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咖啡廳因招募廣告註明「限女性」遭罰30萬。示意圖。(取自pixabay)
高雄一家資本額10萬元的咖啡廳,去年在徵才廣告上,註明「限女性」等字樣,遭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認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30萬。謝姓老闆主張不知違法、裁罰違反比例原則,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謝男為大學畢業,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應有一定了解,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雄市勞工局2021年3月間接獲民眾檢舉,某咖啡廳招募廣告上,寫著「誠徵工作伙伴(限女性)」等字樣,疑有性別歧視嫌疑,經稽查人員調查,認定謝姓老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提請高雄市就業歧視評議會審議。經決議,本案性別歧視成立,高雄市府勞工局也依此,認為謝男違法事實明確,對謝男開出30萬罰鍰,並公布謝男姓名。
3個字遭罰30萬元,謝男不服,提起上訴。謝男主張,其他相似的性別工作平等案件,處分機關均會衡量處分人的營業規模和資力,核其應受責難程度尚非重大,請求應減輕該部分處罰,謝男強調,他非大型企業、小本經營,不熟悉法律規範,即便裁處金額已是規定最低30萬,仍對他造成嚴重負擔,有違比例原則。
謝男指出,他未參加開業相關講座訓練,無法得知刊登「限女性」的徵才廣告已違法,重申自己對違法性認知極為薄弱,且此次違章情事,屬極輕微損害,所生影響輕微,應符合減輕裁罰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則說明,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行為人因「不知法規存在」才適用,代表不知其行為,違反法規所禁止、誡命等,才適用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性別平等工作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實行多年,經政府機關、學校單位等長年宣導,具有大學學歷的謝男,縱使無法明確知曉法律內容,但對雇主不得對勞工有性別歧視等行為,應具有違法性認識,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此案不符減輕處罰相關要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