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洩漏祕密不算祕密」 成馬英九無罪關鍵

盧禮賓 2017年03月28日 22:13:00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馬英九有相當根據確信關說案是事實,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評論,於28日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攝影:李隆揆)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教唆洩密與誹謗,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馬英九有相當根據確信關說案是事實,是對可受公評之事做評論,於28日下午宣判馬英九無罪。(攝影:李隆揆)

2013年9月11日,當時總統馬英九以國民黨主席身分,針對同黨黨員、立法院長王金平涉替柯建銘關說司法個案,在該黨考紀會召開前的談話,被柯自訴教唆洩密等案,轉移了司法關說焦點。不過,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馬英九非無的放矢,有相當根據確信該關說是事實,作出傳述評論,是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適當評論,認定柯建銘的加重誹謗罪之訴不成立。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本案的爭點在於,兩份專案報告內容是否相同?「專案報告一」較「專案報告二」是否新增加應保密事項,或柯建銘的個人資料?經查並無新增「專案報告一」所無之保密事項,或柯建銘的個資


其次,「已洩漏之祕密不為祕密」。馬英九在2013年8月31日,經由黃世銘洩漏及交付「專案報告一」,而獲悉祕密資料後,黃世銘又於翌日即9月1日,將附有「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專案報告二」洩漏並交付予馬英九。


因「各方通話時間內容」的通話時間、對象、監察號碼、發受話方向、通話對象及通話內容等事項,均已於「專案報告一」中記載,屬於黃世銘對馬「已洩漏之祕密」,所以黃世銘於9月1日對馬英九重覆洩漏通話之同一內容時,對馬而言即非祕密,縱被告有命黃世銘對答覆若干疑問,因涉及黃世銘已洩漏之祕密,自無「教唆黃世銘再次洩密」可言。


再者,專案報告固然新增「專案報告一」所無之監察通訊所得應祕密事項,即2013年7月15日兩次通話的通話時間,包括柯建銘與蔡世祺律師、柯建銘與曾勇夫的通話時間,是否基於馬英九教唆所為?


馬辯稱9月1日凌晨請隨行祕書林有振打電話聯繫黃世銘在當天中午到官邸用餐,並未親自與黃世銘通話;林有振證述相符,法官認為可以採信。至於馬英九對「哪些人有監聽譯文、哪些人沒有監聽譯文只有通聯紀錄」有疑惑,擬再詢問黃世銘,並無據證明馬有先行在電話中告知黃世銘。

 

無法證明有「新增祕密」


柯建銘主張馬英九教唆洩密,所引用的證據方法,均僅能證明黃世銘在9月1日中午交付「專案報告二」予馬英九前,曾與馬英九持用的行動電話有88秒通話,以及「專案報告二」形式上有較「專案報告一」新增「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事實,尚無從充分證明黃世銘提交含有「各方通話時間內容」的祕密前,曾與馬本人通話,或馬在該次通話中,教唆黃世銘洩漏「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中所新增的祕密,所以應為有利於馬的認定,而認定此部分罪嫌無法證明。


法院指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要有誹謗之故意,須有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行為,以及所指摘或傳述為足以減損貶低他人在社會上的名譽。


馬英九發表的言論,既非僅涉及柯建銘的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攸關,馬主觀上有無誹謗的故意?是否出於善意且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法院認為馬英九提及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為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屬於善意就可受公評事項提出合理評論,馬所談事件涉及重大公益性,為貫徹《憲法》對政治性言論高度保障,確保言論自由享有最大活動空間的意旨,衡平審酌雙方關係、身分等,應認馬公開談話是基於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不應論以加重誹謗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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