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高嘉瑜(中)曾表示,網紅小玉明目張膽地犯罪,對當事人的傷害是一輩子的。(資料照片/王侑聖攝)
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Deepfake(換臉)技術,將多位知名女性的面部「移花接木」至不雅影片中並藉以牟利,引發社會撻伐。法務部今天(17日)公布《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及談話罪等,違者最重可判7年有期徒刑外,並著手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法務部將向行政院提出《刑法修正草案》。
網紅小玉利用電腦軟體將女明星等跨界被害人的大頭圖像移植到AV女優身上,再重製色情影片販售得利,連總統蔡英文都在臉書上發文,表示不能坐視,「這些假訊息和影片有一天都可能傷害到你我」,法務部承諾提出修法草案,以遏阻不法情事。
法務部公布的「刑法修正草案」有五大重點:
修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增列竊錄之內容為他人之性影音予以加重處罰之規定。若有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若有散布竊錄性影音之行為,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4規定,亦即增列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之處罰規定,最重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訂刑法第315條之5規定,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於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音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應上開增訂條文,將刑法第28章章名「妨害秘密罪」修正為「妨害秘密及性隱私罪」,以彰顯性隱私權之保護。
於刑法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362條之1修正草案,亦即增列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活動、言論、談話之影音或其電磁紀錄,以及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處罰規定,並增列意圖營利之加重處罰規定。
此外,本罪為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影音之基本犯罪類型,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於意圖營利之情形,最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