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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監院調查遊說法執行不彰是搞不清憲政分際

邱子安 2020年08月18日 07:00:00
憲政體制並不要求監察院對國家政治提出什麼高見,只希望監院忠實執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務。(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憲政體制並不要求監察院對國家政治提出什麼高見,只希望監院忠實執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務。(資料照片/李隆揆攝)

就在人事案爭執不休,黨派爭執激烈的當下,監察院犯了一個違反自身定位的大忌。監察院立案調查遊說法執行不彰,但監院自己就是遊說法執法機關之一。這事凸顯了監院經常吹噓自己能增進權力制衡,但己身不懂憲法正當程序、不願服膺法律控制,而缺乏對國民負責的機制,自己也在擴權,也在藐視憲政、法治。

 

超然獨立仍要守法 執行陽光四法是監院的職責

 

一般讀者知道監院「整飭官箴」,卻很少知道該院同時也是「陽光四法」的執行機關。陽光四法的火車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年在立法院立法時,要向誰申報,在政風、法院、監察院之間打轉,政風剛從政治監控的人二轉型,各界不信任;放在法院雖然夠中立超然,但卻因為司法不告不理,無法主動調查,不合乎挖掘貪污宗旨;最後監院特殊設計:既是超然獨立,又需主動調查,就雀屏中選。立法院當年的抉擇沒有做,監院憲政定位確實有此好處,但監院自身行為不端,辜負憲法、法律授權。後來陽光法律都沿襲這套立法模式:挑選一個行政院部會作為主管機關,掌理法令解釋、政策規劃,但監察院在執行層面有重要的分量,負責調查、裁罰重量級的對象。

 

陽光法案多是聚焦在政治部門產生的官員,錢/權之間有沒有不正當的交換,財申法與後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藉由申報探知官員有沒有利用職務累積不正當財產;政治獻金法要求政黨和擬參選人申報財產,確保政治競選的金錢遊戲規則透明乾淨;遊說法要求想要跟政治部門接觸的民間團體登記並公開財務,確保從民間到政治部門也沒有不當的利益輸送。

 

監院「依法」才能「獨立」 而非因為超然就不甩法律

 

監院因為不隸屬立法、行政兩院,這些被要求申報、可能被調查的政治部門人物,不是監院的長官,所以監院敢調查、監管;又因監院設計成獨立機關,由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並要求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涉,再因憲法上「監察彈劾-司法懲戒」的設計,隱含監院的調查要經得起司法考驗,合乎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所以監院調查結果可以信賴。但在運作上,監院對憲法賦予的要求不屑一顧,不受法治約束,只想要享受超然到近乎目中無人的濫權,完全辜負自己的憲政定位。

 

執法機關調查法律執行成效 違反利益迴避

 

首先,這次主動立案調查遊說法的執行成效,就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為沒有利益迴避,監院自己也是遊說法執行不彰的「待罪之身」,卻自己調查自己,委員發出的新聞稿也看得出來調查對象只是內政部,顯然已經準備好把責任推到別人頭上。沒錯,遊說法的主管機關固然是內政部,惟依據遊說法第29條,關於正副總統、立法委員、五院院長、大法官、考監委員…等等高官的案件,監察院有權限及職責調查、裁罰。也就是說,遊說法執行得不好,很大一部分監院也脫不了責任,今天監委自動調查,先射箭後畫靶,已經把問題鎖定成「遊說登記」制度出了問題,只追究主動遊說者的部分,不追究監察院應該負責的被遊說者的部分,這樣做出來的調查結論可以信賴?能夠解決問題?還是只是院際權力鬥爭、責任甩鍋的一部分呢?

 

監院終於關心到遊說法成效不彰的問題,這很好。但獨立機官必須公正無私,不能己案己查,違反利益迴避。如果要改善問題,監院可以做研究報告。監院的研究報告充斥著出國參訪監察使、人權委員會之類的不務正業,彈劾、懲戒、陽光四法等法律規定業務,實在少見研究檢討。如今監委終於想到遊說法了,正好可以改進這個不足!

 

執行遊說法沒盡力 監院沒把法律看在眼裡

 

超然並不是超越法律控制,監察院也是執行法律的機關,要忠誠執行法律。憲法規定的彈劾、糾正,因為國會制定監察法只是程序控制,或許法律控制的軌跡尚不明顯;但陽光四法就是不折不扣立法賦予的任務,國會做了政策決定,並且挑選監院作執法機關,監院盡力提高執行績效都嫌不夠,怎麼還有閒情逸致用調查權甩鍋卸責?各類工商團體、各種立場的公民團體,與其訴求密切的部會或立委定期會面交流,這在新聞版時有所聞。監院如有專人監控,做長期的編碼追蹤,先刻劃特定的團體-官員關係,再據以調查遊說者(民)與被遊說者(官)是否依法登記,配合監院固有對公務員的調查權,必有收穫,裁罰的績效絕對不是像現在這樣子的。

 

前監委李炳南、吳豐宇甚至在監院辦的二十年財申法研討會(102年),表示遊說法立法以來監院沒有收到任何一件申報案件,大概是立法超前,怎麼就沒想到是執法怠惰?遊說法第29條第2項規定的主動調查,自從立法以來發動過多少次?特定工商大老與黨政高層過從甚密,新聞都看得到,只有監察院不知道,是嗎?

 

監察院常常覺得自己很超脫、很超然,能在擾嚷的政治環境提出清明的建議,但憲政體制並不要求監察院對國家政治提出什麼高見,只希望監院忠實執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務。監察院自己調查自己,現在看起來也沒什麼機制可以防止這種濫權。試想,如果行政院今天做一個如何提升治安的報告,內容全是講恐龍法官輕判,立委諸公不摩拳擦掌用質詢修理才怪?如果監察院的「憲法」只是三家村老學究跳針戒嚴時代的五權憲法過時語言,而不察獨立機關有公正、中立的憲政義務,法治國家帶來忠誠執行法律的義務,那麼被認為是應該割除的憲政盲腸,也是剛好而已!

 

※作者任職於公家單位,曾從事競選工作、英語補習班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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