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今天有望三讀通過。(資料照/取自台北波麗士臉書)
台南殺警案事件震驚社會,各界關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立法院昨天(29日)召開「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民進黨針對第四條提出修正,列出警員得逕行開槍的4種情況,但考量到此舉恐反倒限制警方用槍,因此最後朝野協商達成共識,修正草案僅部分文字調整,今天(30日)立法院會有望三讀通過。
鐵路警察李承翰,在2019年7月3日到自強號處理車票糾紛,卻遭鄭姓男子刺死,引發各界關注警察用槍時機的議題,也促使《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的推動。但事過境遷後,草案就躺在立院約2年,直到今年8月台南發生2名警員遭到越獄嫌犯林信吾殺害,《警械使用條例》才又再度被討論。
針對外界關注的《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警械使用時機,在黨團協商中成為的討論焦點。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列出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解釋,這次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對於什麼時候對空鳴槍、開槍要定義清楚,否則恐造成質疑。
因此,民進黨團提出修正動議,增加一項,警察執行勤務時有下列行為得逕行射擊:第一款,為致命性武器危害物品或交通工具攻擊狹持脅迫警察時、第二款有事實足認定有致命性武器意圖攻擊警察時、第三款為意圖搶奪警察配槍時、第四款為其他危害警察或他人生命警緊急情況時。
對此,民眾黨立委張其祿質疑,第二、三款中什麼樣的狀況下算意圖,將是未來的爭執點,而第四款又跟修正前是一樣意思,技術上要如何解決?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直言,修法的目的是要讓員警在生命危急時刻大膽用槍,但修正的文字是把「危及」的狀況逐一列舉,恐會造成員警更不敢用槍。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則認為,民進黨版本確實是要讓「逕行射擊」更明確化,但說到底就是警方只要判定眼前狀況已危及生命或身體安全,就可直接射擊,「這4個列舉根本不需要」。有鑑於行政部門、在野黨均表示疑慮,最終並未更動警械使用時機條文,修正草案僅部分文字調整,其餘均照審查會結果通過,今天(30日)立法院會有望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