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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監護處分制度不利精障者回歸社會 監院要政院偕同司法院改進

上報快訊/黃潔文 2021年12月16日 12:33:00
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精神照護防治未盡落實;對此,監察院促行政院注意改善。圖為示意圖。(湯森路透)

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精神照護防治未盡落實;對此,監察院促行政院注意改善。圖為示意圖。(湯森路透)

監察院促行政院針對「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之處遇未盡周妥,及精神照護防治未盡落實」注意改善;監察院認為,法務部及衛福部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影響醫療權益。監察院今天(16日)通過委員高涌誠及王幼玲提案,力促行政院等注意研處改善。

 

監委王幼玲、高涌誠調查發現,每年約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監護處分,其中涉竊盜罪者約占3成,有近5成監護處分時間為1年;有些精神醫院拒收非精神醫療標的的反社會人格,無精神症狀者得要跨區安置,不利出院後追蹤回診;而且受監護處分者行動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療模式的多樣性有所侷限,加上缺乏社區復健的轉銜機制,皆不利於復歸社會。

 

 

調查報告表示,根據刑法第19條,在判決定讞前,不能執行監護處分。使執行監護處分時點出現空窗期,不利於急性期收容人之醫療,如果各審級法院判決無罪,常會被當庭釋放,或者假釋期滿之後才進行監護處分,亦恐引發危害公共安全之社會焦慮。行政院應會同司法院研議嚴重精神病犯鑑定、治療及偵審時機之掌握等適當配套機制,有效提升社會安全並保障精神病患之就審權益及健康人權。

 

2位監委特別強調,近來發生數起疑似精神障礙者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機關以治療照顧及預防社會風險為由,修法延長監護處分時間,並擬依嚴重程度分級分流,設置高度化安全維護管理的司法精神醫院,惟應考慮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文,對經過長時間監護處分無明顯降低再犯危險的被治療者,行政院如何規畫促進其停止治療重獲自由、復歸社會的配套機制,宜儘早參酌世界先進國家作法,進行社會溝通對話,尋找共識,取得人權與社會安全風險的平衡。

 

調查委員表示,行政院2025年衛生福利健康白皮書明確揭示,「深化精神照護防治」是政府未來的主要課題。現行矯正機關及衛生福利機關,對於重大疾病收容人之處遇未盡周妥、未落實依《羈押法》第44條及《精神衛生法》第30條及第41條等規定,對於上述重大疾病收容人之預防、治療及病人權益保障等,研議具體完善醫療及照顧安全機制,影響他們的醫療權益,違背相關規定意旨。

 

調查委員指出,矯正機關、衛生福利機關對重大疾病收容人治療及處遇各有其見解及作法,對收容人回歸社會之時效,容有遲滯而未盡妥適,均核有怠失;調查委員認為,行政院身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允應本於權責督(協)同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會同研議,建構是類收容人更緊密之醫療處遇,完善社會安全網,用以維護憲法保障國民之健康人權並兼顧社會安全。

 

調查報告指出,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嚴重精神病犯之鑑定期間通常僅1日,洵礙難發現真實,另實務執行所遇缺漏及窒礙,均凸顯相關規範密度不足,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及司法人員正確適用法律審判實務至鉅,有研謀策進的必要,以維護嚴重精神健康人權及司法正義。

 

調查委員表示,政府主管機關應針對刑事程序中出現嚴重精神症狀的被告請求停止審判的權利,予以合理調整,如研議修法、停止審判、先治療再審判等,能促進被告行使防禦權、辯護權等憲法授予的程序保障,進而符合憲法賦予人民之訴訟權及CRPD合理調整規定。

 

另現行偵查程序開始前,並沒有對疑似罹患精神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篩檢或評估等流程,使處於精神疾病急性發作期之病犯難以獲致續行醫療等處遇,惟法務部認為「先治療再偵審」不利相關事證蒐集的見解,恐有違被告訴訟權的行使,容有未洽,均亟待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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