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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如此恣意量刑 哪有「吳燦量刑基準」影子

黃錦嵐 2020年04月22日 00:01:00
早在十多年前,吳燦(如圖)即以裁判品質絕佳聞名,如今亦以刑事訴訟權威著稱。(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早在十多年前,吳燦(如圖)即以裁判品質絕佳聞名,如今亦以刑事訴訟權威著稱。(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司法史上,最高法院院長逕由庭長直升,僅有兩例。其一,是52年前的陳樸生,當年,他以刑事訴訟權威著稱,其見解多數成為刑事審判通說,稱雄司法數十年,諸多司法耆宿迄今記憶猶新;其二,是今年4月1日的吳燦,十多年前,他即以裁判品質絕佳聞名,如今,他亦以刑事訴訟權威著稱,只是,他能否獨領風騷?尤其是他在102年1月審判「吳敏誠殺人案」中所闡明的「盤點存貨」精緻量刑模型─即俗稱的「吳燦量刑基準」,能否成為實務界恪遵奉行的典範,即備受矚目。

 

筆者以下要評述的裁判案例─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忠文(受命法官邱顯祥)所判的蔡瀚霆殺人案(107年度上訴字第2236號),旨在說明:即使「吳燦量刑基準」在法學界、實務界讚譽有加,幾乎已成為審判實務的圭臬,但是,審判實務上,抱殘守缺,仍以唸符咒方式恣意草率量刑的審判案例,仍是經常可見。

 

壹:案情摘要

 

蔡瀚霆是竹聯幫西堂分子,106年8月13日,甫假釋出獄不到一個月,即因細故口角,在台中市金錢豹酒店門口,持刀殺人。案發後第3天,警方逮捕蔡瀚霆,案經檢察官起訴,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但是,台中地院認為蔡瀚霆行兇前已喝醉酒,辯識行為違法能力已減低,乃選科無期徒刑,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為18年,並諭知刑之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3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請求改判無期徒刑。

 

台中高分院審判長胡忠文(受命法官邱顯祥)審理後認為,蔡瀚霆案發時精神意識正常,犯案與飲酒無關,即於108年11月13日撤銷改判,胡忠文與邱顯祥雖然不再援引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也未宣告監護處分3年,但是,仍然量處蔡瀚霆18年有期徒刑。

 

案經檢察官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洪昌宏於今年3月26日將全案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本案被告蔡瀚霆究竟應如何論罪處刑才妥適,並非筆者評述重點,綜合最高法院的指摘要旨,所顯示的胡忠文、邱顯祥離譜誤判態樣,才是筆者關注的焦點。

 

貳:形式看只是算術太差,實質上是「基本功」太差

 

刑法第271條明定,殺人罪法定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量刑時,可選科其一。再據刑法第33條規定,法官若選科有期徒刑,在無法定加重事由,最高只可判處15年,若有加重其刑事由,可判至20年。假若法官選科無期徒刑,若有加重事由,依刑法第65條規定,不得再加重,若有減輕事由,可判處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規定,不止是刑法總則明文,也是職司刑事審判的「基本功」,簡言之,在無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情況下,殺人罪是不得判處18年有期徒刑的!這就如同通姦罪不得判處拘役一樣,是刑法上的基本常識。

 

儘管是刑法「基本功」,可是,在無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情況下,胡忠文、邱顯祥竟然判處被告蔡瀚霆18年有期徒刑,如此量刑,顯然已經逾越了法定有期徒刑的最高刑。

 

從形式看,胡忠文、邱顯祥只是算術太差,從實質看,是「基本功」太差,才會犯這種如此明顯的常識性錯誤。

 

其實,胡忠文、邱顯祥犯這種「基本功」謬誤,在審判實務上並非孤例。例如,最高法官鄧振球於99年6月擔任陳水扁、吳淑珍貪污案的高院審判長時,就在無加重其刑事由下,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吳淑珍16年有期徒刑(南港展覽館案部分),顯然逾越法定刑範圍(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糾正),連這種舉世矚目的總統級超級大案,都能漫不經心的犯下如此離譜的謬誤,像蔡瀚霆這種幫派人物殺人案,會出現這種「基本功」也不足怪了。

 

參:宛如唸符咒之依樣畫葫蘆量刑理由

 

本案一審量刑,是先選科無期徒刑,再援引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為18年,胡忠文、邱顯祥的量刑,一方面,認定本案不能依刑法第19條規定減輕其刑,另方面,卻在無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情況下,仍維持18年有期徒刑,胡忠文、邱顯祥究竟只是漏未選科本刑─無期徒刑?還是原本就認為有期徒刑可以判到18年?

 

再看量刑的理由,最高法院是指摘胡忠文、邱顯祥科刑時「僅說明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所審酌的犯罪情狀,而就被告應否處『無期徒刑』一節,則未置一詞,尚嫌理由欠備。」,簡言之,只是漏未選科本刑─無期徒刑,且未敘明理由。

 

其實,筆者認為,最高法院未詳細明言的是:胡忠文、邱顯祥所審酌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8年』所犯罪情狀」,與一審並無不同,也就是說,針對相同的犯罪情狀,一審是先選科無期徒刑,再依刑法19條減輕為有期徒刑18年,胡忠文、邱顯祥是直接就量刑18年有期徒刑,胡忠文、邱顯祥似乎原本就認為有期徒刑可以判到18年。

 

據了解審判實務的資深法官的說法,之所以會犯這種謬誤,最合理解釋是:受命法官邱顯祥是以一審判決為藍本,再進行刪刪改改,亦即:善用滑鼠右鍵,複製、剪貼、刪改,可是,卻只將刑法第19條部分刪除,其餘部分的修改卻失之草率,結果就出現「牛頭不對馬嘴現象」,既不是選科無期徒刑再減輕其刑,也不是選科有期徒刑再加重其刑的「四不像量刑」,而審判長胡忠文也未詳加審查,就在裁判書初稿上簽名,陪席法官康應龍就更不用說了,顯然也是聊備一格,像皮圖章罷了,就這樣,這份失之恣意草率的離譜量刑裁判就出爐面世了。

 

筆者認為,這種怠忽審酌科刑因素的依樣畫葫蘆剪貼刪改之草率量刑方式,恐怕根本未經實質評議,只是與唸符咒無異的臚列犯罪情狀,並未精緻逐一審酌科刑事由,距離「吳燦量刑基準」更是十萬八千里。

 

另外,胡忠文、邱顯祥判決本案,在審酌醫院鑑定意見及是否適用刑法第19條減輕被告蔡瀚霆之刑上,也犯了恣意裁量的謬誤,限於篇幅,不贅述。

 

肆:餘論─這麼資深的審判組合,為何會評出如此離譜的誤判?

 

評述完蔡瀚霆殺人案之後,筆者看到二審不止缺乏糾謬匡失功能,甚至裁判品質還不如一審的離譜現象,再審視胡忠文、邱顯祥、康應龍這組合議庭法官的資歷,令筆者百思不解:這麼資深的審判組合,為何會評出如此離譜的誤判?這組合議庭的運作出現什麼問題了?

 

基本上,這是資淺法官當審判長,卸任庭長的資深法官當受命法官、陪席法官的合議庭組合。最資淺的是審判長胡忠文,他是司法官訓練所第28期結業,曾任檢察官6年,再轉任法官,104年7月調升台中高分院庭長迄今,刑事偵審資歷逾28年;最資深的是康應龍,他是21期結業,審判資歷也逾35年,99年7月調升台中高分院庭長,因庭長任期期滿而免兼庭長;至於邱顯祥是24期結業,審判資歷也逾32年,也曾任台中高分院庭長,106年7月才因任滿而免兼庭長。

 

以如此資深的合議庭組合,之所以會判出如此離譜的常識性誤判,筆者認為,其原因很可能是「敬業態度不足」、「怠忽審判職責」,簡言之,就是合議審判的功能形式化、空洞化、橡皮圖章化,也唯有如此,受命法官草擬的裁判書稿,如此荒謬離譜、顯然違反「刑法基本功」,審判長、陪席法官竟然還會毫不質疑的簽名甩章!

 

熟悉審判實務的人都知道,這種「合議審判功能的形式化、空洞化、橡皮圖章化現象」,是司法實務的常態,筆者近10年來陸陸續續評述過的案例,至少20件以上,不知司法院對於這種腐蝕合議審判功能的弊端,可有改革良策?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關鍵字: 吳燦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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