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洛鄉前主秘、主任涉侵占苗木 更一審再度反轉改判無罪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11月09日 10:56:00
蔡志和(如圖)、馮菊興兩人涉侵占苗木,更一審改判無罪。(取自蔡志和臉書)

蔡志和(如圖)、馮菊興兩人涉侵占苗木,更一審改判無罪。(取自蔡志和臉書)

屏東縣麟洛鄉公所前主任秘書蔡志和、行政室主任馮菊興,涉嫌在2011年間共謀侵占公有財物,私吞龍柏等大批苗木,因涉犯貪瀆罪遭起訴,但審判過程多次反轉。2人先是被判無罪,屏檢上訴後,二審依貪瀆罪,將蔡、馮分別判處8年、3年有期徒刑,兩人不服上訴;更一審再度翻案逆轉,判決兩人無罪,可上訴。

 

2011年8月間,屏東縣麟洛鄉公所主任秘書蔡志和與行政室主任馮菊興涉向南投縣政府申請苗木,並於9月22、23日,由不知情司機先後駕駛鄉公所清潔車及起重工程行調車,前往「名間苗圃」,領取五葉松100株、香楠300株、光蠟樹300株、龍柏100株後,載往他和馮位於麟洛鄉中華路等住處。

 

 

同年11月間,兩人又故技重施,涉向台大實驗林管理處申請苗木,再由司機開車前往南投「和社苗圃」,領取洋紅風鈴木100株、台灣櫸100株後,分別載往兩人住處,被廉政署南調組依涉貪瀆罪,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2019年5月底,屏東地院認定蔡、馮兩人罪證不足,判無罪。經屏檢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開庭審理,認為罪證確鑿,依貪瀆罪改判蔡志和8年、馮菊興3年有期徒刑,被告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分院更一審指出,苗木放在蔡志和住處,麟洛鄉鄉民可隨時、隨機前往領取,認定他主觀上沒有犯意﹔除此之外,案發時,馮已退休,並未在申請苗木公文簽名或用印,因而改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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