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處理補票糾紛,遭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持刀刺死,引發精障者處遇討論。(取自李承翰臉書)
2019年7月3日鐵路警察李承翰遭罹患思覺失調症的鄭姓男子持刀刺死、上月26日屏東縣高樹鄉潘姓超商女店員遭精神異常男子恐怖挖眼、毆打。精神障礙者觸法的處遇再度受到關注。司法院與法務部19日晚間經6小時挑燈夜戰,20日凌晨才達成部分共識,草案原制度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的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經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等人19日晚間到法務部,與部長蔡清祥等人,針對司法院、行政院會銜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緊急監護修正草案進行討論。
全案起因為精障者犯罪引發社會擔憂,以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罹患思覺失調症鄭姓男子刺死為例,雖然可判監護5年,但判決沒有確定,無法執行,也不能羈押。
司法院為此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增訂「緊急監護」制度,為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亦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這項修正草案,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但法務部有不同意見,認為應跟德國法制一樣,設立「暫時安置」制度,讓精障被告偵審中可以安置去醫院接受治療,且多名學者對司法院自創的「緊急監護」制度有疑慮,認為在未待判決確定前,就以裁定方式將人「監護」關起來,有違憲之虞。
司法院的草案規定,法官於審判中若認為精障犯有必要強制住院,可裁定緊急監護,「由檢察官執行」;法務部則認為,審理期間,檢察官跟精障犯一樣都是訴訟當事人,接到法院裁定後,又要負責執行監護,角色混亂,認為應由法院執行較妥適。
經過討論,司法院、法務部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以下規定偵查中、審判中裁定被告送至醫療處所之處分,暫定為「暫行安置」,於檢察官聲請或法官依職權裁定後,由檢察官執行之。司法院、法務部表示,會就相關條文的詳細內容,繼續溝通,一起補齊社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