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 精障者犯罪監護處分可延長且無次數時間限制

上報快訊/施佳序 2022年01月27日 18:20:00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可延長精障者監護處分,並無次數及時間限制。(張哲偉攝)

立院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可延長精障者監護處分,並無次數及時間限制。(張哲偉攝)

去年屏東發生超商挖眼案,震驚全台,精神障礙者犯罪及安置造成社會熱議,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以及增訂《刑事訴訟法》條文,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第1次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無次數、時間限制。

 

修法前,立委王婉諭、人權和司法團體等大力疾呼朝野各黨和行政部門,應替監護處分設下「上限」,避免精障者被「終身監禁」,隔離於社會之外,對於今天立法院會表決通過的條文,王婉諭坦言「很失望」。

 

三讀條文規定,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對於精障者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根據現行《刑法》第87條規定,原規定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不過,在台鐵殺警案發生後,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增訂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執行監護處分達10年者,應每9個月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在審議期間,雖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多次開會討論,朝野立委及官員對於監護期間要延長多久等規定,依舊未達成共識,例如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主張,應維持原規定的5年以下,但如果所犯的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法院有延長期間必要,延長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10年。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進行表決,通過由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三讀通過條文重點為,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下,有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以及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機制的規定。

 

每當精障患者有重大觸法事件發生時,社會安全網是否完善,社會安全與精神疾病患者病權等議題便會受到大眾關注。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暫行安置章等條文。

 

三讀條文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三讀條文也明訂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的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6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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