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A線民費買酒爽吃變「小金庫」 淡水海巡隊9幹員下場曝

上報快訊/孫曉蓉 2021年12月08日 14:50:00
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前組員等人虛報線民費被判刑。(擷自Google Maps)

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前組員等人虛報線民費被判刑。(擷自Google Maps)

利用職務之便,虛報線民費供自己人花用。海巡署第二淡水海巡隊時任第三偵緝組主任及組員等9人,涉嫌自2009年起,以破獲案件理由,虛報報案所需「諮詢人員禮品及餐敘」單據,8年內詐領線民費43萬餘元,存入帳戶作為偵緝組公基金,以用做聚餐買酒作樂,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詐取財物等罪起訴。士林地院今天(8日)宣判,認葉等人共犯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各處6月至1年8月不等徒刑,緩刑2至3年。

 

士林地院判決書指出,依據海巡隊《報支刑事活動費應注意事項》規定,可以報領俗稱「線民費」的「刑事活動費之便餐費用」,但限與提供犯罪線索的民眾用餐,且每餐最多2000元,贈送禮品則是每次最多3000元。

 

 

海巡隊第三偵緝隊前、後任承辦組員翁保守、莊明德、張育維、廖信凱、陳柏勳、許家瑋、李鴻瑋、何宗叡以及葉振盛,涉嫌自2009年到2017年間,利用偵破毒品、槍砲等案件後的報獎機會,偽造上百次的刑事辦案費支出紀錄,虛報申領線民費,共計43萬多元,用於與共辦案件的警察吃喝,並未依法支付給線民。2014年還將43萬多元存入帳戶,儼然變成私人「小金庫」。葉等8人均坦承填寫申請費用確有不實,且自白構成犯罪,士林地院日前審結,依偽造文書罪判刑。

 

判決指出,檢察官起訴葉等9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須施以詐術,但葉等人因法規限制,實際支付費用往往不能申報,不能反映辦案需求,只好自行墊支,日積月累下來才會挪用刑事辦案費,葉等人沒有將金錢占為己有的意圖,未構成貪汙罪。

 

士林地院判決,時任偵緝組小隊長翁保守判刑1年6月,緩刑3年,繳公庫8萬元;組員莊明德判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元;張育維判刑1年2月,緩刑3年,繳公庫2萬元;廖信凱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元;許家瑋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元;李鴻瑋徒刑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元;何宗叡徒刑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元;以及2012年到2015年間擔任偵緝組主任葉振盛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繳公庫10萬元。陳柏勳無罪,20日內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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