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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與富商不當飲宴又借妻兒人頭買股 懲戒法院判罰俸1年

上報快訊 2021年12月24日 10:34:00
遭監察院彈劾的石木欽,懲戒法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24日判罰月俸1年。(資料照片/蔡慧貞攝)

遭監察院彈劾的石木欽,懲戒法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24日判罰月俸1年。(資料照片/蔡慧貞攝)

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因涉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遭監察院提起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今天(24日)早上10點由審判長吳景源宣判,合議庭認為石木欽違失情節重大,判罰月俸1年。可上訴。

 

據了解,石木欽月俸29萬5735元,1年約354萬8820,遭懲戒法院判罰俸一年,意謂300萬元噴飛。

 

 

監察院指控,石木欽自1996年7月22日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案件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對於翁茂鍾所涉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案件,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也有不當接觸或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件。

 

此外,監察院認定翁茂鍾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石木欽未避嫌,不當以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法官法、法官守則、法官社交及理財自律事項、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

 

監察院認定石木欽有損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去年8月審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的提案,彈劾石木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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