之名,續予註記管制大陸台胞,有無違反上開行政程序法?是否「殺雞用牛刀」或「大砲打小鳥」?相信國人自有公論。
 

或有援引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7條與大法官釋字第690號認SARS流行期間疾管單位對人身自由之限制不違憲,遽謂註記管制正當合法。惟該法禁止限制範圍不應無限上綱,包山包海,致違反法律明確授權原則。況細繹大法官解釋,系爭標的係針對台北市政府依據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必要之處置」所實施的「強制隔離」。與此番註記,無論是處分機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移民署、民航局)、法律依據(防疫特別條例或修正後的傳染病防治法)、處分內容(限制登機與入境)等,均有不同。能否擴及適用,不無疑問。退步言,縱認註記無違「比例原則」,然該解釋文所要求相關機關應設限制人身自由明確期間、建立相對人或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給予合理補償機制等,於此次處理程序,均付之闕如。仍難謂無相當瑕疵。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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