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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狂退散!《跟騷法》三讀通過 8種變態行為最重關5年

上報快訊/吳亦軒 2021年11月19日 14:40:00
《跟蹤騷擾防治法》19日在立院三讀通過,明列8種行為入罪。(王侑聖攝)

《跟蹤騷擾防治法》19日在立院三讀通過,明列8種行為入罪。(王侑聖攝)

近年發生多起被害人遭長期跟蹤,最終被殺害的殘忍案件。為防止不幸事件重演,立法院歷經3度協商,終於在今天(19日)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治法》,將監視、盯哨、守候、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8種「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入罪,最重刑責可關5年。

 

去年底台南長榮大學有馬來西亞女大生遭男子強擄殺害,今年4月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黃姓男子反覆跟蹤騷擾,最後以假車禍擄殺案件,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完成《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初審,但在野黨認為要求被害人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有困難,恐淪為空殼立法,直到昨天立法院長游錫堃在立法前夕召集第3次黨團協商,朝野仍無共識,今在院會表決時,主要以行政院和民進黨團版本通過。

 

《跟騷法》將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使之心生畏怖的8類行為入罪,包含監視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利用網際網路對特定人進行干擾、要求約會或其他追求行為,以及對特定人寄送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向特定人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未經同意訂購物品或服務等均入列。

 

 

為保護被害人安全,《跟騷法》規定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如以書面告誡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其他保護措施。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犯,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持兇器、危險物品進行跟蹤行為,或違法保護令者,經法官認定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認定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者,得預防性羈押。

 

該法明定,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保護令的效期每次不得超過2年,在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不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跟騷行為,適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於跟騷法保護令規定。

 

罰則部分,《跟騷法》是告訴乃論罪,跟騷行為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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