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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判翁茂鍾炒股無罪 監委促請法務部提非常上訴

上報快訊/吳婕瑜 2022年10月13日 11:44:00
監察院13日確定「應華炒股案」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監察委員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資料照片/李隆揆)

監察院13日確定「應華炒股案」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監察委員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資料照片/李隆揆)

富商翁茂鍾因涉應華精密炒股案,一、二審均依違反證交法判刑8年,事後翁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更一審認定他並無操縱、炒作股票事證,證交法部份判無罪,僅依商會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因檢方未上訴,全案定讞。對此,有監察委員認為判決法則不當,且未針對背信罪判決,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上櫃公司應華精密前董事翁茂鍾等5人,涉嫌以相對交易方式非法炒作該公司股票,獲利近3,000萬元。該案2007年經台中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起訴,一、二審原均判決有罪,但日前因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該案再次重啟調查,日前台中高分院更審判決,被告翁茂鍾等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無罪。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昨天(12日)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張菊芳、王麗珍、蘇麗瓊所提調查報告,認為該案確定判決明顯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等判決違背法令,且有統一適用法令之必要,促請法務部轉所屬研提非常上訴。

 

監委表示,該案確定判決以「賣股償債為真」、「應華公司股票為小型股成交量有限」等理由,認定翁茂忠並無操縱意圖,但卻與司法實務長期以來判斷是否具有主觀「不法意圖」的基準及學說見解不同。除有適用法則不當、理由不備等判決違背法令,相關爭議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且十分重要,故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依該案確定台中高分院更審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被告翁茂鍾等人為償還佳和集團債務而委託投顧公司操盤出售應華公司股票,並協調該集團旗下怡華、怡晉兩家公司,及與該集團業務往來密切但與債務無關的茂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不實核銷佣金。該案確定判決僅以違反商業會計法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涉犯背信罪部分漏未判決,違背法令「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檢察官對於案外人茂豐公司負責人及主管會計等人涉嫌背信罪部分,也疑似漏未起訴,促請法務部轉所屬一併研議妥處。

 

 

調查報告另表示,有關該案台中高分院更審過程是否涉及關說之疑義,調查結果尚未發現有民眾匿名檢舉所稱關說請託之實據。只是法務部於石木欽懲戒案後,已將應華炒股案責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於去年函發台中地檢署重啟司法調查,目前由該署以他字案件被告不詳偵辦中,後續偵查結果倘若發現相關人員涉有違失,監察院將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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