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望《菸防法》修正案儘速通過 國健署署長:為保證國人安全及健康

陳宜君 2022年01月13日 17:00:00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7大重點!(取自衛生福利部)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7大重點!(取自衛生福利部)

修法進度不斷延宕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終於1月13日於行政院會中通過,並公布相關草案內容,包含禁止電子煙和加味菸在內的「類菸品」、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增加至85%、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擴大室內及公共空間禁菸場所,及違法者將加重罰則。

 

對於《菸防法》已經14年未修,修正草案又在行政院擱置一年,現今終於送進立法院審議,國健署署長吳昭軍表示非常感謝行政院的細審及協助。從2009年最後一次修法,這十多年來國際上或甚至國內出現非常多類菸品產品,其中,在傳統的菸品裡使用多種誘人的口味添加物,這些都是在過去《菸防法》沒有規範的內容,造成在執行法令或者是在執行的效益上受阻。這次全面修改《菸防法》就是為了保證國人安全、促進國民健康。

 

吳昭軍進一步說明,若修正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符合WHO FCTC規定並審議通過的加熱菸等菸品會依法將其公告為指定菸品,但要製造、輸入之前必須提出健康風險評估,且必須通過才可製造、輸入、販售。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也表示將抱持審慎積極的態度,在農曆年前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展現政府負責任的態度,期待下個立法院會期能優先通過此草案。

 

 

《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類菸品定義,依製造之原料與其物理性態及產品之使用方式與菸品區分之,並酌修菸品及吸菸之定義;另因修正條文第12條已明定菸品促銷或廣告應予禁止之樣態,爰刪除菸品廣告及菸品贊助之定義。(修正條文第3條)

二、修正其他菸品之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應以菸品計量單位支數或重量較高者課徵之。(修正條文第4條)

三、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菸品為指定之菸品,業者於製造或輸入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始得為之;經依法完成申報之菸品,有新發現之健康風險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其應於指定期限內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並授權訂定申請健康風險評估之辦法,以強化上市前審查、上市後監視及管控機制。另規定經扣押或扣留於海關未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之處置方式。(修正條文第7條)

四、修正菸品容器之健康警示圖文比率,應占最大正面及反面面積85%以上。(修正條文第9條)

五、增訂禁止加味菸品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六、增訂禁止以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目的,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自然人、法人、團體、機構或學校,為直接或間接捐助或以相同或近似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之名義或形式,贊助任何事件、活動或為宣傳之規定,亦不得以多層次傳銷方式促銷菸品。(修正條文第12條)

七、增訂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5條)

八、提高禁止吸菸年齡及供應菸品年齡至20歲,以有效保護青少年健康。(修正條文第16條及第17條)

九、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刪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9時以後開始營業且18歲以上始能進入之視聽歌唱場所,不受禁菸限制之規定,並增訂酒吧、夜店為得設吸菸室之禁止吸菸場所。(修正條文第18條)

十、配合本次修正內容及實務可行性,依違法行為主體、行為態樣修正處罰類型及罰鍰額度,並增訂違法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之公告指定菸品或類菸品之罰責。(修正條文第26條至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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