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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出軌Day8】李義祥違法參與投標 高虹安痛斥中央及地方互踢皮球

上報快訊/黃傲晴 2021年04月09日 10:59:00
高虹安就義程營造違法情事違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質疑「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取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就義程營造違法情事違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質疑「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取自高虹安臉書)

民眾黨立委高虹安8日在臉書上發表文章,指出李義祥負責的另一家公司「義程營造有限公司」,2014年因犯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而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月,不但花蓮縣政府未啟動停權措施,義程營造更是在過去4年得標多案政府採購案,直斥「為何屢傳不良紀錄之包商,仍可承接許多公共工程標案」「原來不只是螺絲鬆了,是根本不知道要鎖哪裡。」

 

根據判決書所載,花蓮縣政府建設處2014年4月10日辦理「花蓮縣103年度 天然災害復建及道路橋樑工程委託設計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招標,由隆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得標,承攬花蓮縣某大橋整建工程的設計服務工作,隆成公司完成設計,於2015年2月12日將預算書圖提送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審查,經審查後,以該預算書圖作為本案工程公開招標文件辦理公開招標,義程營造於2015年7月14日以最低標得標。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的義祥工程,不但沒有被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更持續違法參與投標。(高虹安臉書提供)

 

但義程營造在這個工程中,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且情節重大」,2018年8月花蓮地院一審判決有罪,並處以有期徒刑6月,今年2月三審判決確定。

 

義程營造違反第101條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花蓮縣建設處應即將義祥工程及違反法規相關情形刊於政府採購公報,再依據同法第103條,義程營造應在3年內被列為政府採購案的「拒絕往來戶」,意即義祥工程在3年內不能參加任何政府採購案投標,不論中央或地方,亦不能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除非後續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才可以撤銷政府採購公報上的刊登。

 

政府採購法第101及103條的內容。(高虹安臉書提供)

 

但高虹安發現,今年2月被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的義祥工程,迄今仍未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上,批評交通部長林佳龍、鐵路局代理局長祁文中及行政院工程委員會副主委顏久榮竟在質詢現場互踢皮球,交通部指這是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業務範圍,但公共工程委員會卻表示,這要看主辦機關花蓮縣建設處是否有提報,經過程序才會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高虹安痛批林佳龍「還在狀況外」,在答詢時竟表示「請委員以後有這些數據的資料要先提供給他,他才能做功課,才不會浪費委員質詢的時間」,高認為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已發生6天,李義祥等人惡名昭彰、近日被媒體大幅報導,官員竟然還不知道這些事情,直言她並非林佳龍的幕僚,並無義務在質詢前先提供資料給林佳龍,直斥「要不要幫您把題庫和擬答都準備好?事故已發生這麼多天,該做的功課不是來立法院前就應該做好嗎!」官員置身事外的態度令人擔憂。

 

根據政府採購法內容,根據行政程序,花蓮縣政府建設處倘將義程營造違法情事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上,此單方行政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義程營造即在3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所以次刊登具有行政處分性質,確實需要經過掌握相關違法事實的花蓮縣建設處自行提報,才能刊登。因為這個情形並非屬於急迫而需要中央政府代為作為,依地方自治的精神並跟均地方制度法第76條,中央政府確實不能搶先地方政府逕行提報,但中央政府可以命令花蓮縣建設處於一定期限內,作成處分並刊登義程營造違法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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