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戰線長 勞工到底爭什麼?

上報快訊 2016年07月29日 14:20:00
勞工團體再上街頭!2016工鬥總統29日偕同桃園空服員工會於立法院群賢樓排字抗議,要求政府將「一例一休」撤案。(攝影:李昆翰)

勞工團體再上街頭!2016工鬥總統29日偕同桃園空服員工會於立法院群賢樓排字抗議,要求政府將「一例一休」撤案。(攝影:李昆翰)

為落實周休2日,勞動部擬將《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改為1例1休,若勞工同意,僱主可安排在「休息日」上班,但雇主需依法給予勞工比現行《勞基法》規定更高的加班費,而休息日工作薪資看漲聽起來似乎合情合理,為何勞團還需進行絕食抗議?

 

對此工鬥新聞聯絡人許惟棟表示,此次進行抗爭真正的問題在於程序問題。行政院推行之「一例一休」勞基法修正案並未召開任何公聽會,更遑邀請勞工團體進行法條的細部討論。

 

他說,行政院只花了3天就通過勞動部擬定的草案,並希冀只透過朝野協商就將影響千萬勞工的「一例一休」拍板定案。此舉與國民黨當時對「服貿」採取的強渡關山之勢有何區別?

 

此外,他認為,台灣勞工的工作時數已名列世界前茅,新政府若是真有意落實周休二日,就不應以「休假日」這種於法無據的模糊概念來替資方解套,而是真正落實每周2例假,對於勞方而言才是真正的保障。

 

勞動部曾於2015年9月指出,依照每週減少2小時計算,形同一年勞工減少104小時工時,約莫為13日工作天,與刪去7日的國定假日加總,勞工還是多了6天假日。(勞動部聲明原文)

 

但事實上,即便「縮短工時」與「一例一休」相互搭配,與實質上的周休二日仍存有一定差異。在「一例一休」概念底下,原應落實週休二日而屬「例假」性質的第二天假日成了「休息日」,兩者在法律概念上有一定區別。

 

在法律概念上來說,「例假」除非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雇主不得無故要求雇員上班,且日後勞工得以補假;而「休息日」則屬「正常工作時間」與「假日」之間的「剩餘時間」,處於無法可管的模糊地帶。

 

例如雇主規定周1~5周間每日只能工作7小時,休息日上班的前5小時即為不需支付加班費的「剩餘時間」,只要勞資雙方達成共識,即可「上班」或「加班」。舉例來說,雇主可要求勞工平日上班7小時,並要求勞工於休息日補上5小時。而由於前5小時為剩餘時間,雇主並不需額外支付加班費,且與現行勞基法「7日內1例假」並不衝突。

在薪資計算上,現行《勞基法》對於加班定義為「每日超過8時」及「每周超過40時」的時數,加班時間2小時內者,依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加班時間超過2小時內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每小時工資計算為月薪除以240,為加班費計算之統一方法)。

 

而在「一例一休」的推行下,休息日加班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3分之1;超過二小時者,依平日每小時工資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且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以8小時計。

由於薪資計算較為精密,勞動部特此在官方網站設置了「加班費試算系統」,以利民眾釐清疑慮。

 

此計算方式而言,「一例一休」似乎體現了政府在勞資雙方妥協的結果,對資方來說在調配工時上更為彈性、對勞方來說「休假日」加班者可獲得比現行《勞基法》版本更高的加班費。

 

但需要指出的是,這番美意必須在「工作時數記錄確實」的前提下才能達到效果,在普遍「上班打卡、下班責任」的情況下,修法後勞方是否能確實取得與工作時數相等的加班費、勞工工時是否能如政府所稱為之縮減,仍有待觀察。(李先泰/綜合報導)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