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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從司法院函示最高法院促請注意兩件誤判談起

黃錦嵐 2020年04月08日 00:01:00
台灣十之八九的非常上訴是在糾正法官因「草率怠忽」、「法律素養不足」所衍生的誤判。(圖取自/pixabay)

台灣十之八九的非常上訴是在糾正法官因「草率怠忽」、「法律素養不足」所衍生的誤判。(圖取自/pixabay)

非常上訴制度的設置本旨,是要糾正確定判決之違背法令或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以統一法令適用,個案救濟只是附帶效果。可是,實務運作結果卻是:真正因法律適用歧義亟待統一法令適用的非常上訴案件,極其罕見,十之八九是在糾正法官因「草率怠忽」、「法律素養不足」所衍生的誤判,例如,「非累犯而誤論累犯」、「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亦即,個案救濟功能已成了非常上訴的主流,統一法令適用功能反成了非主流,非常上訴制度的實務顯然已經「功能異化」了。

 

除了「功能異化」之外,非常上訴實務的另一值得注意現象是,非常上訴糾正誤判的裁判資料,已經成了司法院監督各級法院審判品質(促請注意)的參考資料。例如,最高法院日前傳閱一份司法院函文,載明各級法院確定誤判被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撤銷糾正的統計表,怵目驚心的是,最高法院也有2件誤判被撤銷,據筆者上司法院法學檢索資料系統查詢又發現,今年2月5日,最高法院也有一件誤判被非常上訴審撤銷,而這3件最高法院誤判的審判長均是刑一庭庭長陳世淙。

 

據筆者初步了解,上述3件誤判中,有一件是因大法官解釋才被撤銷,故不能歸責於最高法院誤判。值得注意,也是最可議的是,另2件誤判案件的受命法官均是陳朱貴。陳朱貴之所以可議,並非他的操守有問題或是法學素養不佳,也難說是敬業態度不良,關鍵在於他長年擔任一、二審院長疏於審判,使他難以勝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審判業務,簡言之,就是拳腳生疏、詞曲遺忘的「難勝繁劇」類型。

 

壹:最高法院2件誤判態樣─疏於「先程序,後實體」的辦案「基本功」,且「難勝繁劇」

 

最高法院非常上訴審糾正陳世淙、陳朱貴的2件誤判,案號分別是108年台非字第171號及109年台非字第5號。

 

先說109年台非字第5號糾正的陳勇志殺人案確定判決(108年台上字第800號)之謬誤。《800號》判決是犯了「應依法減刑卻未減刑」之謬誤,即:「案件自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判判決確定,並無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依妥速審判法第7條應減輕其刑,卻疏未依法減刑」之謬誤。

 

這件誤判,筆者認為,始作俑者應是受命法官陳朱貴疏於「先程序,後實體」的辦案「基本功」,並未詳查案卷,難以苛責審判長陳世淙。陳勇志殺人案於100年4月8日繫屬台中地院,迄108年2月13日台中高分院更三審判決無期徒刑時,已逼近「逾8年應減輕其刑」的速審法期限,可是,陳朱貴受理案卷後卻未積極審閱卷證,坐令案件延至108年6月5日─已逾8年期限將近2個月─才送評議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也就是說,遲延審判的過失,既不在於台中高分院更三審承審法官,也不在於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而是在於陳朱貴未及時送評議。當然,陳世淙身為審判長也不能完全置身事外,他未遍閱全卷,太信任受命法官陳朱貴的程序審查,亦有過失,只是其過失情節較輕、難以苛責罷了。

 

再說108年台非字第171號糾正的薛坤煌毒品案確定判決(108台抗字第382號)之謬誤。簡言之,在《382號》判決中,陳朱貴一方面是疏於刑法第50條的法律明文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之不利益禁止原則,另一方面是難勝繁劇犯了「算術太差」之誤。

 

限於篇幅,且數罪應執行刑之計算過於瑣細,在此不詳細引述裁判指正資料了。

 

貳: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拳腳為何會生疏?詞曲為何會遺忘?

 

猶如百戰餘生的老兵一樣,審判經驗法豐富的法官,也會懂得閃避常犯的審判疏誤之坑坑洞洞或「地雷區」,例如,上訴是否逾期?上訴是否合法?是否有速審法應予減輕或上訴限制?量刑是否逾越或低於法定刑?是否有羈押期限問題?相形之下,長年擔任司法行政首長或幕僚職務,拳腳多少會生疏,詞曲難免會遺忘,司法院要調整這類首長、幕僚的職務,若是要轉任法官,確實應多考慮此項因素。

 

以陳朱貴由花蓮高分院院長轉任最高法院法官,頻頻誤判而論,就有資深法官說:「陳朱貴離開審判太久,而且急欲退休,無心辦案!」,更有甚者說:「當院長、庭長多年沒寫判決,又年邁不懂用電腦搜尋查閱裁判資料,脫節,頻頻出包是正常的。最高法官沒那麼好混的啦!」。綜觀陳朱貴最近15年的調遷資歷,以上說法,容有稍嫌誇張之處,但確是一語中的!

 

陳朱貴是司法官訓練所22期結業,77年11月即初任法官,刑事審判資歷相當深,其升遷也是一路順風,首次調最高法院辦理審判事務是93年8月至95年9月;95年10月至98年12月調任台中高分院;98年12月迄102年12月再調任嘉義地院院長;102年12月迄105年6月再調台中高分院庭長;105年8月迄107年8 月調花蓮高分院院長;107年9月再調任最高法院法官,最後,於108年12月屆滿64歲時,提前6年提休。

 

從以上資歷觀察,陳朱貴在調遷最高法院法官之前10年期間,所辦過的案件,寫過的裁判書確實是少之又少。首先,就他在107年9月再調進最高法院時,距離上次調最高法院辦事,已相隔12年而論,顯然是太久了,拳腳豈有可能不生疏?詞曲豈有可能不遺忘?其次,再就他在嘉義地院院長與花蓮高分院院長任內所辦的裁判案而言,加起來連200件都不到,這還只是就案件「量」而言,若再考慮所承辦案件的「質」,都是案情十分簡易的裁定或判決案子,此等審判歷練,是否能夠承擔最高法院法官的繁複審判工作?答案就更明顯了。

 

或有人說,陳朱貴自95年至98年、102年至105年,既然曾兩度調台中高分院庭長,就不能說他辦案脫節、多年沒寫判決。但是,筆者認為,目前高院刑庭庭長或審判長若帶3人(股),即分12分之1股案件量,若帶2人(股),即分6分之1股,以如此的案件量,說他辦案脫節、多年沒寫判決,應不算苛責之論!

 

參:最高法院庭長為何哀嘆、懊惱─庭員不行,改不勝改的裁判書初稿

 

數年前,最高法院曾有庭長私下感嘆:「調最高法院辦事法官(即三專生)的素質似有下降趨勢!」,當時,這位庭長說:「以前是手把手教,現在是把屎把尿」,聽起來頗為心酸,但也只是針對「三專生」而言。如今,有位資深法官說得更悲觀:「調最高辦事或補實的名單,如江河日下,一年不如一年」,這是連最高法院補實缺法官都說進去了,陳朱貴即是其一。(當然,陳朱貴並非唯一裁判品質堪慮的最高法院補實缺法官,以後得適當案例再詳述)。

 

觀察最高法院的法官配置名單,可以發現,刑事庭共有45位法官,其中5位兼庭長、4位兼審判長,18位占實缺法官,16位調辦事法官。也就是說,幾乎每庭均有2位調辦事法官,這些調辦事法官是否「一年不如一年」?或許言人人殊,司法院及最高法院也絕對不會承認,但是,從庭長的私下哀嘆與懊惱(據最高法院內部傳聞,陳世淙為了陳朱貴的案子一再出包,也十分懊惱、鬰卒,但是,改不勝改,百密一疏,奈何!),可知這種說法並非空穴來風。

 

餘論:陳朱貴知所進退的啟示─最高法院庭長的提心吊膽與庭員的憂心忡忡

 

評述完最高法院接連2件誤判被非常上訴指正,並遭司法院致函促請注意之後,筆者對陳朱貴的知所進退,提前退休,表示肯定。據筆者查悉,他當初由花蓮高分院院長自動請調時,是意在公懲會委員,並非最高法院法官,他是有「難勝繁劇」自知之明的(真正可議的是,司法院將陳朱貴調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事安排)。而且,在陳世淙嚴格審查他的裁判初稿,且屢屢將他的裁判初稿「退件」之後,他即自請提前退休,確是明智之舉,不知其他「難勝繁劇」的最高法院補實法官或調辦事法官,是否也有自知之明?

 

值得附帶一提的是,最高法院的「唯恐被帶賽」評議心理。簡言之,這種評議心理是庭長提心吊膽,庭員憂心忡忡。

 

庭長提心吊膽的原因很清楚,是因為庭員的心思不夠縝密、法律素養不足、粗心大意,或力有未逮、難勝繁劇,一庭中只要有一人就夠受了,若有二人,簡直是防不勝防,難以擺脫「把屎把尿」、「改不勝改」的宿命了;假若有三人,那庭長就只有高唱歸去來兮了。

 

關於庭員憂心忡忡的原因,就較複雜了。第一種情況,是針對同庭庭員。同庭法官中,若有一、二位法官粗心大意經常犯下程序審查疏漏,例如,對於數罪併罰案件,有部分已定讞,受命法官未查悉,在裁判擬稿中一併審判,未詳閱全卷的其他陪席法官防不勝防,難免「被帶賽」,豈有可能不憂心忡忡?

 

第二種情況,是針對庭長(或審判長)。據筆者查悉,最高法院似有法官以化名撰文方式,主張廢止庭長先行審查庭員的裁判書擬稿之慣例,這種主張彰顯出:最高法院已有部分庭長(或審判長)壓不住陣腳,庭員才會發出「你麻無蓋鰲!」的抗議聲,這類庭員憂心忡忡的「唯恐被帶賽」心理,早已有之,並非初萌,只是尚未公開化,日後若有適切案例再詳談。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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