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公司油品案,26日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判魏應充有期徒刑共9年2月,頂新公司罰金1億500萬元,可再上訴。(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頂新公司賣劣質油一案,台中高分院2018年4月判董事長魏應充15年徒刑,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魏應充不服上訴;26日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出爐,改判魏應充徒刑4年10月與4年4月,共9年2月,頂新公司罰金1億500萬元;未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餘元,可再上訴。
頂新集團於2012年至2014年,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劣質油,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精煉製成供人食用的食用油販售,牟取不法利益。台中高分院2018年4月判董事長魏應充15年徒刑(得易科罰金6年、不得易科9年),頂新公司罰金2億5000萬。
魏應充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26日更一審出爐,改判魏應充徒刑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與4年4月(可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共9年2月,頂新公司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罰金1億500萬元;未沒收犯罪所得7467萬餘元,可再上訴。
更一審主要判決理由,是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大幸福公司販賣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證據包括原料油檢驗顯示酸價過高、總極性化合物過高,重金屬鉛含量更不符合「食用油脂類衛生標準」,其次是證人到越南實地訪查與鑑定,大幸福公司的原料油,相關製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
法官認為,頂新公司向大幸福公司進口的原料油,既欠缺可供人食用的品質,縱使精製後,產品符合CNS國家標準及食用油脂衛生標準等規範,亦無從認這些產品可供人食用。
法官改為輕判理由,是考量到頂新公司的營業規模,以及頂新公司已與部分廠商達成和解、拋棄貨款債權、退款協議、同意抵銷貨款等,部分廠商表示不追究刑事責任,頂新公司又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達成和解。
另外,法官認為,魏應充當時有6次交易未決策,這6次犯行應判決無罪,本案可再上訴。
針對台中高分院判決結果,頂新製油公司則表示強烈遺憾,強調本案已有17項新證據可證明被告無罪,但未獲調查,對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捍衛清白。
頂新表示,當年衛福部清查油品進口商背景時,越南工商部回函指稱,出口油品給頂新的越南大幸福公司,沒有食品安全條件合格證書,引發後續調查及起訴,所謂「罪證」也都是圍繞此證書「拼湊」而來,全案發展至今,已有17項新證據可證明工商部出具烏龍函文,相關罪證也都不成立,遺憾法院未進行新證據調查,逕自在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下重判,頂新製油將在收到判決書後提出上訴,捍衛清白。
律師也轉述頂新製油前董事長魏應充聽到判決結果的反應,律師表示,魏應充先生一如以往,以平常心相對,情緒平穩,但也略為感嘆:「自己與這塊土地的緣分不夠」。對於一路來所受的社會誤解,選擇以佛法自我釋懷。(故宮傳降級改隸屬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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