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遭大法官宣告違憲即起失效,但勞動部說,。(資料照片/陳愷巨攝)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原則上不能要求女性勞工晚間10點到隔天早上6點之間上班,大法官20日宣告該法條違憲,即日起失效。法條失效後,兩性勞工面臨夜間工作的權利與義務均相同,且僱主應對勞工深夜安全負起的責任也隨之取消,等同收起女性勞工的保護傘,勞動部認為後續恐衝擊勞工權益,會持續檢視相關法律政策,落實兩性平權。
我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僱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只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就不會被罰。第一、提供女性勞工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第二、沒有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僱主應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807號解釋,認定法條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應自解釋公布日起立即失效。對此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但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的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的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的性別平權。
不過,807號解釋雖取消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但也收起女性勞工的保護傘,20日起,女性勞工若有意願在晚上工作,可以馬上上工,僱主無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不用替女工準備交通工具或宿舍,原應設置的「安全衛生設施」,也不再負擔此義務,「兩性勞工未來在面臨夜間工作時,權利與義務均相同」。
此外,第49條第5項原本規定「妊娠或哺乳期間的女工不得夜間工作」,由於該項依附在第1項上,如今第1項宣告違憲,第5項也跟著失效。懷孕或餵乳期間的婦女,原受法律保護不用夜間工作,未來是否有夜間工作的可能性?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在宣告違憲後即失效,但解釋文未談及其餘項次,包括「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者,僱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妊娠或哺乳期間女工」,因此目前看來,「原則上」仍未能「強制」使女工夜間工作。
勞動部官員說明,未被宣告違憲的《勞基法》第49條其餘項次所談及的類型,「原則上」仍禁止夜間工作。另外,部分企業因女性夜間工作條文,提供交通車等設施,已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不因《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被宣告違憲,而有被取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