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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檢警詐欺取供的「話術」

黃錦嵐 2020年07月03日 00:02:00
吳燦升任院長之後,迄今仍兼刑四庭審判長之職,是個愛辦案、能辦案的最高法院院長。(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吳燦升任院長之後,迄今仍兼刑四庭審判長之職,是個愛辦案、能辦案的最高法院院長。(圖片摘自總統府網站)

最高法院院長一向不辦案,但是,近11年來,出現2位愛辦案、能辦案,且身兼院長、審判長、法官「三位一體」的院長,第1位是最高法院民庭庭長出身的吳啟賓,第2位是4月1日甫由刑庭庭長逕升院長的吳燦,吳燦升任院長之後,迄今仍兼刑四庭審判長之職。

 

吳燦素以裁判品質絕佳聞名,升任院長之後,裁判見解更受矚目。以下,筆者擬評述的案例─賴戴瑞妹違反選罷法案,主要聚焦2個面向:

 

其一,是要揭露基層警方罔顧刑事訴訟法保障被告緘默權之明文,以曲解緘默權的「話術」詐欺取供之「偷吃步」;也要揭露承辦檢察官以欺瞞「話術」,使被告放棄接受律師協助,同有詐欺取供之嫌;更要批判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林水城(受命法官任森銓),姑息縱容檢警以「話術」詐欺取供,形同變相鼓勵檢警違法取供。必須強調的是,諸多檢警違法偵訊、詢問案例顯示,本案檢警之詐欺取供「偷吃步」,不止是陳年積習、陋習,更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其二,是要特別彰顯最高法院長吳燦對於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原則的「闡示」。吳燦的「闡示」,並非首創,16年前的判例─93年台上664號,即已針對違法搜索、扣押,揭露這些原則;吳燦也不是首次針對違法的警詢、偵訊作為,提出指正「闡示」,但因最高法院對於檢警違法取證行為並無究責權限,因此,不論是「判例」、「闡示」或是「指摘」,都是言者諄諄,聽者藐藐,不止檢警置若罔聞,連一、二審法官也未必恪遵不渝。筆者期待這次的「闡示」,因應吳燦身分的提昇,對於檢警蒐證罔顧正當法律程序之積習、陋習,以及一、二審法官的姑息縱容,除了「闡明」之外,還能發揮更具指正效果的實質影響力,而兼具「教示」效果。

 

壹:賴戴瑞妹違反選罷法案的案情大略

 

本案被告賴戴瑞妹,是屏東縣三地門鄉的原住民,僅國小畢業,平日以泥工為業。103年12月2日,她被檢舉幫鄉長候選人許阿桃賄選,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警局刑警大隊、里港分局及屏東縣調站,陸續傳喚許阿桃、賴戴瑞妹等人到案,並自鄉民賴啟明處扣得「2000元賄款」。

 

檢察官偵查後,先處分賴啟明緩起訴,再先後依投票行賄罪分別起訴許阿桃、賴戴瑞妹。案經審判,許阿桃部分,先於106年12月間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賴戴瑞妹部分,屏東地院於106年6月判無罪,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林水城(受命法官任森銓)於106年12月依選罷法之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8月,褫奪公權2年,有期徒刑部分緩刑3年,案經被告賴戴瑞妹上訴,最高法院院長兼刑4庭審判長吳燦於今年6月3日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檢察官起訴及高雄高分院的論罪證據,主要是被告賴戴瑞妹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可是,吳燦質疑:本案偵查程序中,關於緘默權、辯護依賴權之保障,是否符合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尚有疑義。

 

吳燦在判決書中開宗明義即揭櫫:憲法第8條的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的保障人民訴訟權,經由刑事訴訟法第95條對被告緘默權.辯護依賴權的基本保障性規定,而具體落實,並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使人民免於國家機關不當侵害或剝奪其自由權益的保障,彰顯取證程序之合法性為法治國之基本原則,以形成正義而公正之裁判。

 

貳:警方曲解「緘默權」的詐欺取供「話術」

 

首先,吳燦拆穿警方詐欺取供的「話術」,是警方對刑事訴訟法上規定「緘默權」的曲解。

 

據被告賴戴瑞妹在屏東縣調站接受屏東縣警局員警詢問的錄音勘驗筆錄記載,員警形式上雖然有告知賴女「三項權利」─包括緘默權、律師倚賴權、調查有利證據權,可是,賴女根本不了解警員所謂的三項權利是什麼;而且,員警告訴賴女可以行使緘默權時,卻將「有權利保持緘默」說成「實話實講」,將被告原本無供述義務、亦無具實陳述義務的緘默權法律保護規定,曲解成「實話實講」,使不諳法律、智識程度不高的賴女產生錯誤認知,以為有具實陳述的義務。

 

吳燦認為,警員如此曲解絾默權的意思,比未告知被告緘默權之情形,更為嚴重,吳燦甚至質疑詢問警員是否蓄意規避法定的告知義務。

 

筆者認為,吳燦雖然只是以質疑的語氣提出指摘,但是,言外之意,無異在譴責警員有詐欺取供之嫌,所取得的被告警詢自白,依法應無證據能力,不能採為論罪依據。

 

另外,警詢筆錄雖記載被告賴戴瑞妹是經通知到場接受詢問,但是,不止卷內並未見通知書,警詢錄音勘驗筆錄也顯示,賴女並非任意(自願)同行,警詢中又不准賴女自由離去或回家吃藥。

 

筆者認為,這種「假約談(任意同行)之名,行強制拘提之實」作法,就是實務上常見的警調違法蒐證的「偷吃步」!

 

可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林水城、受命法官任森銓卻認為警方作為並無不當,仍採被告的警詢自白為論罪依據,這難道沒有姑息縱容檢警違法蒐證之嫌嗎?

 

參:警察、檢察官聯手接力侵害被告辯護倚賴權的「話術」

 

在指摘檢警侵害被告的辯護倚賴權之前,吳燦先強調102年1月23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1條關於強制辯護規定,已經將適用對象擴及具有原住民身分的被告,成為原住民基本權利的制度性保障,適用範圍也從審判階段深化到偵查階段。同條第5項更明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本案是103年12月發生,距離原住民強制辯護新制之施行已近2年,可是,據警詢之錄音勘驗筆錄所載,屏東縣警局的承辦警員明知被告賴戴瑞妹是原住民,且在賴女誤以為要自費請律師情況下,不僅未使賴女充分理解有受強制辯護協助的權利,更未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她辯護,即逕行詢問。

 

筆者認為,承辦員警若非不熟悉新法,即是蓄意侵害智識弱勢被告的辯護倚賴權。假若說警察罔顧被告的原住民基本權,只是因法律素養不足,並非蓄意違法辦案,那麼檢察官的罔顧作法,就顯有蓄意違法辦案、有詐欺取供之嫌了。

 

據偵訊的錄音勘驗筆錄記載,檢察官偵訊時,顯然明知被告賴女具有原住民身分,賴女也再三請求接受法律扶助律師協助,按說,檢察官應即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派遣律師到場為賴女辯護才符合法制。

 

可是,檢察官竟然三番二次的推拖,例如,一再說:「要等很久」、「至少要5、6個小時以上」、「你不用這樣子耗費自己時間還有大家時間,你從12點到現在很久了捏,你就趕快給我個答案好不好」、「你趕快想一想,要等律師來嗎?還是要我們現在趕快做一做?」、「等律師至少要6個小時以上餒,要等嗎?」。

 

除了推拖之外,檢察官甚至還暗示被告賴女放棄接受律師協助,後來,被告賴女才無奈的說:「6個小時喔,可是我還沒有吃藥還沒有吃飯用餐」、「你問啦」。

 

根據卷證資料,吳燦質疑檢察官的偵訊作為,使未按時服藥又未用餐的被告接受偵訊,不止有疲勞偵訊之嫌,所謂:「等律師至少要6個小時以上」的說法,更有刻意誇大或隱瞞等候時間,迫使被告放棄接受法律扶助之嫌。

 

綜合以上資料觀察,筆者認為,檢察官這不就是以詐欺「話術」侵害被告賴女的強制辯護權嗎?

 

誠如吳燦所指摘的,檢察官的偵訊與警察的詢問,已有不當剝奪被告之強制辯護依賴權,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不利被告訴訟防禦,而有詐欺取供之嫌,可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林水城、受命法官任森銓竟然還認定並無違法,仍採信被告的警詢、偵訊自白為論罪證據,這不是擺明著姑息縱容檢警違法取供嗎?

 

肆:警察、檢察官有聯手接力疲勞訊問被告之嫌

 

本案卷證也顯示,警察、檢察官有聯手接力疲勞訊問被告之嫌。在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被告賴女曾具狀陳明:「(我)於103年12月4日上午6時許尚在睡夢中,即被調查人員自三地門鄉住處帶去…,當時沒用早餐也未服藥,在警詢時,已向詢問人員表示其尚未服用…,詢問人員卻僅叫其不要緊張,未停止詢問,…;又於同日下午1時20分被同行至檢察官製作偵訊筆錄,亦未提供午餐也沒有吃藥,(我)從早上到中午已連續兩餐未進食,於製作偵訊筆錄時已不勝負荷,向檢察官表示其尚未服用藥物,也還沒吃飯用餐等語,然檢察官無視(我)請求讓(我)吃飯、用餐,持續對(我)偵訊、取供,而有疲勞訊問之情形。」

 

賴女以上陳明,是在指控檢警聯手接力疲勞訊問,這是十分嚴重的指控,依刑事訴訟法第98條、100條、156條等規定,這是法院應優先調查,並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明並無疲勞偵訊事實,以確保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因為,假若賴女的陳明屬實,她的警詢及偵訊自白,即均無證明能力。

 

筆者認為,在目前警詢、偵訊均採全程錄音錄影情況下,賴女的指控是否屬實,是十分容易證明的事,可是,高雄高分院審判長林水城、受命法官任森銓卻未翔實調查,也未敘明理由,即以檢察官並未誘導、恐嚇、脅迫被告為由,逕認被告的偵查中自白有證據能力,並採為論罪主要證據,如此採證,不僅違反證據法則,難道沒有姑息縱容檢警違法蒐證之嫌?

 

餘論:欠缺究責機制,最高法院的指正「闡示」,宛如狗吠火車

 

評述本案之後,筆者十分感慨:最高法院十幾年來指正檢警違法蒐證及法院曲予包容的裁判案例,都可以出專書了,可是,檢警機關似乎渾然不為所動,一、二審法院曲予包容的案例也從未絕跡,對這些顯然違背法定程序的執法者而言,最高法院的「判例」、「闡示」、「指摘」,簡直就是狗吠火車!

 

看來,要維持「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止違法偵查原則」,落實憲法保障的訴訟基本人權,光憑最高法院「判例」、「闡示」、「指摘」是不管用的,還要有「加強版」的究責機制才行!

 

※作者為前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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