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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這位法官庭長竟如此曲解證據與睜眼說瞎話

黃錦嵐 2020年11月13日 00:00:00
司法公信力低落的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司法院切勿陷入自我感覺良好的泥淖中。(圖片摘自網路)

司法公信力低落的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司法院切勿陷入自我感覺良好的泥淖中。(圖片摘自網路)

司法院於今年10月27日發布一則今年「一般民眾對司法認知調查」,結果是:司法審判觀感9年來最佳;法官信任度53.9%,為近15年來新高;法院經驗正面評價居多,審判公信力滿意度首突破六成。司法院表示:「本次調查結果顯示近年本院積極推動各項司法改革與精進措施、持續與社會對話等作為,已初見成效。」。

 

乍看司法院的新聞稿,可以明顯感受到司法院的沾沾自喜溢於言表,可是,輿論卻少見「黜臭」聲音。筆者不揣淺陋擬扮演烏鴉「黜臭」司法院:司法公信力應建立在公正審判上,司法公信力低落的關鍵在於「一粒屎壞了一鍋粥」,司法院切勿陷入「自我感覺良好!」的泥淖中。

 

清宮劇《康熙帝國》有一段對白,太皇太后孝莊對她孫子康熙說:「奏摺是天底下最不可信的東西。」,說得很好,可供司法院參考。為何不可信?一言以蔽之,報喜不報憂,充斥虛假粉飾!同理,司法公信力的統計數字,也是僅供參考、不能盡信的東西,一年只要有兩件社會矚目案件出烏龍,司法公信力馬上就降到谷底,如今,司法院汲汲於自我表彰審判公信力的統計數字「突破」與法官信任度的創「新高」,真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筆者以下擬評述的「黃瑞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藉由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的離譜無罪論證,說明即使辦案正確率(包括維持率及折服率)再高,只要在百件承辦案件中出現一、二件疑似放水的離譜誤判,審判公正性與司法純潔性馬上蒙塵,這種審判公信力滿意度突破六成、法官信任度創近15年來新高,顯然是沒有意義的。

 

壹:案情大要─爆炸案引發的濫倒廢棄物弊案

 

105年7月15日,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附近的一處魚塭用地,突然發生爆炸冒出陣陣濃煙,經附近目擊民眾檢舉,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人員前往稽查,發現是魚塭實際使用人黃瑞鏱自105年4月16日至同年7月15日間,非法提供土地,供不詳之人傾倒含有營建廢棄物、垃圾及金屬錳鋅鐵鋁之污泥、灰渣等土方,用以回填魚塭。

 

案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黃彥凱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嫌將黃瑞鏱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1年8月,屏東地院於去年1月依起訴罪名判處黃瑞鏱有期徒刑1年6月,黃瑞鏱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於去年8月改判黃瑞鏱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吳信銘於今年7月22日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109年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

 

由於《本案》現仍在高雄高分院更審中,因此,對於《本案》是否應論處罪刑,筆者無意置喙,只是依據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及所引卷證資料,評述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的無罪論證究竟有多離譜荒謬。

 

貳:輿情譁然:大卡車進進出出傾倒廢棄物,住在附近的地主怎麼可能不知道?

 

在評述《本案》之前,筆者擬先引述去年8月無罪判決一出媒體報導的輿情反應:「(魚塭)遭人傾倒掩埋不明廢棄物,多次檢舉卻無效,最後發生自爆自燃事件讓地主(即黃瑞鏱)遭到公訴。沒想到,判決結果地主竟然無罪,理由是地主不知情,這讓一旁的魚塭業者覺得離譜,大車進進出出,怎麼可能不知道」、「附近的養殖業者覺得,判決結果太離譜。」

 

參:曲解證據枉法裁判?被告罔顧不利證據,滿口謊言,黃壽燕跟著睜眼說瞎話

 

或有人認為,輿情不能取代法官的審判,筆者認為,從歷審判決引述的卷證資料觀察,輿情的反應十分貼切。

 

最高法院的指摘意旨,是檢具卷證資料逐一拆穿被告的滿口謊言,同樣的,也是逐一指斥黃壽燕罔顧不利證據睜眼說瞎話,措詞之嚴正,幾乎已在質疑被告是否涉及勾串證詞,是否有人涉嫌偽造文書,甚至已在質疑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是否有曲解證詞枉法裁判之嫌了。

 

限於篇幅,筆者以下僅舉幾例概略說明。

 

例如,黃壽燕認定:「在本件土地所回填之土方係屬可再利用之建築剩餘廢棄物,且非被告提供不詳之人傾倒混有廢棄物土方回填魚塭。」

 

可是,環保局人員的稽查紀錄、拍攝照片,以及勘查鑑測爆炸後現場卷證資料都在在顯示,現場土堆中混有大量磚塊、鐵條、水泥塊、塑膠製品等,更含有成分可燃燒冒煙甚至爆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顯然是未分類的營建混和物,屬於需再分類處理的一般事業廢棄物,並非屬於可再利用之建築剩餘廢棄土壤砂石資源。

 

黃壽燕罔顧以上卷證資料,對於魚塭所傾倒之物,不符合內政部依法頒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所稱之土壤砂石資源,未置一詞,即逕行認定檢察官所舉的證據尚難認定被告有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行,如此曲解證據的論證方式,難道沒有偽造文書,甚至枉法裁判之嫌?

 

還有,黃壽燕認定,「卷內事證尚不能證明被告(指黃瑞鏱)於105年4月20日以後,有同意或容任第三人在本件土地傾倒一般事業廢棄物之間接故意。」。簡言之,就是認定黃瑞鏱不知情。

 

可是,諸多卷證資料也顯示,被告黃瑞鏱於105年4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爆炸發生前,應知悉在本件土地處理回填魚塭一事。

 

事證一、環保局於105年4 月20日派員稽查本件土地時所製作「工作紀錄」上,有被告黃瑞鏱的親筆簽名。

 

事證二、證人即報案人洪勝南庭呈之105年4 月20日環保局稽查情況照片、同年月16日現場作業情況照片中,均有拍攝到被告黃瑞鏱。

 

事證三、證人洪勝南於警詢、偵訊及第一審均證稱:「被告經營養殖漁業所居住工寮僅離本件土地約300 公尺,砂石車於進入回填土方路線時,會經過被告所住工寮,且自105年4 月16日起至同年7月15日爆炸發生前一週,我曾多次見到被告在本件土地即回填土方現場聊天。」、「105年4 月16日到同年月20日,大型卡車每日都來倒土,後來斷斷續續沒有每天倒…剛倒時卡車隊伍排的很長,而且每天有3、40部車子在跑,附近養殖戶都有看到,105年4 月20日環保局稽查後還是有人會來傾倒土方,我還有看到被告在現場聊天」。

 

事證四、證人唐敏章於第一審證稱:「被告於稽查當日有在現場」。

 

事證五、證人莊勝中於警詢及第一審亦均證述:「被告在同年4 月19日至20日及之前,即有在現場指揮、清點砂石卡車數量。」

 

事證六、秘密證人A1於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證稱:「自105年5月間起,多次見到被告、被告妻兒或黃丁木現身正在回填土方之本件土地,直至同年7月9日仍有砂石車進入該地傾倒。」

 

有這麼多人證、物證都證明被告黃瑞鏱對於非法傾倒廢棄物是始終知情的,可是,黃壽燕竟然還能以被告黃瑞鏱「自105年4月20日以後不知情」為由,改判無罪,如此曲解證據,難道只是糊塗而已,沒有枉法裁判嫌疑嗎?

 

肆:曲解證詞?偽造文書?或勾串證詞?

 

被告黃瑞鏱為了圓自己「不知情」的滿口謊言,還將前行政院秘書長簡太郎(與被告似有親戚關係)、林園警分局偵查隊員趙國明、及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商業工會理事長黃丁木也拖下來作證。

 

黃壽燕根據劉國明、簡太郎的證詞認定:顯然被告於105年7月15日發生爆炸前,即已以「本件土地黃丁木傾倒廢棄物,遭人持槍恐嚇」為由,向具警務人員身份之證人劉國明、具地方威望人士之證人簡太郎尋求協助,因此,劉國明乃有指導被告寫陳情書、證人簡太郎親自打電話向曾任屏東縣營建剩餘土石方商業工會理事長黃丁木詢問之舉。

 

但是,簡太郎於第一審是證稱:「伊於105年7月許,接到被告以電話以及隨後以面談方式,得知被告土地遭人偷倒與恐嚇,但不能確認被告求助係於本件土地發生爆炸前或後,且此係聽自被告單方說法。」;趙國明也於第一審也是證稱:「被告於105年7月中旬有向其反映土地被人偷倒廢棄物與遭黃丁木恐嚇等情,但此僅出自被告單方說法。」;黃丁木於第一審更證稱:「伊與被告往來、聯絡頻繁,被告幾乎天天來工會泡茶,伊曾於105年7 月5日找被告至伊住處談拒絕土方回填一事,但不知被告傾倒土方的交易細節與恐嚇事宜。」

 

亦即,不論是簡太郎或是趙國明,均未證明被告在爆炸前即向簡、趙求助,被告黃瑞鏱指稱遭黃丁木恐嚇一節更荒謬,若黃丁木的證詞屬實(因另有通聯紀錄佐證,可信度很高),兩人顯然是熟識的好友,豈有恐嚇可言?而且,黃丁木更證實了黃瑞鏱對於非法傾倒廢棄物是知情的。

 

被告黃瑞鏱尋求簡太郎、趙國明作證,難道沒有勾串證詞之嫌?黃壽燕如如此曲解證據為被告黃瑞鏱開脫,難道只是糊塗而已,沒有偽造文書或枉法裁判之嫌嗎?

 

伍:餘論─統計數字為何僅供參考,不能盡信

 

看完最高法院逐一引述卷證打臉高雄高分院審判長黃壽燕的離譜論證之後,司法院所謂的「審判公信力滿意度突破六成、法官信任度創近15年來新高」,不知還有多少人會相信?或許,司法院與高雄高分院會檢具黃壽燕的辦案成績說明,如此離譜的誤判只是她上百承辦案件中的一件而已,她的辦案成績還是很好的,可是,屏東縣東港鎮大鵬灣附近魚塭業者究竟相信這些統計數字,還是相信他們親眼目睹的傾倒廢土車隊以及爆炸現場?答案昭然若揭,不必筆者再多說了吧!

 

更何況,檢視過《本案》歷審卷證的歷審法官、檢察官(包括起訴、論告、上訴),他們也不是睜眼瞎子,對於黃壽燕的裁判品質,亦有公評。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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