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片/張哲偉)
立法院院會今天(14日)三讀通過「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無工作收入父母為扶養眷屬。非自願離職勞工可據以請領津貼加給。依據現行《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或職訓生活津貼,若有受扶養的眷屬時可加給10%,最多加20%,現行條文僅將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納為扶養眷屬。
許多民眾認為,《就業保險法》並未將父母納入扶養眷屬,致失業者雙親無法獲得妥善照顧,相對加重失業者的生活負擔。因為依照現行規定,失業者若扶養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失業加給能申請加領 10%,最多可加 20%,但因沒有包括父母,失業勞工仍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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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14日通過修法,將「無工作收入之父母」納入扶養眷屬範圍。三讀條文明定,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指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或津貼,最多計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